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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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现象演变的实证分析:基于深圳52个样本的研究

作者:张 涛 署名:独立 合作者:无
发表刊物:《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第8辑) 期号:2010年第0期 转载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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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传               
       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现象演变的实证分析:基于深圳52个样本的研究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张 涛  教授 
                   
 1979年3月,中共中央和广东省决定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受广东省和惠阳地区双重领导;11月,广东省委又决定将深圳市改为省辖市。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将深圳定为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深圳设置经济特区。由此,深圳从“省尾国角”的一座边陲小镇,用了30年的时间,创造了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奇迹,已崛起为国内继上海、北京、广州之后的第四座现代化城市,并且成为国内第一个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城市,是中国最成功的“经济特区”。深圳当之无愧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的符号或者象征物,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高速度发展成就了其辉煌历史。 
 如此快速的社会经济变迁,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腐败现象。然而,深圳市委市政府坚持改革发展与反腐倡廉的平衡,1982年就出台《特区干部守则》,近年来已形成“改体制、立制度、严法纪”的反腐倡廉建设联动改革思路,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对权力的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督取得了新的突破,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腐败易发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一、资料说明     
  
 在深圳建市以来的这些年中,发现和查办一系列腐败案件。本研究共计选取了52个腐败官员作为观察样本。这52个腐败官员初始罪案时间确定在1979年以后,法院宣判的时间确定在2009年之前,时间跨度是30年。当然,这52个腐败官员仅仅是这30年深圳腐败案的一部分,之所以选取他们作观察样本,标准还包括:《深圳特区报》、《晶报》等新闻媒体对案件有公开报道;市政府处级以上级别,区政府局级以上级别;法院判决有罪处以刑罚,被“双规”而没有被法院判决者则不选取。 
 在样本中使用的“初始罪案时间”是指涉案人第一次犯案的时间。在样本中使用的“查处”与“双规”同义,由于在1994年5月前,无此概念,而观察样本时间涵盖1994年之前,所以使用此概念。 
   
  
  
   二、受贿罪是主要腐败罪名 
 
 
 
 
 
 
 
 
 
 
表1:        官员腐败罪名统计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罪名 刑罚 涉案金额 
1 郝  敏 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员会原主任 受贿罪 有期徒刑10年 人民币1.42万余元 
2 陈炳根 市房管局原局长 贪污罪、受贿罪 死刑 贪污人民币11万元、受贿人民币12.4万元 
3 王建业 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 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偷越国境罪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人民币949万余元 
4 邱其海 市社保局原局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2年 人民币79.999万元、港币2万元 
5 陈宏明 市劳动局原局长 受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有期徒刑7年 人民币4万元、港币10万元、挪用人民币2000万元 
6 陶炎民 市经济发展局原局长兼能源办公室主任 挪用公款罪 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人民币10万元 
7 冯金灶 市委原副秘书长兼市委政研室主任 受贿罪、妨害作证罪 有期徒刑12年 人民币25万元 
 
 
8 王  炬 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副市长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有期徒刑20年 人民币78万元、港币17.3万元、美元0.3万元 
9 蔡建辉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原处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8年 人民币20万元、港币55万元及价值近万元数码摄像机一台 
10 庞成鸿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7年 人民币550万元、港币184万元 
11 张广松 市水务局规划建设处原处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1年 
 人民币168万元 
 
12 石家铭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原主任 
 
 受贿罪 有期徒刑7年 
 
 
 人民币83万元、港币10万元、“哈苏”相机一部(价值港币5.9万余元)、镜头一个(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 
13 林  抗 市贸经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原处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0年 人民币180万 
14 黄亦辉 市民政局原局长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余元、美元5万元;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866万余元、港币897万余元、美元17万余元 
15 樊庆恩 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处原副处长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有期徒刑10年 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648.646647万元、港币42.080543万元 
16 周  理 市统计信息局原局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6年 人民币53万元、美元9万元 
17 吴乾民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原处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7年 人民币195万元 
18 朱文辉 福田区委原书记 受贿罪 有期徒刑13年 人民币32.3万元 
19 彭  虎 罗湖区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分局原局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8年 人民币20万元、港币42万元 
20 魏振雄 南山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7年 
 港币33万元 
21 虞德海 
 
