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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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公共治理国际学术会议”综述

 

  2005年8月13-14日,由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主办的“城市社区公共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深圳市南山区东华假日酒店举行。中外学者和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人大代表及NGO的代表近50人。其中包括来自韩国HANSHIN UNIVERSITY的金都姬教授、韩国SUNGKYUNKWAN UNIVERSITY 的金在宽教授、美国加州大学圣芭芭拉分校的张宁女士和Stuart Kasdin、新加坡国立大学高级研究员David Kelly、香港中文大学的刘鹏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徐湘林教授、中山大学政府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的郭正林教授和岳经纶教授、广东省委党校的唐代望教授、深圳市委党校的刘娅教授等著名学者和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解亚红女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吴利平女士、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王挹之、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局长侯伊莎等出席了会议。 
会议探讨了有关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维权行为的动因和表现、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问题、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城市社区自治的条件和平衡、社区研究的理论观点等等议题。 
 
  8月13日上午 
  会议分为三个时段。9:00-9:10,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所长黄卫平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张定淮教授主持。 
  黄卫平在致辞中说,城市社区是我所长期关注的主题,去年,我所召开了一次有关业主维权和业主委员会发展的学术会议,今年5月我们召开了有关深圳市盐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会议。城市社区主题与中国社会转型相关,公民的利益追求产生了政治效应,近年来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城市市民的政治诉求在上升、发展。我最近到处讲三个故事,一个是2003年深圳市群众性自发竞选区级人大代表的故事;二是深圳一市民自费1万多元登广告、寻找人大代表将其提案提交到人大;三是敖建南在自己的小区里自发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的故事。 
  这些故事都与最基层老百姓的利益相关,另一个特点是围绕人大代表制度展开,公民理性寻求政治渠道,挑战现今人大代表制度的潜规则。这些挑战令官方感到被动,但同时又谨慎、积极地吸纳民众的意见,只是这种吸纳力是有限的。而在实际上,制度进步有了成效,2004年选举法的修改就是证明。 
我们期望以这些故事引发更多的故事,而追踪这些潜在的业余政治家现象,则是学术探讨的意义所在。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郭正林教授也致辞贺会。他说,我们因共同的兴趣而走道一起,此次会议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当前政府强调建设和谐社会,城市社区建设必须顺应这一大势;其次,此次会议还具有重要的学术会议。10年我们主要关注农村治理改革、选举、民主监督等问题,目前则从农村政治的研究转向了城市政治的研究。城市业主新阶层的出现、富则思变,这是否会激活现有的制度机制?学术讨论如果能够达成一些共识,看到一些新的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 
  9:30-10:30,在吕元礼教授主持下,邹树彬副教授、金都姬教授、金在宽教授、张涛教授都作了发言。 
  邹树彬副教授从深圳市5月份以来影响较大的“江山诉独树社区业主委员会选民资格案”开始分析。案例内容如下: 
  江山,男,30岁,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汉阳区洲头街道和平社区。移居深圳已9年,2003年购房,入住罗湖区东晓街道独树社区碧岭华庭小区,房产维权人士。2005 年 4 月到 6 月间,深圳市进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江山进行选民登记时,独树社区选举委员会以其没有主动提供可以证明其作为合格选民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原件、收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没有在户籍地参选的证明)为由,认为他不具备选民资格,不予登记。 
  “4+1”条款(非户籍选民资格条件)包括: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居 ( 村 ) 民选举委员会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5月11日,江山前往罗湖区人民法院,状告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选举委员会确认其选民资格,并发放选民证。江山先后六次到法院,均未得到受理。 
