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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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民主观及其当代启示

作者:张 涛 署名:独立 合作者:无
发表刊物:《马克思主义研究》 期号:2008年第5期 转载情况:马克思主义研究文摘2008年第8期转载
是否以“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专兼职研究员”名义发表: -1-(说明:"1"为是,"2"为否)      

  《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5期 
马克思的民主观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Karl Marx’s View on Democracy and Its Inspiration to the Present 
 
 
张  涛 
 
[提 要] 马克思民主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将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人的本质的实现,他要通过民主解决个体和类之间斗争;民主是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的制度构造。但是,民主并不是马克思的终极关怀,通过民主实现人类解放、建立自由人联合体,才是他的终极关怀,才是他的价值取向。在无产阶级社会革命之前的历史阶段民主是目的;但是在无产阶级社会革命进程中,民主就是手段。马克思对民主的研究是从物质生产方式研究民主。其基本立场是民主不可以超越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基础,人类平等和自由不可能建立在私人财产权的基础之上。人类平等和自由的实现领域在政治领域,更在物质生活领域,为了民主应该“要求完全能感触得到的物质条件。” 
 
[关键词] 马克思  民主  社会  国家     
 
作者张涛(1956-),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教授  (深圳   518060)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民主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判断:“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把民主共和国明确的定义为 “国家的最高形式”。 为什么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国家制度的最高形式?使其可以成为国家制度的最高形式的特质又在哪里?如果对上述问题提供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简单回答,那就是“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  这就是说“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是民主制度与其它形式的国家制度――君主制、世袭贵族制和开明寡头制,以及极权主义、威权主义之本质区别。国家制度仅仅是民主的一般性,而“类”概念则是马克思所定义的民主之个性、特殊性。马克思的民主理论有与其他西方思想家徊然有别的概念体系,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人的类本质的实现。 
  
一 
 
     
1.民主的价值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那么,为什么社会需要国家?在马克思看来,人类是需要有一种与“人的物质生活相反的一种类生活” ,需要有一个机构处理和保护全社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这种需要是与社会的特性相关的。社会是私人利益体系,是人的物质生活领域,又是自在性领域,在现有生产力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存在各种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集团,而每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来从事社会活动,由此使社会处在任意的、自发的状态中,由分工所造成的任何一种私人利益都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中,因而社会的普遍利益还不可能由自身自觉地来协调和维护。“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 。一个专门管理社会并自称代表全社会普遍利益的机构——国家从社会的物质生产领域中独立出来。 
社会需要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掌握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需要一种类生活。换言之,需要一种与物质生活领域、特殊利益领域不同的政治生活领域、普遍利益领域或公共领域。这是人的类本质决定的,只有通过构造共同性和普遍性的社会生活方式,人才真正成为人类,即社会的人;个体的人才真正结合成为人类社会,即社会化的人类。 
然而,马克思通过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发现,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私人利益集中表现为阶级利益,社会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又集中表现为各阶级利益之间的斗争,国家实际上就“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这种情况表明,国家从社会产生以后,并不是属于全社会的,而只是属于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即统治阶级,也就是说,国家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国家所代表的实际上是在“普遍性”的形式下的特殊利益,即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形式的类生活本身成了与社会的普遍利益和自由相脱离、相对立的外部局限。因此,马克思的结论是,在阶级社会作为社会专门管理机构的国家,事实上是一个统治因素,是政治国家,而决不是“真正的普遍物”。  在统治阶级操纵下,国家不可能真正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或切实地反映社会的普遍意志,国家只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而国家的真正本质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   
显而易见,作为统治因素的政治国家与人的类本质是相对立的,是同人类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国家的本来面目应该是人的自由产物,人民的自我规定,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换言之,社会与国家不应该是对立的,而应该是统一的,国家应该是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统一,国家不可以是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只能是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所以,马克思提出一个十分具有挑战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如何把国家“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 ,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使国家公职人员从社会的主人变成社会的公仆? 一句话:“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 。 
 