 宝安区区委原书记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无期徒刑 
 人民币153万元、港币500万元 
22 吴裕发 宝安区卫生局原副局长 受贿罪 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人民币45万元 
23 刘仁成 福田公安分局原副局长 受贿罪 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人民币18.2万元、港币4万元 
24 安惠君 罗湖公安分局原局长、市政府口岸办原副主任 受贿罪 有期徒刑15年 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元1000元 
25 连振辉 罗湖区卫生局原局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3年 人民币155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1万元 
26 汪国栋 盐田区物业管理中心原副主任 受贿罪 有期徒刑6年 
 人民币89万元 
 
27 陈少辉 罗湖区中医院原院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4年 
 人民币45.58万元 
28 王海玲 宝安区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3年 
 人民币40万元 
 
29 陈旭明 龙岗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 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有期徒刑11年 人民币6万元 
30 赵永库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原庭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3年 人民币28.8万元 
31 钟乃听 市中级法院法警大队原大队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 没有收集到此信息。] 人民币44万元 
32 裴洪泉 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无期徒刑 人民币350万元、港币20万元,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351.5万余元、港币296.9万余元、美元3.4万余元、澳币4.9万余元 
33 张庭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原庭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1年 人民币130万元、港币85万元、价值人民币17.35万元的二手轿车一辆 
34 蔡晓玲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原庭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3年半 人民币35万元 
35 廖昭辉 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 受贿罪 有期徒刑7年 人民币5万元、价值人民币19.9500万元轿车一辆、合同价为人民币39.3393万元的房产一栋 
36 李慧利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处原处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7年 人民币93万元、港币11万元 
37 房  林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原正处级检察员 受贿罪 有期徒刑13年 人民币87.7999万元 
38 赵玉存 深圳海关原关长 受贿罪 
 无期徒刑 人民币900万 
39 朱浩棠 
 深圳海关惠州港海关原关长 受贿罪 无期徒刑 人民币55万元、港币204万元 
40 高森祥 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原行长 受贿罪 死刑 人民币60万余元、港币170万余元、美元5000元 
41 续沂生 中信深圳公司原总经理 挪用公款罪 有期徒刑15年 人民币288万余元、美元214万余元 
42 崔世明 市中贸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贪污罪 无期徒刑 人民币1400万余元 
43 刘定桐 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受贿罪 有期徒刑12年 人民币80万元、港币10万元 
44 李育国 市城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受贿罪 死刑、缓刑2年 
 人民币236.5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 
45 马胜芳 市城建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原董事长 贪污罪、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有期徒刑5年 贪污人民币55万元、受贿人民币5万元、挪用人民币30万元 
46 马恭元 市地铁公司原总经理 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无期徒刑 
 人民币241万元,境外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442万元 
47 劳德容 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无期徒刑 受贿人民币778.1299.8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13.9万元、挪用公款港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1078万余元、港币461万余元、美元4.1万元 
48 梁定华 市能源集团环保公司原经理 受贿罪 有期徒刑10年 人民币206万元 
49 杜海成 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原副总裁、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受贿罪 有期徒刑8年 人民币6万元、港币178.8万元 
50 陈如团 市粤鹏公司原董事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1年 人民币60万元、港币90万元 
51 林长兴 市三九物业公司原总经理 贪污罪、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有期徒刑20年 贪污人民币637.9万余元、受贿人民币117.9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30万元 
52 林文清 市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原副总经理 受贿罪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人民币80.6万元 
 
 
 
 
 
 
 
 
图1 腐败官员罪名图 
 
 
 
 
 
 
 
 
 
 
 
 
 
 
 
 
 
 
 
图2 腐败官员受贿金额图 
 
  
  
