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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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宪法一说应当休矣!

作者:邹平学 署名:独立 合作者:无
发表刊物:法学家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 期号:2008年第21辑 转载情况:无
是否以“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专兼职研究员”名义发表: -2-(说明:"1"为是,"2"为否)      

                                                            “搞”宪法一说应当休矣! 
 
                                                                          邹平学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007年12月26日,是毛泽东诞辰114年的纪念日,他辞世也有31个年头了。毛泽东留给中国的遗产是无以伦比的,这正如著名学者李泽厚在其《中国近代思想史论》里说过的,“不管是爱还是恨,是赞扬还是批判,毛泽东比任何其他人物在中国现代留下了远为庞大的身影。这身影覆盖了、主宰了、支配了数亿人和几代人的生活、命运和悲欢。”作为宪法学人,我思考的是毛泽东给中国宪政留下了什么遗产,当然,完整地对此进行总结是一个学术问题,这不是本文所能胜任的。我想就他的名言“搞宪法是搞科学”之说法及对中国法学界和宪法学界的巨大影响谈谈自己的感想。 
        曾几何时,在我们宪法学界,自称自己是搞宪法的,几乎是一个通说。由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使得“搞”说在整个法学界非常流行,不同学科的、来自不同地方的学者们大致形成了一种不约而同的说法,即喜欢用“搞”字来说明自己从事的专业,比如说我是搞刑法的、搞民法的,搞知识产权法的、搞劳动法的等,对学界之外的则喜欢说我们搞法律的。这种“搞”字当头的集体无意识现象,值得我们考究和深思,因为某种集体无意识的心理倾向,实际上深藏了文化的积淀和心理的密码。 
        记得著名宪法学家韩大元教授给我们说过一段他访问台湾地区的逸事。他去台湾的大学讲学,当他在讲到“我们搞宪法”的时候,台湾的同行给他说,“搞”宪法的说法听上去很刺耳,因为这个“搞”在语言上并不严肃,有点不正经。韩教授建议我们,以后应当好好改变这个说法,不要讲“我们搞宪法”了,最好用“我们研究宪法的”。尽管台湾现在的当权者“搞宪法“、“搞宪改”、“搞宪政”已经搞得惨不忍睹,而且“搞宪法”的目的在于搞台独,其恶果正为世人所担忧,为国际社会所谴责。但台湾学者不认同“搞宪法”说法的感觉却是真切的。而且,可以看到,两岸同文同种,对语言符号蕴涵的文化含义的感知的确是“心有灵犀一点通”,那就是,大家都认为,如果认真对待宪法的话,是不能说“搞”宪法的。 
        不过在大陆,由于宪政建设并没有象西方那样,有一种自然的、历史的文化积累、思想启蒙和实践推进,因而官方和民众对宪法和宪政都难以产生真正的敬畏之心,加之经过“文化大革命”的疾风暴雨,群众性语言、大众化口语入文搞过了头,不仅完全无视和破坏了中国文字规范的积累性成果,而且还给那些本应十分严肃精确的、与国脉民运攸关的政治法律语言附加了很不好的东西,造成了政治法律语言表达的粗放、简陋、混乱以及贫乏,这个问题在“宪法”、“宪政”、“民主政治”、“法制”与“法治”之类的语词的表达和运用上表现尤其突出,从一个“搞”字打天下就可见一斑。所以,君不见,大陆的宪法学人、法律学人人人都清楚“搞”字本身的不严肃,个个都明白“搞”字的不认真,但大家无论是讲课、做学术报告还是闲聊,都还是喜欢使用“搞”字。而且不论出生地是东南还是西北,不论地方方言对他本人的影响有多大,在使用“搞”字上居然就那么不约而同,这确实值得认真反思一下为什么我们会流行这么一种“口头禅”,这里面到底蕴藏了什么文化历史积淀和心理密码。也许,做这番工作将有助于我们从语言和行为中正本清源,清理掉那些不利于中国宪政建设的文化心理障碍。 
        从语言地理学角度看,“搞宪法”这个说法是典型的湖南人的说法,但这个说法能流行于全国,风行于法学界、宪法学界,那是与湖南老乡毛泽东主席的巨大影响分不开的。我初步考证了一番,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传》上面记载了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关于宪法草案讲的一段话:“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因为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下划线笔者所加)。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这段话是针对什么说的呢?删掉的条文是什么样的呢?根据《毛传后篇》的记载,原来删去的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国家之元首”。傅作义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时曾说:“在召集人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当时大家公认要选毛泽东同志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所以傅认为删去这条是因为毛泽东同志谦虚。毛泽东上面那段话,反映了人们当时对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的一种确定的认识。 