  5月16日,江山收到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起诉人向本院起诉时,并未经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5月16日,江山向选举委员会提交《选民资格申诉函》。5月18日,选举委员会成员电话告知江山:经选举委员会开会决定,现在我们口头答复你,不给你选民资格是因为你未在规定时间之内提供你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指明我们有义务给你出示书面答复。江山将该电话录音交给法院。5月25日,罗湖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启动了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审理此案。5月26日,投票日前一天,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对江山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判决:起诉人江山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仅载明“江山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而不是按照选民条件的要求明确证明其“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因此无法证明江山没有在原籍进行本届居委会选举的选民登记。同时,江山在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关于政治权利等相关材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江山不具有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届选民资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邹树彬副教授认为,江山选民资格案值得讨论的问题:1、“4+1”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2、选举权的平待对待与无歧视;3、选举委员会是否有义务出具不予选民登记的书面答复?4、要求提供 “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的合理性;5、启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选民资格)裁判选举争讼的适用性。 
他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善待外来人口的选举权利;制订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办法及相关细则;区分政治性选举、社会性选举与经济性选举;取消提供 “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证明的规定;允许重复投票;社区治理的转型:非行政化与直选。 
  金都姬教授对邹树彬的发言给予了点评。她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选民资格根本在于户籍怎样改变?二是江山只是要投票,不是竞选业主委员会,谁赋予他选举权?三是不给江山被选举的资格,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法律判定,依据是什么?四是江山起诉选举委员会,对象正确吗?五是选民资格是政治问题还是民事问题?上述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金在宽教授对中国的社区治理和党政建设进行了考察。他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和城市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基层民主政治角度来看,农村从80年代初期开始村民自治,推进了“草根民主主义”,而对城市而言较晚,90年初期才开始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两者发展环境和社会条件有所不同。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大都从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等福利保障和生活服务,而且享受了履行人民代表选举等各项民主权利。 
    像这种以所谓“单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市基层治理在经济改革以后有了很大的变化。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作为城市政治、社会体系的基础,既是共产党的组织基础,又是提供社会服务的桥梁,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其功能遭到弱化,政府在城市基层开始了代替“单位”的新的实验。即1990年以后正式开始城市基层——“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社区建设和发展过程并不是单纯的自下而上的、基层民主的发展过程,而是中国政府和共产党为城市社区的稳定和有效的管理进行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党政强化统治的措施之一。 因此,把社区建设的焦点放在城市基层民主化的进展,把社区建设看成是政治改革措施, 这种观点会脱离于社区建设的本质和目的, 而且就容易陷入“在逻辑上的一般化错误”.只有双向改革角度来看, 城市基层治理的变化,才能容易理解社区建设和发展过程。 
