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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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藩篱的审视角度和新颖独特的解读路径──<香港基本法:中国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介评

作者:邹平学 署名:独立 合作者:无
发表刊物:港澳研究(春季号) 期号:2007年第0期 转载情况:收入张定淮主编《面向2007年的香港政治发展》,大公报出版社2007年4月版
是否以“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专兼职研究员”名义发表: -1-(说明:"1"为是,"2"为否)      

                               超越藩篱的审视角度和新颖独特的解读路径 
 
                                   ──《香港基本法:中国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介评 
 
                                              邹 平 学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邓小平曾经告诉我们:“‘一国两制’是个新事物,有很多我们预料不到的事情。”他还指出,香港基本法是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①]香港的回归和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实施过程充分证明了小平同志的上述论断。如果说“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史无前例的话,那么体现和实践“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香港基本法也是史无前例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以及香港基本法制定实施的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研读香港基本法这份史无前例的法律文件绝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要得出公正、客观、科学并赢得共识的研究结论则更加不易。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在其名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指出:“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②]不论持何种立场,我相信研读香港基本法的中外学人都会承认,以单一的因素、视向单一的视角、单一的法学知识体系或背景甚至单纯排他的法学立场(去除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化学等的知识体系和立场)去解读香港基本法这部伟大而复杂的法律文件,不论是描述它的整体蓝图还是解剖它的细微末节,都可能会发生误读、误解甚至谬误丛生。 
    自香港基本法制定实施以来的近20年间,且不说媒介层出不穷的有关基本法的新闻报道,坊间、报刊乃至互联网上观察、解读、研究香港基本法的论著已然不少,中规中矩的教科书、严肃冷静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图文并茂生动活泼的宣传普及读物、冷峻尖刻的报章评论、肆意乖张的随笔比比皆是,不时可见平和的歧见、激烈的争拗。不过,较之蔚为大观的有关香港基本法的新闻报道、评论随笔,从学理上专门探讨香港基本法的学术专著并不多见。如果粗略遍览这些学术专著,不难发现有两个特点:一是著作问世时间大都集中于香港基本法制定以后到香港回归前这段时期,回归后的著述相对较少。反映出香港回归后海内外学界对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呈现“趋冷”态势;二是单从学术角度考察(撇开政治立场的分歧,仅看著者的知识专业背景),似乎可以发现相关论著的作者存在基于中国法(大陆法)和普通法两种法学传统、研究思维和叙事风格的明显分野,这或许可作为解释体现此种差异的论著为何对香港基本法同一条文、同一事件或同一案件的分析结论有时会大相径庭的原因之一。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检视大多数香港学者乃至英美学者撰写和出版的有关香港基本法的论著,不难发现,基于普通法的传统立场、研究思维、分析方法来解读香港基本法似乎是这些论著一个共同的、突出的特点。笔者认为,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创造性的杰作”,相关的研究和探索也必将是巨大的工程,因而,不论是基于中国法的立场还是基于普通法的立场进行的学术论述都应视为是构筑香港基本法研究理论大厦的可贵砖瓦;然而,针对基本法研究的状况和特点,笔者更认为,全面系统、客观深入、成熟发达的香港基本法理论研究需要研究者打破藩篱、寻求共识,发展出综合、开放、包容、融合的基本法法哲学。歧见也许会永远存在,但藩篱必须打破,这既是研究香港基本法的科学态度,也是探求一般知识真理的必然要求。 
    近来,笔者有幸拜读了由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梁美芬(Priscilla Leung Mei-fun)博士撰写、香港Lexis-Nexis公司2006年10月出版的英文专著《The Hong Kong Basic Law:Hybrid of Common Law and Chinese Law》(《香港基本法:中国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以下简称“梁著”),欣喜地发现作者在超越两种迥异的法律体系藩篱来审视香港基本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该专著不仅主题鲜明、视野开阔包容、解读路径新颖独特,而且以动态发展的分析方法和观念进行研究,可以说是近年来研究香港基本法颇具创见的著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为此,笔者初阅之后,甚觉有必要向广大研究者推介,同时,拟结合自己的一些研究体会就此著作进行初步评析,以求方家指正。 
    通读全书,笔者认为梁著对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值得关注和重视的价值与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审视角度独到,解读路径新颖 
 