 从这52个样本可见,受贿罪是深圳政府腐败官员的主要罪名。52人中有49人是因为受贿罪被处于刑罚的,占总数量的 94.2%;其它罪名以次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妨害作证罪、玩忽职守罪、重婚罪、偷越国境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在这49人的受贿案件中,受贿金额最高达到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余元、美元5万元,创造此“受贿之最”记录的是深圳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此人另有人民币866万余元、港币897万余元、美元17万余元,无法说明这些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两者相加,黄亦辉非法获得的财产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受贿千万元级人民币的巨贪并非个案,这些年还有两例:一例,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劳德容,其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认定的财产就有人民币1846万多元、港币511万多元、美元18万元;一例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裴洪泉,其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认定的财产就有人民币701.5万多元、港币316.9万多元、美元3.4万余元、澳币4.9万余元。 
 还有一例受贿金额在9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巨贪: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王建业,其在1993年因受贿人民币949万余元、贪污人民币150万元而震惊中国。 
 除此之外,受贿金额在500万元——900万元人民币之间5例;1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之间16例;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之间10例;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14例。可以说,受贿金额普遍巨大是深圳政府官员腐败的主要特征。 
 贪官受贿物当然主要是现金。然而,现金形式则已呈现多元化,人民币之外的港币已是相当普遍重要的受贿币种,在49人的受贿案件中其中有24人接受有港币,占总数量的48.9%; 
 甚至在一些案例中是港币主要的受贿币。例如黄亦辉案中,受贿现金有人民币、港币和美元,而港币是金额最大的现金形式。排在第三位受贿币种是美元,在49人的受贿案件中其中有9人接受有美元,占总数量的18.3%。 
 除了现金外,重要的受贿物有相机、轿车、房产,但并非普遍形式。 
 深圳政府腐败官员的主要罪名除受贿罪之外,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这两项罪案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企官员。例如市中贸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崔世明贪污款人民币1400万余元;市三九物业原总经理林长兴贪污人民币637.9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30万元。 
 
  
 三、为行贿人谋取何种利益 
  
  
  
表2: 腐败官员为行贿人谋取何利益统计表 
序 号 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 涉案次数  涉案人隶属的职能部门 
1 渔民下海证 1 市委政法委员会 
2 居民出港证、 1 市委政法委员会 
3 迁入户口 2 市委政法委员会、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4 担保贷款 1 市房管局 
5 进口物资指标 1 市计划局 
6 外汇额度 1 市计划局 
7 引存资金 2 市社保局、市劳动局 
8 银行贷款 4 市社保局、市劳动局、南山区政府、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9 纪检部门立案审查说情 1 市委办公厅 
10 干预审计 1 市委办公厅 
11 承揽政府工程 6 市政府、市民政局、市统计信息局、市粤鹏公司、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港集团公司 
12 土地批租 2 市规划国土局 
13 裙楼加层 1 市规划国土局 
14 改变土地项目功能 1 市规划国土局 
15 增大占地面积审批 1 市规划国土局 
16 地块调整 1 市规划国土局 
17 工程招投标 3 市规划国土局、市水务局、中共宝安区区委 
18 办理拆迁补偿 1 市规划国土局 
19 安排测绘业务 1 市规划国土局 
20 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指标 1 市贸经局 
21 支付工程款 2 市民政局、中共宝安区区委 
22 环保项目审批 1 市环境保护局 
23 公务员招考选调、职员聘用 1 市人事局 
24 房地产开发 1 中共福田区区委 
25 低价处理罚没物质 1 罗湖区公安分局 
26 工作调动 1 中共宝安区区委 
27 医疗设备采购 2 宝安区卫生局、罗湖区卫生局 
28 提拔调整干部 3 福田公安分局、罗湖公安分局、中共宝安区委组织部 
29 政府采购 1 盐田区物业管理中心 
30 医政管理 2 罗湖区卫生局、罗湖区中医院 
31 案件审理 1 市中级人民法院 
32 案件执行 1 市中级人民法院 
33 企业破产清算 5 市中级人民法院 
34 为律师介绍案件 1 市检察院 
35 设立公共保税仓 1 深圳海关 
36 购买海关罚没物质 1 深圳海关 
37 放任走私 1 深圳海关惠州港海关 
38 公款私借 1 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39 为 “买官”索收贿赂 1 市城建集团公司 
40 企业间借款 1 市城建集团物业管理公司 
41 支付工程款 3 市地铁公司、市能源集团环保公司、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42 项目转让 1 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43 计划外煤炭采购 1 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44 企业间借款 1 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45 工程监管 1 市能源集团环保公司 
46 挂靠工程 2 市地铁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47 核减地价 2 市三九物业公司、市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 
  