  有关党对社区的影响力强化及其方式的分析,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组织作为领导核心的作用。有关社区建设政府公开表示其目的是为了创建社区自治环境,实际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甚至保守派政治领导人也主张党的变化要符合新的经济社会环境,同时忧虑随着社区的自治得以强化,它真正成为居民的代言人,党的政治统治能力和影响力是否会被弱化。因此如何统治自律的社区将是共产党的重要议题。党如何去领导协调社区建设和党的建设是重要的方面。但是《居组法》没有对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间的关系进行任何规定,各地的实施办法也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在新一轮的社区体制改革中,二者的关系被明确地提出来了。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社区党组织在社区中的领导地位,并明确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在社区中,社区党组织是作为社区主体组织之一,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其功能主要是政治决策、思想领导、保证和监督社区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下面通过上海的地区的案例来看,社区内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如何具体表现出来。在上海地区,居民区党支部作为党在社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其上及组织,即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在社区中,它承担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沪委(97)7号文件指出:“居民区党支部是党在社区最基层的组织,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因此居委会实际上是在由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所构成的权力网络中开展活动的。对于居委会来说,居民区党支部是其领导力量,同时也是其实现有效自治的重要政治基础。所以在基层政治建设中,居民区党支部的建设往往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居民区党支部是基层政治的领导核心,而且因为在居委会工作高度行政化的条件下,街道这个层面的党政都希望通过强有力的居民区党组织来保证街道党政对居民区工作的指挥和领导。 
  有关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规定,不只局限在上海地区,在全国也通用。倘若在辽宁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中也指出“社区内的组织都要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党规定了社区内党组织能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是由于各地区的现实条件、历史背景,以及个人能力的不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类型,强居委会-弱党支部型;第二类型,强居委会-强党支部型;第三类型,弱居委会-强党支部型。第一种类型是居委会主任的能力突出,行政效率较高的方式同时,是与民主参与方式相对应的类型,但在对居委会主任的牵制监督不完善的情况下,道德上的松懈(Moral Hazard)状态会滋生腐败现象。第二种类型的社区自治和党建两个方面都比较理想的模型,可以说是中国长期值得追求的未来模式。现在社区状况应当是属于第三种类型;即第三种类型相当于上海模式,可以说是过度时期的一种模式。 
  二是介入治理模式:支部建在居委会上的党政合一体制 
  “支部建在居委会上的党政合一体制”是党组织影响社区治理的最确实的方法之一。通过这种方法,党组织可以直接介入居委会的各种工作,因此将这种模式称“介入治理模式”。这种党政和一体制方式可分体制方面和功能方面两种方面来理解。首先探讨一下体制方面,这种方式主要通过党政系统人员的“交叉任职”实现。即是居委会主任兼任党支部副书记就是其中的一个方法。这一交叉任职的关键之处并不在于党支部本身,而在于党支部书记由此可以通过组织关系而驾驭居委会的工作,从而为党组织直接介入社区治理提供了合法性和制度基础。这种方式具有事前预防居委会和党支部间发生的冲突,能够缓和、协调相互对立的效果,因此中共中央鼓励利用这种方式。交叉任职制度,除了上海以外,沈阳、武汉等地规定,社区协商议事会委员会的主任要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这就从组织设置上保证了社区党支部作为社区领导核心发挥作用。这种 “交叉任职”方式不限于社区治理内,还应用到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间的农村基层治理,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从功能方面看,这种党政和一体制通过居民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功能的 “交叉重叠”来体现。从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规定,两者功能上互相兼容,居委会主任即是党支部的下级又是合作者身份。 