    梁著在前言里开宗明义,告诉读者这本书的写作宗旨首先就是试图解析内地和香港两种法律形态背景下的学者何以对基本法的认知有诸多不同的原因。著者指出:“自从香港基本法问世以来,内地和香港的学者对香港基本法存在种种不同的认识。撇开政治的因素,原因之一就在于普通法和中国法的法律传统的不同。”[③]这一观点可谓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之一。而专著冠名为“香港基本法:中国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不仅言简意赅、醒目贴切,且准确反映了香港基本法的一个突出的特质。诚如著者所形象描述的,这个混合体如同一个孩子携带着分别来自两个不同世界的父母的基因,其眉毛像父亲,而肤色却像母亲。著者告诉我们,阐述基本法不可能一劳永逸,无法一蹴而就达至终点。新的案件接踵而至,如同小孩那样的生命体,每天都在成长,新的情况在不断出现。[④]当然,根据梁著在一系列展开的内容阐述的,书中所指的“香港基本法”是两种法律形态的“混合体”。所谓“混合体”,不单纯指基本法的文本及确立的制度本身是两种法的混合体,还包括基本法所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社会基础、思想观念和政治文化,这些也是“两制两法”的混合体。例如该书第三章“基本法的诞生”中写道:“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冲突的性质,基本上属于社会、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结构上的差异”;[⑤]所谓“混合体”不仅包括基本法的理论和思想渊源具有混合性,还包括基本法实施和运行的“衍生产品”如法律文化具有混合性。如书中指出:1997年7月1日以后,由于香港基本法的实施,“香港的法律文化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我们都知道基本法事实上是一部成文法律,因此它也使得香港的不成文宪法文化向‘成文’宪法文化改变。”基本法的全面、系统的文本范式、它的制定程序、它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等诸多特征不可避免的包含了中国法律的特征。但“在基本法当中,有很多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普通法的特征和香港终审法院的解释权和裁判权。基本法实际上反映了普通法和中国法传统的本质。例如,第18条、第19条、第22条第4款、第23条、第158条、第159条以及附件3都是一些缠杂和交汇普通法与中国法诠释的条文,而第2条和第8条则更多的维持了纯粹的普通法传统。”[⑥]的确如此,香港基本法体现和实践“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凝聚了内地和香港两地法律界和各界人士的集体智慧。从宏观角度观察,这里的“两制”不仅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的“两制”,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两制”。从微观角度观察,这里法律制度上的“两制”不仅包括体现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法和普通法系两种法律形态的一些制度和程序的设计,还包括体现维系这两者的法律渊源、法律传统、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理念和法律文化的混合因素。不过,梁著阐述其观点时着墨较多的仍是微观上的法律制度的“两制”混合。比如作者认为:“从基本法的法条看,那些涉及到国家主权的条款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概念而那些涉及(香港)自治和稳定的规定则采用普通法系传统的法律概念。”[⑦]作者在对基本法解释体制的阐述时也指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基本法,对这部分的解释很大程度上遵循了中国法律的传统,而那些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的部分则由香港终审法院根据普通法律传统解释。”[⑧]总体来看,作者对香港基本法每个理论和实践问题的阐述都力图从普通法和中国法两种法律体系观点来解读,发掘大陆法系传统和普通法系传统的交互影响,力求全面并取得平衡。与此同时,作者也没有忘记对宏观上的“两制”混合这个背景的必要分析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比如书中认为:“这部法律改变着历史,历史也改变着这部法律”。[⑨] 
    基本法作为两制、两法混合体所带来的问题是:两种制度、两种法律形态内在和固有的矛盾性是十分明显的。两种制度、两种法律形态所蕴涵的意识形态和法律观点、方法也是显著不同(甚至有的地方是根本对立)的。众所周知,伴随着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对香港基本法的肯定与质疑、赞成与歪曲、支持与诋毁的不断争拗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梁著没有讳言这一点,它断言基本法是对抗的前线,但它更强调基本法也是妥协的前线以及包含着祖国内地与香港两地人民的友爱与理解的前线。[⑩]作者深有感触地告诉我们:“《基本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本法》所订明制度的成功将建基于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相互理解。就内地来说,需要学会如何尊重和贯彻‘两制’的观念。与此同时,香港人民必须学会理解‘一国’方针的重要性。惟其如此,香港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保持,香港的法律,包括《基本法》,才能有效实施。”[11]这个认识十分重要,既然香港基本法是两种法的混合体,那么纯粹按照普通法或者中国法的思维来解读香港基本法,可能都会失之偏颇。既然两种法的差异和对抗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打破藩篱,包容和理解对方,弥合彼此之间的距离,求同存异,不仅是使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保持前行的动力和活力所必须的,也是实践“一国两制”这个极具创新的事业所必须的。 
    梁著提出的这种超越两大法律形态的藩篱,穿行于中国法和普通法之间,以开放的心态和包容的胸襟来观照基本法的学术观点,是颇具价值和眼光的。尤其是对于作者梁美芬博士作为一个成长和生活在普通法区域的香港法律学者来说,十分难能可贵。内地不少学者认为,香港是普通法传统的地区,在香港实施的基本法具有大陆法背景。而梁博士则进一步指出和论证,基本法本身就是两种法律形态的混合体,这在基本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拗、冲突、妥协可以得到验证。她的这种可贵认识是与她在香港法律界里独特和少有的两种法律体系的教育背景及实践经历分不开的。她1987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政治行政学系,同年即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为香港中文大学首位赴中国内地著名学府修读香港基本法和中国法律硕士课程的学生。后又就读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和香港大学。她拥有香港执业大律师资格,擅长中港跨境法律冲突研究及实务,主编过英文版《China Law Reports》(《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英文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选编》、英文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选编》,创办了全球最大中英文双语中国法律网站“中华法律网”(www.isinolaw.com)。梁博士还担任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政治组成员,是集学者、政治法律评论员、律师、社会活动家于一身的杰出人才。这种难得的经历使得她在研究和著述中,思维敏捷,眼界开阔,见解独到,笔锋驰骋于中国法和普通法之间,笔触细腻而厚重,法律分析和政治分析游刃有余。这也是该专著富有新意和创见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内容全面系统,观点鲜明精辟 
 