  
  
 按照中国法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一般而言,索贿并不是政府官员腐败的常见方式,但仍然有,市统计信息局原局长周理、市城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育国就是索贿的典型。周理就以“儿子出生”、“儿子动手术”、“为前妻买房”等名义索贿;李育国为所谓“保位”和“买官”向下属公司索贿数百万元。  
 由于政府官员掌控着巨大的权力,更多的是自动找上门来的行贿人的贿赂。 
 从统计表2看,腐败官员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有47项,可谓是腐败领域严重泛滥。腐败官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将权力对换成金钱,这个机会可以是行贿人需要的渔民下海证、居民出港证、户口准迁文书、甚至就是一个举手之劳的纪检部门立案审查说情、为律师介绍案件。 
 相对比较集中的寻租对象是:承揽政府工程、企业破产清算、银行贷款、提拔调整干部、工程招投标、支付工程款等。52人中就有24人因此而受贿,是总数的46.1%,是为政府官员高频率腐败行为的重要领域。 
 这47项寻租对象中,大部分是属于稀缺的经济资源。涉及到的政治行政资源领域有:提拔调整干部、公务员招考选调、职员聘用、纪检部门立案审查说情、医政管理、工作调动、为 “买官”索收贿赂等,有9人因此受贿,是总数的17.3%。这反映出深圳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绝大多数采取以公共权力换取经济财富的形式。 
 像以财求官,采取以经济财富换取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方式,比较典型的有4例,这在深圳政府官员中显然不是普遍的腐败行为方式。在这4例中,有一人是宝安区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有二人是公安分局原局长、原副局长;[刘仁成:福田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安惠君:罗湖公安分局原局长。]此外一人是深圳市城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育国,欲买官,而向下属企业索贿。仅从这52个样本看,社会上关于严重吏治腐败、买官卖官的流言,在深圳没有事实根据。 
 以财求官并不普遍,以官求财才是典型现象。深圳这30年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绝大多数采取以公共权力换取经济财富的形式,公共权力成为发财致富的门路,换言之,腐败的表象主要是官商勾结,行贿人主要是商人。从统计表二47项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性质符合逻辑的推论一定是,行贿人的社会职业绝对多数是商人。在这47项领域中,有39项是属于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这些资源就可以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或者说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或者财富。政府官员把公共权力换金钱,而商人用金钱换取公共权力,凭借公共权力带来的特殊的地位或垄断权利而获取更多的金钱。 
 
  
  
 四、腐败高发部门 
  
  
  
表3:                腐败高发部门统计表 
 党委 市政府 区政府 法院 检察院 国企 海关 
序号 部门  
数量 
 部门  
数量 
 部门  
数量 
 部门  
数量 
 部门 数量 
 部门 数量 
 部门 数量 
 
1 市委政法委员会 1 市政府副市长 1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1 市法院副院长 1 市民事行政检察处 1 中信集团公司 2 市海关 1 
2 中共区委书记 2 市委办公厅 1 区公安分局 4 市经济审判庭 1   中贸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1 惠州港海关 1 
3 区组织部 1 市房管局 1 区卫生局及医院 3 市法警大队 1   盐田港集团公司 1   
4   市发展计划局 2 区物业管理中心 1 市民七庭 1   城建集团公司 1   
5    市社保局 1   市民四庭 1   地铁公司 1   
6   市劳动局 1   市执行局 2   能源集团公司 2   
7   市规划国土局 3       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1   
8   市水务局 1       粤鹏公司 1   
9   市贸经局 1       三九集团公司 2   
10   市民政局 1           
11   市环境保护局 1           
12   市统计信息局 1           
13   市人事局 1           
总计  4  16  9  7 1  13  2 
 
 
 
图3 腐败高发部门图 
 
  
  