  在以上两种方式的基础上, 具体介入党政合一体制社区治理上的方法可大体分为三种。其一、党组织介入社区治理的第一途径是掌握对居民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在此体制下,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两名作为党支部委员在居委会决策中具有了领导核心地位。党组织介入社区治理的第二种途径就是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直接执行居民公共事务管理,同时他们还担任居委会所有小组的组长。因此将居民区自治设置在整体党组织的控制下面。其三、党组织动员居民区党员参与居民区公共工作。这是党组织根据自身的组织资源利用到居民区。陈周旺区分党组织的介入和行政组织的干预,而且分析出不同的各个效果。据他评价,党组织的介入和动员是在居民群众自治过程中填补因参与不足而出现的自治功能不足, 由此取得了正面效果,但是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介入在公共事务管理中产生了萎缩基层自治能力的负面效果。尽管如此,他认为党政合一体制介入治理模式本身带有缺陷。最重要的缺陷具有居委会权威代替党组织权威的现象。党支部以居民为名义进行活动,削弱了党自身的权威,而且出现具体不分开党和居委会之间的作用和混淆现象。 
  三是实现党组织和干部专职化 
  除此之外,党组织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扩大其影响力的方法, 首先需要实现党支部书记的专职化。其一、专职化划分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的职能,并明确区分两者的作用;其二、专职化使党支部书记进入党的科层给予经济上的激励效果,经过业绩评价审核,提供晋级的机会。这是在现代社会社区治理过程中提高党的影响力的有效的方法,又是社区内实现先进的党建设事业的有效方法。 
  四是扩大社区内的党员和党组织 
  目前,中国共产党党员达6600万人,占整个人口的5%,但是他们具有发挥极大的领导作用和影响力。特别是,江泽民前任总书记也曾率先强调过,在社区内培养党的细胞而加强党的统治能力及扩大党的基础。随着社区内党员比率的扩大,由此可扩大党的影响力。例如:在现有的社区治理结构下,增加楼组长中的党员比例,强化楼组长的功能也是一种个案。 
  金教授得出的结论是:从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就利用政府来统治社会。改革开放以后,尽管经济社会的变化使得基本的城市基层系统日趋陈旧,但至今仍没有创建新的体制。新的基层治理有助于说明有关党的作用和发展中折衷、矛盾的党政关系。党政官员们主张国家—社会关系关系要有所变化,但是对如何实现这一变化同时,如何维持政治统治等问题态度都不是很明确。 
  在众多城市的社区还没有能够得到适当的发展,是因为从在急剧变化的市场化过程中新、旧制度的冲突所导致的不适应和矛盾的深化。在我看来, 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大多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化倾向较强,个别城市正在开发与其地理环境相适应的社区模式。通过多种实验努力创建适合自己地区的善治模式。社区的发展跨越了相对较稳定的经济领域,正在向更加敏感的政治、行政领域延伸。换句话说,现在社区内出现了各种利益集团冲突和矛盾的深化,而且在社区建设方面还成问题的是经培训的专业行政人员的缺乏,官僚的阻力,过多的职责,财政资源的匮乏,法律和制度的模糊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市民的漠不关心和参与不足成为阻碍社区发展的障碍。因此,社区建设的发展不得不是一项既复杂又艰难的过程。 
  不顾这几种障碍,一些社区得到了积极的发展,其核心因素在于地方的政治经济环境和地方领导力量的效率。随着市场化改革进展, 沈阳的经济状况非常不好,反而使得沈阳地方干部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和发展,从而提高了大部分社区的自治能力,居民可以自发地参与社区的发展。与此相反,上海作为享有中国最高生活水平的城市,对社区建设也较积极,但党政的介入很严重,其结果表现为居委会的相反的功能,即服务于党政而非居民。 
  金教授特别关注的就是社区内如何加强党的影响力及其方式是什么?大体以党政影响力较强的上海模式为中心关注了党的影响力强化方式。党发挥影响力的方式集约为四种:其一、在社区内加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其二、支部建在居委会上的党政合一体制方式,即通过介入治理模式,加强社区内党的统治能力的方式;其三、通过党支部的成员专职化,积极适应时代的变化,提高对居民的领导能力的方法,因此中国党政干部鼓励社区成为党政优秀人才起领导作用的地方;其四、在社区内扩大党员和党组织来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 
  他认为,今后社区成功发展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效地将权力移交到基层上。换句话说,有一些学者们预测社区是否创建自律性的社会组织或者从居民委员会案例中社区是否归属于政府机构。最近,政治改革压力一是自上而下的党政方面,另一面来自自下而上的社会。因此,社区实验的成功或失败将是今后判断中国城市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 
   张涛教授对金在宽的发言进行了评价。他认为的发言多中国的城市社区问题做了“很中国”的分析。中国最重要的意识形态话语是加强党的领导。现在是讲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中国改革以来,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政府在市场化、法治化、分权化、民主化的改革中,试图在新的条件下实现了行政主导的目的,强化党的领导在西方政党中是选举的工具。金先生认为,社区治理是党政强化统治的措施之一,从政府的主观动机分析是成立的。 
  当然对社区治理、基层民主发展的评价,从社会效果上分析也是成立的。但,这一评价更多的是表达了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国民主化的期待。为什么在西方治理理论意味着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 
  公共治理意味着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的互动,而在中国,比如上海模式,则成了党的影响力的强化方式。这 是我们应当考虑对中国人的治理能力培育的问题。在西方,政党是选举的工具,在中国政党是行政动员的工具。 