 
2.民主的特质 
 
 
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只有放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中,才可以被正确理解。民主的价值意义所在,马克思主义的回答就是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的方式,是实现把国家权力复归于社会的方式,实质是实现人类解放的方式。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是人的类即人的普遍性实现的平台,是类存在物的实现方式。而民主制只所以有此功能,是由于民主制具有的特质所决定的。 
第一,“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  “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  国家决不是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国家只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而人永远是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而只有民主制才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方式,是人的本质的实现方式。只有“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它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  
第二、“在民主制中,抽象的国家不再是统治因素。” 不再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人间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上天。“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   
第三、民主制“是真正的普遍物”。而“其它一切国家结构都是某种确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  “在民主制中,作为特殊环节的国家就只是特殊环节,而作为普遍物的国家就真的是普遍物,就是说,国家不是某种不同于其它内容的特定的内容。”   对人民说来,民主制只是人民的特殊内容和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人民同国家的联系就是同自己事务的联系,普遍利益真正成为他们特殊利益的必要的共同实现形式。 
也正是基于民主制的这些特质,马克思对民主做出了很高的评价:“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 “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  
 
 
                          二 
 
1.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解放的局限性 
 
 
从历史的角度看,马克思并不是民主概念的原创者,也不是民主运动的先驱者,在马克思之前,尤其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实现民主已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面向了,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因而,马克思必须在理论上回答资产阶级建立的民主国家是否是真正普遍物的实现。 
可以说,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所取得的民主成果是给予肯定的。认为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形成了以形式平等为核心的民主、自由原则以及相适应的民主设施,从而社会获得了政治解放。“政治解放”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其涵义主要是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分化出来,获得相对独立的存在,而政治制度同时也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换言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化,使得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政治解放十分重要的社会成果是农奴有了自由身,可以自由流动,人们可以自组织企业,自由竞争,人们也有了政治形式上的平等;等级特权、城市和行会的垄断以及相互的人身依附等这一切中世纪的垃圾统统被消灭了,因此,“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为什么人类社会的解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首先采取政治革命以实现“政治解放”的形式?马克思的解释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直接背景是“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 。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中世纪社会的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国家和社会、政治和经济融于一体。中世纪社会的基本组织——封建庄园,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也是一个政治实体,封建的政治权力不受限制地渗入和控制社会每一领域和每一阶层,对社会实行超经济的政治强制,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一句话中世纪无社会自由,只有国家统治。按照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国家应该是人的自由产物,而不应该成为束缚人的自由的桎梏。历史发展内在地要求将社会从政治统治中解放出来,消灭旧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 
应运而生的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形成了独立的、真正完成形态的市民社会,形成了不再同市民生活混在一起,独立的政治制度。真实的国家。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也使人自身分化为“公人和私人”、“政治人”与“非政治的人”、“自然人”与“法人” 。市民的社会地位不再取决外在于自己活动的血缘宗法、天然首长的规定,而是取决于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这一新的“本质活动”,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完全由自己的社会活动造成的差别,因而也是没有国家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由于国家被确定为普遍事务,政治事务,不再控制干预社会的私人活动领域,人的利己主义精神从政治中获得解放,这是驱动市民社会经济前进的动力。 
在马克思那里“政治解放”实质是实现社会解放和人类解放的途径,当然它仅仅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决非历史的终结。资产阶级政治解放有其不可超越的限度。 
马克思认为,政治革命实现的政治解放其范围,并不是整个社会的解放“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  客观上就是资产阶级的解放。而对于无产阶级而言,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自由,然而这种“所谓自由,是摆脱了奴隶地位的自由,但也是除了他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  而政治解放的限度之根源在哪里?马克思的结论是社会存在私有财产。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是不可能消灭社会领域的私有财产的,它仅仅可以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其表现是“一旦国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国家作为国家就废除了私有财产,人就宣布私有财产在政治上已被废除。”  但是在市民社会领域、在实际的物质生活领域却“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也就是说 “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 。所以,对无产阶级而言,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对自己仍然是相异化的力量。虽然国家和社会彼此分离,但是对一部分社会成员无产阶级而言,国家是其对立面,不是和谐的“共同体”。 
马克思还指出,政治革命实现的资产阶级的解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解放。在市民社会中自由“是作为独立的、封闭的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   “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 ; 
马克思的结论是,以人权、自由、平等为旗帜的“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 。马克思一生的志向和理论研究就是人类如何从现代政治国家——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类解放。 
 