 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些特定政府职能部门中腐败的发生率,比在其它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腐败发生率要高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腐败发生率比党委职能部门要高;法院的腐败发生率要比检察院高。 
 从表3的统计看,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涉案人数最高,有16人,是总数的30.7%;其次是国企,涉案人数13人,是总数的25%;区政府职能部门9人,是总数的17.3%;法院的涉案人数是7人,是总数的13.4%;党委部门的涉案人数是4人,是总数的7.7%;海关的涉案人数2人,是总数的3.8%;检察院的涉案人数仅仅1人,是总数的1.9%。如果将市政府和区政府合并计量,涉案人数是25人,是总数的48%,接近半数。所以,政府相对于党委的腐败发生率为高;市政府相对于区政府的腐败发生率为高。 
 在政府职能部门领域,区公安分局的腐败发生率最为突出,其次是市规划国土局和区卫生局。在区公安分局的腐败案例中,涉案的局长和副局长其中有两人是通过提拔调整干部而换取个人利益,干部职务晋升成为腐败官员个人发财致富的手段,所以,区公安分局不仅仅是腐败发生率高,而且性质严重,是典型的利用政府掌控的政治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去换取个人利益,是更为典型的政治败坏。市规划国土局官员的腐败当然是由于掌控了中国最稀缺的土地资源所致;而有新闻性的是区卫生局及医院也成为了腐败高发领域,这个领域的腐败特点是通过医疗设备采购和医政管理换取个人利益。 
 国企的腐败发生率也是很高的,很明显,国企管理者的腐败主要是其具有的比较民企的优势地位,他们可以比较方便获得工程、资金、土地等稀缺经济资源,这也就造成了他们可以通过项目转让、挂靠工程、核减地价、企业间借款而出卖公共利益换取个人利益的机会。  
    法院相当于检察院也有如此高的腐败发生率,的确不由令人十分惊讶,难以置信,可这就是事实。这7名法官其中有5人主要是通过利用指定拍卖行拍卖破产财产的职权,从中收受贿赂。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院系统也仍然存在严重的腐败案,南山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泽民2007年就被双规[ 迄今媒体仅有其被双规的报道,没有进一步的案情以及处理结果的报道。]。 
  
 
 腐败高发层次 
 
 
 
表4:                腐败高发层次统计表 
 党委 市政府 区政府 法院 检察院 国企 海关 
序号 层次  
数量 
 层次  
数量 
 层次 数量 
 层次  
数量 
 层次  
数量 
 
 层次 数量 
 层次 数量 
 
1 市委政法委员会主任 1 副市长 1 副区长 1 市法院副院长 1 正处级检察员 1 董事长兼总经理 1 市海关关长 1 
2 中共区委书记 2 副秘书长 1 局长 3 庭长 5   董事长 4 惠州港海关关长 1 
3 区组织部部长 1 局长 6 副局长 5 副处级审判员 1   总经理 7   
4   副局长 1       副总经理 1   
5   处长 6           
6    副处长 1           
总计  4  16  9  7  1  13  2 
 
 
 
图4 腐败高发层次图 
  
 我们还可以发现,在官僚结构某一特定层次上腐败的发生率会比另一些层次上的为高。我们选取的样本市政府到处级,区政府到局级。就从这52个样本比较,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局长和处长腐败发生率最高,呈现双峰形态。在区政府职能部门中,副局长的腐败发生率高于局长,党委系列中的区委书记腐败发生率也比较高。2009年龙岗区委书记余伟良被双规,2010年福田区委书记李平被双规,进一步证明了这个结论。    
 我们还可以比较正职与副职的腐败发生率。在这52个样本中,有38人是担任的正职,即所谓的“一把手”,是总数的73%。无可置疑的结论是:正职政府官员比副职政府官员更容易腐败。 
 
 
    六、腐败官员的升职、查处以及高发年龄段 
 
 
 