  社区公共治理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语言,这一治理理论预示了环境职能转化的基本趋势。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来说,社区公共治理作为一种改革的思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就中国的社区公共治理问题,我更加关注中国公民的治理或者自治能力的培育问题。每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制度基础,既无法摆脱发展的路径依赖,也不能超越某些阶段。 
  治理概念产生于西方国家。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社会权力的中心。因此,治理意味着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因此,治理泛指国家、公共组织、私人机构及社会个人等各种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特点,是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的互动,而不是政府的一统天下。这对中国而言,事实上,是要创造国家与社会分权治理的一种新范式,是国家要将部分治权让渡于社会。 
  问题是当国家要将部分治权让渡于社会时,社会是否有能力通过自治组织直接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自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从中国传统看,中国社会有一定的自治空间的,但是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自治权高度依附于国家政权,且没有法律保障;二是社区治理是家长制的,而不是大众参与的,没有民主。所以,从政治参与的层面看,中国人的参与行为,是动员型的,缺少自觉、自愿、自动。 
  我看到一个材料,谈到中国的社区参与,一个经常使人感到困惑的现象是,一方面不少文献谈到中国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而在另一方面,中国的社区参与在某些层面又能够显现出极高的积极性。例如,北京市北新桥街道九道湾社区直接选举,参选率高达95%。这与发达国家50%、60%的参选率相比也是令人惊叹的。又如,非典时期的那种举国一致的动员力,你能说中国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捐献也是公共参与的一个重要特征,我们调查的数据表明,北京社区居民有很高的参与积极性:其中,参与单位和社区组织的捐献62.67%,给希望工程等基金会捐赠41.72%,给亲朋好友捐赠38.34%;给乞丐施舍30.07%;无偿献血28.04%.在592份问卷中,只有17人没有参与积极性时,需要对参与的类型,参与的制度化取向以及参与的体制等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分析.笼统地说高说低是远远不够的。 
  实际是行政动员的结果。 
  中国公民的自组织能力较弱。而公民的自我组织能力则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条件。 
  中国公民的自组织能力较弱。与中国的专制和家长制传统有关,也与中国人的缺少社会公德心有关。我记得毛泽东说中国说社会的问题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中国乡下最大的毛病是私。说其私,我们就会想到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屋上霜的俗语,谁也不敢否认这俗语多少是中国人的信条。其实,抱有这种态度的并不只是乡下人,就是所谓城市人,何尝不是如此。扫清自己门前雪的还算是了不起的有公德的人,普通人家把垃圾在门口的街道一倒,就完事了。如何解决公地悲剧、搭便车行为,是解决社区公共治理的关键。 
  10:40-12:00,在徐湘林教授主持下,Stuart Kasdin做了主题发言。 
  Stuart提出了有效的公共管理的绩效评估问题,探讨了如何开发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政府绩效的标准。他对中国官僚体制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评价,认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官僚机构不断进行地方分权,地方机构筹资的权利也随之扩大。地方分权意味着尽管从中央那里获得的税收变得更少,而省级却比以前变得更加富裕。当然,这也导致了地方政府一方面努力寻求增加税源,另一方面也寻求如何减少中央对于资金使用的控制。同时,由于通过建立更多的有限责任的一把手负责制以及监督实体鞭长莫及、毫无实效,地方分权也意味着对官僚机构的监督不断减少。这对官僚机构如何运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地方分权与限制拨款使得各个机构必然寻求额外的资金以保持并扩大其行为能力和预防税收的不稳定性。另一结果,对外界监督者而言,随着资金来源越来越不透明,并更多地受制于机构管理者的决策,管理自主权不断增大。最后,在创办企业与增加资源时,存在着与官僚大型、优秀企业相联系的官僚政治报酬。这些动机往往会刺激官僚政治的膨胀、减少外部审查以及低效率。 
  因此,在几十年的时间里,中国政府机构形成了一种普遍趋势,即寻求自给自足的充足,不管组织规模多大。每个政府组织都通过控制尽可能多的资源来寻求在实际管理中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如很多政府机构都拥有自己的食堂、幼儿园、医院、商店、运输系统、建筑公司等。在低层政府,政府对资金的控制更为宽泛。 
  13日下午,会议主题讨论也分为两个时间段。在13:30-16:00期间,由金在宽教授主持,徐湘林教授、金都姬教授、张宁女士做了主题发言,杨龙芳博士、吕元礼教授、邹树彬副教授分别给予了点评。 