    该专著所涉论题相当丰富,阐述全面系统,分析深入细致,笔触客观平和,逻辑脉络清晰,结构体系合理,资料详实丰富,不少地方不乏新见新论,是一本全面解读香港基本法、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的专著。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评述: 
    其一,综观全书结构及涉及的论题,梁著共十九章,先后讨论的主题是导论,“一国两制”的历史由来,基本法的诞生,妥协的政治与妥协的法律,临时立法会,基本法的修改,国籍法与居留权,有关国旗的争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新界原居民的权利,23条立法问题,政制改革的论争,基本法之下的立法、司法与行政之间的牵制与平衡,公务员减薪,司法权的边界与国家行为,两地的双重司法管辖权,跨境的司法协助安排,“一国两制”下的国际协定的履行(以专利法为例),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述论题几乎囊括了基本法起草、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所有的重大诉讼案件和政治社会事件,向读者展示了一幅“一国两制”这一前所未有的构想运用于香港实践的全景图、全真图,真实反映了作者作为一个“一国两制”实践的亲历者、观察者、思考者和研究者的深切感触、学者良知和洞察力。此外,书末附录有十八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索引。 
   其二,细察该书对论题的分析阐述,既有对重大理论问题的宏观评说,也有对复杂实践问题的细腻分析,还有对重大诉讼案件的法理判断。如书中在“‘一国两制’历史由来”这一章中,既扼要分析了“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生、演进及其重大价值,又着重分析了实施的困难和其本质,告诉读者提出“一国两制”构想是尊重历史和现实的理性选择,是坚持原则性和体现灵活性的科学态度。与此同时,作者也冷静分析指出,中央政府肯定推崇的一些话语,例如“港人治港”、“爱国者治港”或者“行政主导”,由于政治化色彩浓厚,并没有真正出现在基本法中,这最终可能导致在司法审查的标题下的另一轮的法律挑战。[12]在对“基本法的诞生”一章的阐述中,作者史论结合,要言不烦,既有历史高度的俯瞰审视,也有深思熟虑的准确判断,例如在基本法的性质问题上,作者不认同把基本法视为香港的“小宪法”这种观点,指出:“从法律的角度视之,基本法不应当被认为是香港的宪法,尽管在香港特区范围内它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宪法的功能。”[13]如果基本法被看成是香港的宪法,香港就会在实际上成为所谓联邦的一个州,就会导致在基本法中没有被规定权力和权利(剩余权力)属于香港而不属于中国的错误结论。作者认为,不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能会拥有什么权力,它们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授权,没有任何剩余权力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剩余权力的言下之意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是由中央政府授予的,同时,至少在理论上,这些权力也可能被它收回。如果保留权力是由香港拥有,那么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就不需要经过中央政府的授权。从这个角度推而论之,基本法的“剩余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中央、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分析言之凿凿,法理昭然。再如,作者在书中有针对性地列举了与基本法有关的各种重大诉讼案件,如马维騉案、吴嘉玲案、律政司司长诉陈华案等,并或详或略地进行了法理分析,对争议的关键作了披沙拣金的检视。作者分析时注意详列诉辩各方以及法官判词的主张和理由,力求客观公正。 
 