2.民主与私有制 
 
 
恩格斯曾经这样说过:“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虽然,民主是一个十分好的人的类即人的普遍性实现的平台,实现人类自由平等的制度,但是,资产阶级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并没有可能真正实现它。资产阶级可以实现的仅仅是政治形式上的平等。而经济决定政治,社会决定国家,没有社会经济领域的平等,就没有政治领域、国家领域的平等的实现。所以,在政治国家(马克思指资产阶级国家)中,国家对于人来说仍然具有异己性,在这样的国家中,人必然被两重化,即必然作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双重角色的人,过表面上平等的,因而也是作为抽象的人存在的政治生活,和实际上不平等的,因而是作为感性具体的存在的物质生活。人的这种双重生活使人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都失去了真实性: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世俗存在物,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没有合乎理性的普遍存在可言;而在政治国家中,即在人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中的主权的虚拟的分子,在这里,他失去了实在的个人生活,充满了非实在的普遍性。  
可见,国家和社会融于一体,国家完全控制社会的历史时代虽然被超越,可是理想的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并没有建立起来,而新的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分立了,可是人确被两重化了。换言之,国家和社会由于分立而对立,国家对于人来说仍然是异己性的力量。 
原因何在?马克思的分析是社会自身也有问题,即社会“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 一句话社会存在异化的物对人的全面统治,这种异化的物实质就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本质马克思的定义即人的自我异化。“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社会的权力越大,越多样化,人就变得越利己,越没有社会性,越同自己固有的本质相异化。”  
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对人的类本质――社会的人和“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的否定。人是一个类概念,一方面它具体体现为无数的生命个体,这些生命个体各有自己特殊需要和利益,因而也各有自己特殊的目的和有目的的活动。同时人是社会的人,人与人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人成为社会关系的人,社会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所以,任何人都不单单属于自己,还属于他人,属于群体;同时他人、群体也属于每个人自己。然而在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造成了“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人成为利己的孤立的个人,是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利益就是单个的利益,纯粹利己主义必然会造成普遍的人与人的分散状态,就必然会使人们只管自己,使人类彼此隔绝,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人的世界就像原子一样完全消融在相互对立的个人世界中。正是这种利益上尖锐的对立性,因而人的社会关系既是人与人相互合作的补充的关系,更是人与人相互利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相互对立的关系。 
正是在私有财产的社会中,人的目的相互对立,活动相互反对,人们就会特别感到社会对自己的制约性、规定性甚至外在的强制性,人的社会关系似乎成了完全独立于个人并从外部支配个人的独立力量。所以,这样的社会使人感觉不是“自己的社会”,人不是“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同时,由于人的目的及其活动的相互对立,使任何人都难以预见和支配自己的活动过程。“而人类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 人的活动的目的是预期的,可是在这样的社会中,其结果则往往是非预期的,人当然也就不是“自身的主人”。 
因此,马克思认为在私有财产社会 “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 。 
合乎逻辑的结论不言自明:私有财产社会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普遍物”意义上的民主制。 
 