        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里第127页还有一个表述:“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哪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 
        我丝毫不怀疑当时起草制定1954年宪法时毛泽东和他同时代的革命家是抱着虔诚和认真的心态的,因为我们绝对想象不出毛主席他老人家在杭州西湖边上字斟句酌地修改宪法草案文本时,内心里是想领导大家制定了一个连他自己都不想实施的宪法,因为他在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但历史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确实只过了几年,这部宪法就形同虚设了,因为他自己1958年8月在北戴河的一次会议上表示:“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他还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住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旧事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以上引文均见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9页)。但我觉得,毛主席给我们留下的最重要的"法治"思想就是他的风格:比如他说过“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嘛!”这风格用在干革命、打江山上,绝对是大丈夫的英雄气概,但用在法治建设上,问题可就大了。毛泽东既是个伟人,也是一个常人,他有着常人都具有的历史和文化局限性,有着同时代人俱备的历史文化心理积淀。故此,我们有必要探究“搞宪法”一说的深层次原因。 
        作为湖南人,我知道“搞”字在湖南话里面用得是特别特别的多。“搞”是个动词、助词。湖南的方言里“搞”字可以运用于各种场合,后面接一个宾语,形成动宾结构的表达,这个词的含义色彩是取决于跟随该词后面的宾语性质,有的时候可能是中性的意义,比如说“搞工作”、“搞专业”、“搞事业”、“搞学术”、“搞法律”、“搞工作”、“搞笑”、“搞对象”等,有的时候则表达不好的意思,如恶搞、搞腐败、搞女人、搞贪污、搞台独等。这个“搞”字在东北方言里相当于“整”字,这也是个动词,如同湖南人用“搞”一样,东北话里“整”的用途极其广泛,如整人,整事,咋整,整明白,整迷糊,整点喝的。搞字在中国其他地方也使用,但使用的途径和场合远不如湖南。一般说来,尽管人们大家都知道“搞”有中性的含义,但它包含了不严肃、不正经的那层含义,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这个字的那层不好的含义,大家使用这个词时彼此心照不宣。另外,在广东,不少人说“搞嘢”,这是一个比较暧昧的常用口头用词,大概意思有:一是“做事”,比如“你搞乜嘢啊”(你做什么啊)?二是指“男女房事”的低俗说法,有时候特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类似的说法有“搞搞震”(有胡闹、鬼混,或者添乱的意思).三是指近年在新新人类当中逐步有了“搞搞新意思”的含义,大意是“有新意的寻乐方式或新念头”,用普通话很难准确地表达其含义。而在日常生活中,“搞嘢”两个字单独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第二种意思。 
       “搞”作为动词,恰好表达了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心态,在这里,搞什么、搞不搞、怎么搞、搞多搞少完全是主体自由决断的事,至于搞的对象对搞的主体有何影响与制约,那是看不出来的。在中国,长期以来只有奉政治权力为最高权威、而无视法律至上的传统,所以,历来法律只是权力的奴婢、是当权者的工具。工具主义的法律观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当西学东渐,宪法、宪政这些舶来品进入中国时,对宪法采取工具主义的心态也是自然不过的,尤其是中国是宪政的后发国家,宪政只有成为当权者或民众解决当下急剧的社会问题、统治危机和社会矛盾时才能获得重视。当官场上的有识之士和开明的知识分子面对清朝末年内外交困、时局维艰的局面时,他们尝试的洋务运动和实业救国失败了,王朝花费大量银子建设的北洋舰队被日本击溃了,这样,向西方学习、实行君主立宪以救国图存自然是最后的选择。康有为就说:“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这种立宪救国和强国的工具主义态度使宪政在中国的引进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广大社会力量的积聚和文化传统的认同而成,乃是披上一件徒具形骸而无精神生机的“宪法”衣裳之闹剧。 