                                     三、理论结合实际,论证科学严谨 
 
   该书在论证方法上,坚持法学的立场,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实践描述与理论阐述融为一炉,历史叙事与价值判断相得益彰,具有相当的思辩色彩,而且逻辑严密,论证充分。例如,作者认为,尽管在理论上中国的宪法也是香港的宪法,但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中国宪法除了第31条外,一般不直接适用于香港。宪法第31条是一个特别条款,它是为了制定适用于设计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别法律而奠定宪法基础的条款,这个条款与宪法的其他条款有着巨大的差异。进一步的问题是,除了第31条,其他的中国宪法条文能适用于香港吗?对于这个问题,作者绝不是简单地下断言,也没有人云亦云,她既不同意有人所主张的除第31条之外,中国宪法的其他条款都不适用于香港的观点,也不同意另外的学派认为不仅第31条可适用于香港,中国宪法的其他条款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香港的观点。而是有理有据地提出了自己的新观点,并展开其法理论证。作者首先指出,探讨这个问题必须根据起草香港基本法的基础的“一国两制”的理论来审视。作者接着分析了宪法序言关于台湾问题的宣示与立场,宪法第59条关于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宪法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的规定,指出这些都是在“一国”统领下的条款,绝对应当适用于香港。另外,宪法第62条关于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委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等等条款也应当适用于香港,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隶属于国务院,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必须认可根据中国宪法第62条所选举出来的任何人担任中国领导人,当然,这部分人在国家意义上同样是香港的领导人。另一方面,还有一些条款与特别行政区几乎没有关系,比如宪法第5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以及其他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的条款,在“两种制度”的原则下,它们是不能适用于香港的,因为香港在回归后将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但尽管如此,“香港必须承认这些条款在中国其他地区实施的有效性。”作者进而指出:从宏观上看,不能说中国宪法中的任一条款都是不能适用于香港的,因为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国宪法是高于香港基本法的。但中国宪法中那些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相抵触的条款都将不直接适用于香港,虽然如此,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必须承认这些条款作为中国宪法中的一部分的有效性,并且它们同时也是香港的宪法,尽管其中的一些条款并不直接适用于香港。”作者还列举另外的例子,指出如中国宪法关于如何选举国家主席以及决定总理的权力等事项的条款是适用于香港的,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还必须要毫无保留的承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作者最后得出结论:“对于中国宪法的其他条款是否适用于香港的这个争论是不能妄下定论的。我们所作出的判断必须是在‘一国两制’原则的基础上,在对条款本质进行详细分析后方可得出。”[14]笔者认为,梁著的这个论证方法和思维角度是很精辟的。在香港回归近十年的今天,运用“一国两制”构想的丰富科学内涵来观察基本法的实施实践,意义怎样估量都不为过发展。“一国两制”既是一项政策宣示,也是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丰富的行为准则。无论是“一国”,还是“两制”,对于中央、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不是一个象征性的标签,而是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行为准则。先看“一国”,这里的“一国”作为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上的共产党领导、经济上的公有制、文化上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特质以及它们在宪法上的体现,虽不直接适用于香港,但作为“一国”的核心内容,香港特区要承认其有效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予以否定、攻击。维护“一国”的主权、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也是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包括香港人的神圣的职责。同样,作为“两制”,意味着双方都要对对方的制度给予尊重、遵守对方的游戏规则。一句话,在“一国两制”里面,香港特区如何尊重“一国”的机制,中央及内地如何尊重特区的制度及高度自治权,是实践这个伟大构想的关键所在。 