徐湘林教授对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现实主义的理性审视,提出,非政府组织的乐观主义者在强调该类组织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有益补充时,也或多或少地陷入了两个误区:即忽视了其组织具有的政治性特性,并对其组织效率给予了过高的期望。他从现实主义的视角,阐述了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相对独立并拥有一定社会基础的民间组织所具有的政治功能和作用,以及在组织效率方面可能存在的缺失,并认为非政府组织对双重失灵的补充性,以及其政治特性和效率缺失,共同构成了其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这种复杂关系在相当 程度上决定了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空间。 
  金都姬则分析了中国社区研究的三个论点。第一个论点是社区自治的条件,也即社区的自治应该创新如何一种机制,社区自治的制度完善等。她研究了社区的纵向关系呈现何种变化以及为实现社区自治,应该研究党、政府和社区基层组织结构创建哪些制度。第二,为社区自治,解决国家和社会的纵向关系固然重要,而社区内新兴团体之间的弹性结合也很必要。第三,从空观改革领域,认为社区的变化与选举的开展一同出现,她探讨了社区基层选举的内容、程度和意义。 
  张宁分析了人性化政治文化中的信任问题,或者说通过研究信任来观察政治文化,她的初步结论是政治现象中的人性化并不仅仅是中国政治中的现象。在西方选举政治中,有个人魅力的候选人常常使得选民们跨越对他们的政策主张的理性评估,而以信任为基础愿意冒一定的风险去投他们一票。实际上,从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科学对信任问题的重新重视,反映了学者们对向着完全非人性方向发展的现代化过程的反思。在她看来,信任这个概念在理论上的魅力基于它的非理性的特点和促进风险承担的特质。只要具有人性的人仍然是政治的基本单位,只要人性中还包括有不理性,的成分,政治中就一定会有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政治机构所无法完全涵盖和解决的问题。中国的政治文化以儒家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核心,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性化的因素在政治过程中和政治行为中的作用就更为明显。信任在政治中的功用就是这样的人性化政治的一个表现层面。如何理解人性化政治同政治现代化的关系,如何走出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现代化的道路,是政治学者和政治实践家们面临的极其重要又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16:10-17:35,在郭巍青教授的主持下,曾宇青教授、DAVID A. KELLY教授、唐娟副教授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曾宇青比较了香港与深圳社区自治制度的异同。她指出,在香港,居民直选的能够满足居民政治诉求的香港社区自治机构有23年历史;居民直选的能够满足居民政治诉求的深圳社区自治机构今年刚刚成立。在香港,区议会制度是香港社区自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区议员制度是香港社区自治制度的重要构成之一,政府有效回应社区居民的议案是香港社区自治制度的重要构成之一;在深圳,社区自治只有机构,缺少制度。在社区自治的内容和手段上,深港也有很大不同。香港区议会的实际工作内容是提出议案,这些议案包括质疑政府政策、关注政府工作质量、审议政府提交的相关工作计划和政府报告、企事业单位开展与社区有关的项目等,香港区议员的工作内容包括负责接受投诉并联络政府部门或当事人解决这些投诉、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来搞好社区建设、想方设法方便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积极收集民意和提案。在深圳,直接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是充当居民权利的表达者和维护者,是居民权益保护性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充当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与居民之间的桥梁,将居民的权利要求转达给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并代表居民对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社区自治的手段上,包括深圳在内的我国政府的工作具有行政情结,行政手段仍然是深圳社区自治的重要手段,而香港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对社区自治进行规范。 
  唐娟对深圳市盐田区社区体制改革案例进行了剖析。盐田区正式设立于1998年,位于深圳市东部,是个山海资源丰富的新型现代化港口城区。著名的沙头角镇、中英街、盐田港和大、小梅沙海滩、梧桐山上的三洲田(庚子起义地)就坐落在盐田区。盐田区下辖4个街道、17个社区居委会。辖区面积73平方公里,人口近20万人,其中户籍人口近3万人。由于设立时间短和梧桐山阻隔等原因,盐田区城区城市化、现代化水平还较低。盐田区设立伊始,就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许多社会事务从政府和企业剥离到社区;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传统的行政社区逐渐向公民社区转变。对此,盐田区委、区政府在制定社会发展规划时,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盐田区社区体制改革脉络是:从居委会的“议行合一”的旧体制向以“议行分设”理念构建的“一会(合)两站”社区组织体制过渡,进而进一步深化到建立将承担政府工作的社区组织从社区居委会中剥离出来归入政府条条管理为标志的“一会(分)两站”的社区管理体制新模式,从而在城市社区体制上实现了三次创新。 