       清朝政府上演的是披立宪外衣、行独裁之实的剧目,辛亥革命成功后的革命党人仍脱离不了工具主义宪政观的心态,草率出台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创设了因人设制、为一己之利而随意修改宪法的先例。到了北洋军阀、国民党时期,工具主义的宪法观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里我需要费些笔墨来描述我国近代“搞”宪法的简要历史:袁世凯一朝权在手,便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抛诸脑后,并于1913年4月8日召开了中华民国国会,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基本沿袭了临时约法的精神和原则,对总统权力作出了较多限制,因此,遭到袁世凯的破坏。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未予公布便胎死腹中。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为了废除《临时约法》,急于起草新约法。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它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总统享有解散议会并否决法案的权力。这还不够,袁世凯又冒天下之大不韪,宣布实行帝制,又搞出一部《中华帝国宪法》。袁世凯的帝制闹剧结束后,北洋军阀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最后以曹锟为首的直系军阀控制了北京政权。曹锟采用“贿选”的手段,当选为大总统。为了取得政权的合法性,曹锟打着“恢复法统”的旗号,开始了修宪的工作,并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又叫“贿选宪法”。学者称这部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但它是这样“搞”出来的,实在很难看。1928年,北伐战争的胜利,宣告了北洋军阀制宪丑剧的终结,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了中国,并宣布开始实行“训政”,1931年5月5日,国民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它是国民党政府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种以立宪作为实行“训政”合法的工具延续了15年之久,直至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实施。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1954年宪法,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以宪法的根本大法来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正当性,这部被誉为新中国最好的一部宪法,仍然摆脱不了宪法工具主义的烙印。所以,毛泽东的“搞宪法”说法无疑受到那种近代以降“搞”宪法宪政的历史与现实之深刻影响,当然,所有国人都受到了这种影响,但因为毛泽东是伟人,因而他的这个说法被大众所接受和模仿是自然而然的。但根本的还在于,如果大众没有上述内在的心理机制,我想,即使毛泽东这样说了,大家都未必能接受并习以常之地使用“搞宪法”的说法。毛泽东还讲过许多经典的话语,并不是他讲过的所有经典话语在今天还能畅行其道。这似乎可以说明,“搞宪法”的说法实在是来自于“搞宪法”的想法,你心底里不是这样的想的,怎么会这样自然而然如地、毫无顾忌地、甚至是理所当然地说出来呢? 
       总之,“搞宪法”这三个字里最传神的还是那个“搞”字,这不仅透露着主体的调侃、玩世不恭,更可能包含着轻蔑的意味。“搞”字当头,至少是不认真,更不用说把宪法奉为圭臬,以虔诚、敬畏之心对待宪法。在汉语里与这个“搞”字最近义的词是“玩“或”玩弄”。如果你把“搞宪法”置换成“玩宪法”,你对“搞宪法”说法的弊处就容易理解了。 
       百年来中国的宪政之路之所以坎坷和艰难,很大程度就是因为这个“搞”字。“搞宪法”不仅不是搞科学,极有可能把整个宪法、宪政给“搞”坏、“玩”完。我想,为中国未来宪政成功计,我们不但要在言语中抛弃“搞宪法”的说法,更应当在心底里彻底否定和抛弃这个“搞宪法”的想法。未来哪日中国人不再说“搞宪法”、“搞法治”了,我们的宪政、法治就离成功不远了。 
 
(原载邹平学法律博客http://zoupingxue.fyfz.cn,现发表于《法学家茶座》第21辑,第10—15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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