表5:                        腐败官员罪案职务、时间统计表 
序号 姓  名 最高职务 初始罪案职务 初始罪案时间 初始罪案年龄 查处初始时间 初始罪案到宣布查处的时间跨度(单位年) 
1 郝  敏 广东省公安厅劳改局原副局长 
 原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员会原主任 1979 53 1982 3 
2 陈炳根 市房管局原局长 市房管局原局长 1989 52 1991 2 
3 王建业 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 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 1992 40 1993 1 
4 邱其海 市社会保障管理局原局长 社会保障管理局原局长 1993 53 1997 4 
5 陈宏明 市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原总裁 市劳动局原局长 1993 49 1998 5 
6 陶炎民 市经济发展局原局长 经济发展局原局长 1996 57 1998 2 
7 冯金灶 市委原副秘书长兼市委政研室主任 市政府办公厅原副主任 1993 48 1998 5 
8 王  炬 原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兼建设局局长 1991 49 2000 9 
9 蔡建辉 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原处长 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原处长 1999 38 2000 1 
10 庞成鸿 市规划国土局原副局长 市规划国土局原副局长 1994 54 2000 6 
11 张广松 市水务局规划建设处原处长 市水务局规划建设处原处长 1997 46 2001 4 
12 石家铭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原主任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原主任 2003 44 2004 1 
13 林  抗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原处长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原处长 2001 44 2004 3 
14 黄亦辉 市民政局原局长 市公路局原副局长 1995 46 2003 8 
15 樊庆恩 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处原处长 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处原副处长 2004 45 2006 2 
16 周  理 市统计信息局原局长 市统计信息局原局长 1997 50 2007 10 
17 吴乾民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原处长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原处长 2000 44 2008 8 
18 朱文辉 福田区委原书记 福田区委原书记 1996 59 1998 2 
19 彭  虎 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 罗湖区政法委原书记兼公安分局局长 1993 53 1998 5 
20 魏振雄 南山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 南山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 1995 45 1998 3 
21 虞德海 
 宝安区区委原书记 南山区区委原书记 1994 49 1999 5 
22 吴裕发 宝安区卫生局原副局长 宝安区公明医院原院长 1999 49 2003 4 
23 刘仁成 福田公安分局原副局长 罗湖公安分局政治处原主任 1998 44 2004 6 
24 安惠君 罗湖公安分局原局长,市政府口岸办原副主任 罗湖公安分局原副局长 
 1995 40 2004 9 
25 连振辉 罗湖区卫生局原局长 罗湖区卫生局原局长 1995 48 2005 10 
26 汪国栋 盐田区物业管理中心原副主任 盐田区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原主任 2001年 40 2005 4 
27 陈少辉 罗湖区中医院原院长 罗湖区中医院原院长 2000 37 2006 6 
28 王海玲 宝安区委原常委、组织部长 宝安区委原常委、组织部长 不祥 不祥 2006  
29 陈旭明 龙岗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 龙岗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 2007 37 2008 1 
30 赵永库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原庭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第一庭庭长 1992 43 1997 5 
31 钟乃听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大队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副庭长 
 1992 48 1997 5 
32 裴洪泉 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三庭原庭长 1996 41 2006 10 
33 张庭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原庭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长 1996 32 2006 10 
34 蔡晓玲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原庭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审判员 1996 36 2006 10 
35 李慧利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处原处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审判员 1996 34 2006 10 
36 廖昭辉 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审判员 1997 41 2006 9 
37 房  林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原正处级检察员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原正处级检察员 
 2003 不祥 2006 3 
38 赵玉存 深圳海关原关长 九龙海关原关长 1996 53 2000 6 
39 朱浩棠 
 
 深圳海关惠州港海关原关长 惠州港海关原副关长 1997 48 2000 7 
40 高森祥 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原行长 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原行长 1988 47 1990 2 
41 续沂生 中信深圳公司原总经理 中信深圳公司原总经理 1988 45 1997 9 
42 崔世明 市中贸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市中贸发公司建材进出口部、进口部原总经理 1995 38 2000 5 
43 刘定桐 盐田港集团原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盐田港集团原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1994 56 2000 6 
44 李育国 市城建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 市城建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0 49 2001 1 
45 马胜芳 市城建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原董事长 市城建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原董事长 1995 47 2001 6 
46 马恭元 市地铁公司原总经理 市政工程公司总原经理党委书记 1994 43 2001 7 
47 劳德容 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1994 51 2002 8 
48 梁定华 市能源集团环保公司原经理 市能源集团环保公司原经理 1997 54 2003 6 
49 杜海成 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原副总裁、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2000 46 2003 3 
50 陈如团 市粤鹏公司原董事长 市粤鹏公司原董事长 2002 53 2005 3 
51 林长兴 市三九物业原总经理 市三九物业原总经理 2002 53 2006 4 
52 林文清 深圳市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深圳市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03 48 2006 3 
 