3.民主与共产主义 
 
 
显而易见,实现民主必须扬弃私有财产,而“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  
因此,“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民主已经成为了无产阶级的原则。”   
在马克思哪里民主和共产主义具有同质性。共产主义的价值取向,“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  而马克思主义的民主之价值同样可以这样解释,“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  “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   
共产主义按政治性质是民主的,是“民主制的人类世界”。  马克思所说的“民主制的人类世界”完全可以等同与共产主义同义的自由人联合体。一个民主制的人类世界就是扬弃了私有制,消灭一切形式的奴役,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实现了占有的平等的联合体, “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的发展同人类群体的发展完全一致。“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人类不再是“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真正实现了个人自由,是一个真正的人类社会。由于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消除,因此,“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 ,“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也就消失了。” 真正实现了公共权力的社会回归。 
 
                                三 
 
 
从马克思对民主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马克思对民主的研究是从物质生产方式研究民主。其基本立场是民主不可以超越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基础,并不是任何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达到民主的政治价值和生活价值的。人类平等和自由不可能建立在私人财产权的基础之上。人类平等和自由的实现领域在政治领域,更在物质生活领域,为了民主应该“要求完全能感触得到的物质的条件”。  马克思是从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认识民主制度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关系的第一人。所以,马克思对民主研究的出发点实现从理性、精神的领域向社会现实的物质领域转移,找到了社会现象赖以产生的客观的社会关系根源,对民主分析不是具有主观随意性和个人感情性的认识和评价,而是客观的科学研究。任何一个政治理论家不应当把事物的“一般概念”作为认识和评价经验事实的根本标准,不可以把理论停留在一种形式性的定义层面,这种研究无非是一种公理练习。理论必须联系实际,需要告诉人们现实世界的“真像”。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有其与启蒙思想家迥然有别的概念体系。比如,马克思使用“政治解放”表达资产阶级革命使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的历史过程;使用“政治国家”表达实现了政治解放的资产阶级国家。而“人类解放”才是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的肯定形式,其含义是社会从私有财产中实现了解放、实现了工人阶级和一切劳动阶级的解放,直至全人类的解放,是对于政治解放的超越。“人类社会”是马克思社会概念的肯定形式,是作为对市民社会的扬弃形式的概念,是人类解放的结果,与共产主义社会、自由人联合体同义。并且,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人的本质的实现,是个体和类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特殊性和国家普遍性的关系,是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民主是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的制度构造。马克思承认个人权利、个性自由,但其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民主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他要通过民主解决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人的本质的复归,人的本质是社会性,个人的选择和自为在缺乏集体行动的情况下仅仅是假自由:人民不是分散地而是在与他人的联合起来的情况下创造他们的历史和成就他们的自由的。 
民主是目的还是手段?可以说在无产阶级社会革命之前的历史阶段民主是目的。因为,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一切非民主的国家制度都要走向民主制,从这一方面看民主具有目的性。但是在无产阶级社会革命进程中,民主就是手段,  “是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把劳动从垄断着劳动者自己所创造的或是自然所赐予的劳动资料的那批人僭取的权力(奴役)下解放出来的政治形式。”  “如果不立即利用民主作为手段实行进一步的,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障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么,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毫无用处” 。 
    民主并不是马克思的终极关怀,通过民主实现人类解放、建立自由人联合体,才是马克思的终极关怀,才是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价值取向。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形式”,国家的消亡,即是民主的消亡。一旦国家权力回归社会,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扬弃了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民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马克思是承认人类社会需要社会管理机构,需要执行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但是,马克思主要不是在社会管理者的意义上使用国家概念的。在他看来,这种社会管理职能并不是阶级社会中国家的本质。他认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由于在阶级社会中国家被统治阶级所操纵,它不可能真正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或切实地反映社会的普遍意志。马克思强调的是,在阶级社会中国家虽然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般性职能,但是不会使国家成为一个超阶级的机构。而国家之所以是国家,是其具有“政治”统治的职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当国家的政治职能随着阶级消灭而消失时,尽管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依旧存在国家却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更为明确地写道:“劳动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了。因为政权正是市民社会内部阶级对立的正式表现” 。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将这一“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名之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由于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消除,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真正实现了公共权力的社会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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