   正如作者在书中所看到的,基本法在香港实施以来,香港法律领域变化最快的是宪法性法律。伴随着基本法的实施,宪法性法律争议总是最具争议的主题,像临时立法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23条立法、政制改革以及行政长官在任内辞职的继任者的任期问题等,作者在分析这些纠缠着政治争议、法律争诉的颇具难度的问题时,都坚持从纯綷的法律观点讨论,反对将法律问题政治化、把法律问题情绪化。作者似乎告戒大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在运用基本法时,即使要诉诸于政治要求,也应当系统地了解基本法在立法背景下和立法原意、立法过程、内容和字眼,最后才加上自己的政治要求。一味基于政治立场的不同而各取所需并不恰当。作者的这个分析立场和方法是值得肯定的 
    总之,笔者认为,梁美芬博士在这本新著里提出了一种值得思考和肯定的有关香港基本法的法哲学思维,并在这种思维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得出了一系列颇具新意与创见的结论。对于香港基本法,纯粹以大陆法为背景的中国法理念来观察,或纯粹以普通法背景和知识来观照,都可能是偏颇的、短视的。既然基本法本身就是两法的“混合体”,我们就不宜以任何单纯的法系背景去观察,而必须以综合的、多维的、包容的视角和胸襟来解读。这里,笔者想起了苏力教授的那句话“什么是你的贡献”?借用苏力教授的这句话,我认为,超越两大法系的藩篱,改变观察的视角,改变审视的方式,为读者开启一扇新的窗户,这就是梁美芬博士的贡献,就是这本书的贡献!据悉,梁博士的这本新著一问世就获得了多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有内地学者正在组织人力翻译该书。目前,译事已告结束,中文版即将在内地和读者见面。我相信,这本书将会满足更多读者的阅读期待! 
    当然,梁著还给读者提出了值得进一步深究的问题。举其要者有二:第一,香港基本法作为中国法和普通法的混合体,人们会问这个混合体里中国法和普通法的各自比重是多少?显然,这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和等量齐观。进而人们可能会追问,也就是在这个混合体的宏观层面里,哪种法因素占有主导的地位。在其微观层面里,即某个具体的制度设计里,哪种法的因素占有主导地位?这些问题都还值得细究。笔者认为,毫无疑问,在宏观层面,中国法的因素占有主导地位,这从香港基本法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其修改权在全国人大,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得到最明显的验证。但在微观层面,我们还无法得出清晰的结论,还需要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香港法律界人士基本上接受的是英美普通法的教育,社会民众也是长期浸染于普通法的文化之下,因此香港总有些人习惯于用普通法的原则去评判基本法,甚至企图以普通法的原则去改造基本法。当然内地也存在不熟悉普通法、习惯于用纯粹大陆法的角度去理解基本法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双方都努力去熟悉对方、理解对方。第二,香港基本法是两法的混合体,如果把它看作一座大厦,有的时候我们可能分得清那块砖、那片瓦是属于那个法系的,但更多的时候我们可能很难分得清楚,因为这个混合体不是两种法律体系的法条、方法、理念的堆砌,而是有机的集合,是创造性的杰作。不过,既然是“混合”,意味着还不十分融洽,还有磨合甚至冲突。 “混合”这个词也许表达的是不同质的东西搀杂在一起。在汉语词典里,“混合”是指两种或多种物质搀和在一起而不发生化学反应,原来的各种物质并不改变其性质。它们的磨擦、碰撞时有发生、磨合期还很长,还难以产生良性互动。基本法理想的发展前景应当是这两大法的“融合体”。“融合”则意味着各个物质融为一体,实现了融会贯通、有机结合、融洽无隙、和谐共营的境界。这应当是香港基本法未来发展的愿景。如果说,梁著在观察过去和现在的基本法是具有“中国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特点的话,我们更期待,未来的基本法应当是“中国法与普通法的融合体”,也许,这正是两地人民和法律界人士应当共同努力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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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222页、第352页。 
[②]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③] Priscilla Leung, The Hong Kong Basic Law:Hybrid of Common Law and Chinese Law (LexisNexis Hong Kong,2006), Preface, ⅲ. 
[④] Ibid., Preface. 
[⑤] Ibid., p.37. 
[⑥] Priscilla Leung, The Hong Kong Basic Law:Hybrid of Common Law and Chinese Law (LexisNexis Hong Kong,2006), p.14. 
[⑦] Ibid., p.45. 
[⑧] Ibid., pp.46-47. 
[⑨] Ibid., Preface, ⅲ. 
[⑩] Ibid., Preface. 
[11] Ibid., p.91. 
[12] See Priscilla Leung,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Hybrid of Common Law and Chinese Law (LexisNexis Hong Kong, 2006), p.28. 
[13] Ibid.,p.33. 
[14] See Priscilla Leung, The Hong Kong Basic Law:Hybrid of Common Law and Chinese Law (LexisNexis Hong Kong, 2006), pp.11-13. 
  
    本文发表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港澳研究》2007年春季号,并收入张定淮主编《面向2007年的香港政治》,大公报出版社2007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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