 
 
图5 腐败官员年龄分布图 
 
 
  
 从表5的统计看,有18人,是总数的 34.6%,第一次腐败行为发生之后,到案发前的这段时间内仍然在职务上得到提升。比如,王炬,其初始罪案时间是1991年,时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建设局局长,而在1995年升任市政府副市长。巨贪黄亦辉,其初始罪案时间是1995年,时任市公路局副局长,很快在当年9月,升任局长,在2002年出任市民政局局长至案发。 
 根据腐败案发生的初始时间到宣布查处的时间跨度来看,最长10年,有4例,最短的是腐败案发生的当年即被立刻受到查处,有5例,平均时间是5.2年。1999年之前平均是3.8年,2000年之后平均是5.8年。腐败案发生的当年即被立刻受到查处的5例中,1999年之前的1例,2000年之后是4例。腐败发生期总的趋势是在延长,或者说,腐败发生的初始时间到宣布查处的时间跨度在延长。 
 所以中国政府反腐败面临的一个严重挑战,是官员腐败案发生后能不能被及时发现。更重要的是发现的力度,然后才是查处的力度。在这52例样本中,关于腐败行为是如何被发现的?仅仅获取有20人这方面的信息。从中可见,发现的方式有两类:一类是举报,有12例,是总数(20人)的 60%;另一类是审理在审案中发现,有8例,是总数(20人)的40%。如果这个抽样具有典型意义的话,合乎逻辑的结论是,目前阶段发现腐败的比较有效的方式是举报,或者说,举报是目前阶段比较有效发现腐败的制度安排。 
 从这52个样本看,从1979年到1999年之前20年内被判刑的腐败官员是15人;2000年之后是37人,后10年是前20年的2.4倍。所以,腐败个案数量呈现的是上升形态。 
 深圳政府官员的“59岁现象”并不存在。因为59岁开始作案的官员只有福田区委书记朱文辉1例。腐败官员的年龄分布是:55—59岁年龄段3人,占到了6%[ 此自然段百分比的统计是按50人计算的,王海玲、房林初始罪案年龄不详。];50—54岁年龄段11人,占到了22%;45—49岁年龄段18人,占到了36%;40—44岁年龄段11人,占到了22%;35—39岁年龄段5人,占到了10%;30—34岁年龄段2人,占到了4%。这表明政府官员腐败与某一年龄阶段并无十分突出的相关性,任何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腐败。当然的确有一些年龄阶段是比另外一些年龄阶段的腐败发生率为高一些,具有两头低,中间高的特点,30—34岁年龄段、55—59岁年龄段是比较少发生的年龄阶段;腐败高发的年龄阶段是35—54岁。  
  
   七、30年以来的政府官员腐败与反腐败的若干特征 
  
 基于这30年52例政府官员腐败样本的分析,可以归纳以下特征: 
 第一、受贿罪是深圳政府腐败官员的主要罪名,而且受贿金额普遍巨大。 
 第二、腐败的高发领域是承揽政府工程、企业破产清算、银行贷款、提拔调整干部、工程招投标、支付工程款等。 
 第三、腐败行为绝大多数采取以公共权力换取经济财富的形式,以财求官并不普遍,以官求财才是典型现象。腐败的表象主要是官商勾结,行贿人主要是商人。 
 第四、政府职能部门的腐败发生率比党委职能部门要高;法院的腐败发生率要比检察院高;在政府职能部门领域,区公安分局的腐败发生率最为突出,其次是市规划国土局和区卫生局。 
 第五、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局长和处长腐败发生率最高,呈现双峰形态。在区政府职能部门中,副局长的腐败发生率高于局长,而党委系列中的区委书记腐败发生率也比较高。 
 第六、腐败高发的年龄阶段是35—54岁。 
 第七、正职政府官员比副职政府官员更腐败。 
 第八、腐败发生的初始时间到宣布查处的时间跨度在延长。 
    第九、举报是目前阶段比较有效发现腐败的制度安排。 
  
 结论: 
  