  根据她的观察,从今年5月份以来,盐田社区的体制改革有两个亮点:一是“一会两站”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二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所谓“一会两站”,即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按照盐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制度设计,社区工作站隶属于街道,其属性是政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实行雇员制,享有编制和财政工资,承担所有原来由居委会承担的政府职能。社区服务站隶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功能性组织。有关这一制度创新,曾有学者持批评态度,认为改革不彻底,因为政府还是在社区保留了一块自留地。但是我认为,采取这一措施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方式,既具有战略性也具有战术性。  而有关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直接选举,盐田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展示出一种非常开放、开明的姿态,除了制订选举规则、进行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履行监管责任外,其他选举事务包括候选人的选择、候选人本人的宣传活动、具体的投票选举活动均由各社区来负责,因此在不同的社区,出现了各有特色的选举经验。我作为一名选举观察员,对这次选举的评价是:真实性,公平性,创造性、程序性、竞争性。 
  现在,选举和两站分开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制度进展的情况如何?盐田各界对这次制度创新的态度是什么?调研发现:区政府的态度:坚持下去并完善;社会资本的力量:社区划分原则;几个困惑:在街道方面、居委会主任、居民、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中都有体现。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调查,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行政社区向公民社区转型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就是转型期社会。社会转型的实质乃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与各种社会组织关系的调整,“官民”关系重构的内在要求不可逆阻。与此同时,转型期社会人的心理逐渐为社区提供了替代性的人本动力。二是当前社区改革的二元动力机制:来自官方的迫切推动;来自民间的渐进需求。三是城市社区自治面临的深层困境,包括:第一,政府体制改革缺乏系统性,这属于制度层面的问题;第二,社会长期对政府的依赖所产生的巨大惯性,这属于文化层面的问题;第三,社区机构属性、功能、资源分界问题,这属于组织层面的问题;第四,社会个体的公民资格和公民能力问题,这属于行为层面的问题。 
 
  8月14日上午 
  在唐代望教授主持下,王挹之、敖建南、吴利平三位代表进行了主题发言。 
  王挹之作为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局长,谈了自己对于社区建设的思路。 
  他认为,首先,社区建设的思路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方向要正确。当前我们搞社区建设,出发点是对社区的控制,有的虽然把居民自治作为社区建设目标,抽象地加以肯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强化管理和控制,忽视居民自治的要求。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理想主义的态度,希望社区建设立即从居民自治方面着手,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但是,过分现实了,忽视了民主自治的方向,不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民主自治方面的努力,社区建设很可能就偏离正确的方向。 
  其次,在明确社区建设方向的前提下,把社区建设的工作方法放在突出位置加以解决。在我国往往开展一项工作,传统的、习惯的做法是设立机构、配置人员,而不是侧重考虑采用何种工作方法。在社会工作方面,衡量工作水平的高低,不是看做什么工作,而是看用什么方法工作。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法相比,处于从属地位,要适应工作方法的转变。因此在社区建设上,如果工作方法不科学,机构再庞大,人手再多,社区工作也做不好。当前在社区建设上比较科学的工作方法应该是:社区工作社会化,辅之以市场化。政府主导主要是引导,以及承担社区福利性工作,应该大胆地把以前管得过宽、管得不好的事情推向社会。主要方法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发展和利用中介机构,能够推向市场的推向市场。 
  再次,村改居社区搞好社区建设,必须卸下股份公司在社区建设中的经济包袱。政府应该承担这些社区的治安、卫生、社区公共设施管理等费用,而不应该由原村集体经济转成的股份公司承担。 
  第四,社区建设采取何种模式,采取何种工作方式,必须充分实验,听取民意,反复比较,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五,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必须慎重。社区工作站作为承接原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职能的新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境、科教、民政、就业、维稳综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各区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 