 这仅仅是关于深圳政府官员腐败的个案研究,由于没有其它省市同类型的样本分析,这里作出的结论以及特征分析,完全是基于深圳政府腐败官员52例样本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判断。我们可以说深圳政府职能部门的腐败发生率比党委职能部门要高,但是我们无法在这样的信息基础上对深圳政府官员腐败的规模和程度这样的问题作出事实判断。然而,基于理性作出的判断,一定是深圳这30年政府官员腐败的规模和程度应该在其它省市平均值以下,因为深圳市场化的程度在全国是最高的。中国的经济学家代表性的理论是:由于市场化改革的不足,才造成了腐败的盛行。[ 张曙光:《腐败的真正原因是什幺?》,张曙光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angshuguang888。] 
 人们一般的感觉是,改革开放之后腐败现象增加了,而改革开放是市场化导向的,那么,是市场化导致了腐败的发生。当然,腐败的发生与市场化改革、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就从深圳这52例样本中就可以看见,行贿人主要是商人,腐败的表象主要是官商勾结。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是,改革开放开创了财富的新来源,尤其是个人获得经济自由权利,可以自主性的选择投资企业而谋求利益,这一方面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向市场化转型、推动了经济发展,同时,腐败也严重发生了。“腐败是拥有新财富的新生集团的兴起以及它们使自己在政治领域内起作用的直接产物。”[ [美]萨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 66页。]确实,市场化改革伴随着腐败现象增加,这是一个事实,但是,这也是一个不完整的事实陈述,因为,这里忽视或者遗漏这样一个事实——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权力,这是一个先于市场化改革之前已经存在的事物。理性告诉我们,腐败的严重发生是市场化改革附加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权力的结果,是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权力改革滞后于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是计划经济时代公共权力改革与市场化改革速度不均的结果。因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权力的特质就是行政过度管制经济,行政权力是配置资源的基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公理。而深圳的公共权力,建立之时就进入了后计划经济时代,是基于市场化改革取向而建立的公共权力。 
 显而易见,腐败、官商勾结的治理,绝对不是否定市场化改革,在经济体制中限制私人企业的发展,而是制衡、约束公共权力,使经济更加自由。感性认识表明,通过私人企业经营聚积财富的机会在中国受到多方面限制,如政府对经济的过度控制、国企对一些经济领域的垄断。虽然,这里给不出来,给予数量比较分析的而得出的结论,应该这样的感觉是人们一般都会有的:通过政治成为一个局长、处长比开办企业成为千万富翁要容易的多,我们是一个通过政治权力发财致富的机会很多,而通过经济方式发财致富机会很少的社会。就是深圳也有这种现象。[ 其原因就可以从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权力定义去理解,这个概念就意味着公共权力仍然具有一些行政过度管制经济的特征。]处长王建业仅仅是通过1年的时间就接近了千万富翁;局长黄亦辉8年时间,敛财3500万元。当然,成为局长、处长也并非人人有机会,一个可能的选择就是通过贿赂成为局长、处长办公室或者住宅客厅的座上宾,或者酒楼包房推杯换盏的酒肉朋友,租借其权力。“贿赂在掌握权力的人与掌握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美]萨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67 页。 

 让经济更自由、更自主,开放更多的经济方式发财致富的机会,塑造有限政府责任,应当能够减少商人向政府官员的贿赂活动,因为,如此这般当减少了商人需要向政府官员的行贿的动机。当然,从理论方面言,现代政府管治经济资源已经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多和少以及方式问题,纯粹的经济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寻租的机会一定存在,腐败的机会一定存在,就是进入到市场化时代的公共权力仍然需要反腐败。 
 公共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根本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一个社会建立政治体制是为了在各种社会力量之上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才是政治体制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价值所在,这就必然要求公共权力必须超越任何社会力量的特殊的利益,只有如此才能够获得普遍支持,权力的行使才有正当性,“三个代表”理论表达的就是这种价值观。显而易见,腐败官员考虑的是私人和个别人的利益,几千、几万、几十万元的金钱就能够影响他们,把行政权力换金钱,将自己掌控的经济和政治行政资源来报答别人给他的财物,无疑是把个人利益放在公共利益之上,用个人目标取代公共目标,为了私利而出卖公共权力,而成为特定社会力量的代理人。公共权力的主要目的已不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是角逐私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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