  对设立社区工作站的利弊,可以说是见仁见智。说其有利:一是可以避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倾向,还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二是可以加强政府对基层的控制。三是有利于今后的选举。 
  言其有弊:一是它实质上是纵向到底的行政管理的强化,是“大政府、小社会”的继续放大。把工作站设在社区一级,等于增加了一个行政层级,与我国“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不符合。二是社区工作站的经费将变成预算内开支,成为刚性支出,将提高行政成本和增加纳税人负担。三是不利于基层民主的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由居民自治、社区自治起步,进而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是我国民主的一个生长点。但社区工作站设立在社区,将虚化居民委员会,淡化居民自治,我国基层民主的一个生长点将被扼制。四是存在角色困境。 目前社区党支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到底是代表政府还是代表居民,角色难以分清。五是挤压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空间。当前我国中介组织不发达是社区服务不完善,不能够满足群众需求,社会民主水平不高,政府职能难以转变等的重要原因。因此,宝安区政府考虑不在社区设立工作站,解决问题的另一 途径是可以将宝安过大的社区合理细分,减少社区的工作量。街道也划小,在街道设立服务站,为辖区居民提供属于行政职能的公共服务。其它的非服务性的行政职能仍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居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协助街道完成政府在社区的一些行政事务。有些是义务的,有些是有偿的。 
  第六,社区建设投入应遵循四个原则:公平、节约、不搞花架子、民主决策。 
  第七,衡量社区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准有三:一是民生问题受到更多的关注并且有进一步的改善。体现在居民的生活是否更加舒心方便,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否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等;保持党和政府对基层的控制。但这种控制主要体现在党的思想政策领导、政府的依法行政,以及社区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并以社区居民与党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关系协调为集中表现。三是居民自治,基层民主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和发展民权、发展是社区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敖建南是自己居住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在自己居住的社区设立了自己的工作站,以履行代表的工作职责。他介绍了自己设立工作站的初衷和工作站成立后的成绩。 
吴利平女士是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她提醒敖建南不要把工作站变成“第二信访站”。敖建南表示,不会变成第二信访站,因为他关注的主要是公共性问题。 
  同时,吴利平还从人大工作的切身体会出发,畅谈了畅通民意表达对于促进公共治理的意义。 
  刘海叶谈到了基层政府、社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从她所了解的情况看,政府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态度并不是敌视的,而是处于探索之中。而一些业主委员会主任也改变了过去的态度,希望和政府合作。 
   刘娅分析了特定“层缘”中的社区自治与治理。她所谓的层缘,是指一个组织所处的社会层以及面对的社会关系、权力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各类社会组织所处社会层不同,其层缘也不相同。社区自治组织处于社会和政府交界面,一面面向社区,一面面向政府,因而铸成双重面向的层缘特征,因而具有自治和公共治理的两类关系、两类职责以及服务于政府和社区的双重职责。 
  会议举行了闭幕式,闭幕式由汪永成博士主持,吕元礼教授致辞。吕元礼教授在致辞中指出: 
  这次会议表现为六种景观:1、东方与西方的交流:如会议代表既有来自美国的西方学者,也有来自韩国的东方学者。2、境内与境外的交锋:如在香港城市大学任职十年的老师与深圳市委党校专门研究香港问题的专家就香港社区问题展开了辩论,并引发了争论。3、理论与实践的碰撞:如会议代表既有研究社区问题的专家学者,也有从事社区工作的深圳市宝安区、盐田区的民政局局长。4、场内与场外的互补:即既有场内严肃认真的正式交流,又有场外轻松愉快的非正式交流,二者互相补充。5、传统与现代的交融:即留学于美国的现代学者具有中华传统情怀,植根于中国传统与现实的与会代表又富有现代的意识。6、故事性与逻辑性的交辉:以讲故事的方式阐明观点成为这次会议的的特色,但故事性并不与逻辑性势不两立,而是相互相成,乃至于交相辉映。 
  此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但有关社区治理的学术话题还将继续深入讨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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