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对于一个政党而言具有根本性意义,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因此,全面了解国外政党有关制度建设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对于加强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重视加强政党制度的立法体系建设
国外主要政党的制度建设往往是成体系的,主要由基于宪法的政治制度、基于选举的政党制度和基于纪律的政党内部规章制度三部分组成。政党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组织制度、价值道德制度、党员管理制度、纪律监督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矛盾解决制度、科学决策制度、党内选举制度、社会联系制度等方面。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加强政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往往非常重视系统性立法的制度构建作用,主要在宪法、政党法、选举法、专项政党立法等法律形式中对政党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当然,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状况差异,各国在法律适用方面会有所侧重,往往制定或援引不同的法律条款来规范政党及其党员的行为。
如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就对政党性质、政党宗旨、政党地位、政党制度、政党活动、政党关系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4条就明确规定“政党和政治团体借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德国早在1967年制定并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规定政党制度的单项法典《联邦德国政党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其中对政党的普遍适用规则、内部规章制度、财政拨款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政党财产制度、违法惩戒举措等做了较为细致和详尽的规定。巴西和俄罗斯等国家也分别制定了《巴西政党法》、《俄罗斯联邦政党法》等法律。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文献中一般没有非常具体的政党条款,这些国家往往也无《政党法》,主要是通过选举法、政治献金法来规范政党行为,但政党活动和政党成员也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美国在联邦一级主要以《竞选经费使用法》、《总统选举法》、《政党政治活动及联邦公务人员法》等对政党进行规范。在州一级,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在选举法中制定了一系列确定党员身份的规则,以及政党组织在初选中的活动程序,并以立法形式控制政党的竞选费用。比如美国在涉及政党内部党员权利问题上,法院适用“州政府行为”理论进行裁决,将宪法基本权利中的平等权扩大适用到政党内部。英国则专门制定了《政党与选举法》,其中就政党参加选举、选举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选举注册,政治捐献、贷款、相关交易和政治开支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国外一些政党还非常重视党内章程和制度规范建设。如法国社会党除制定了《法国社会党章程》之外,还专门出台了《法国社会党全国内部条例》,其中对“党的研究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的功能与构成”、“出现严重争执时联合会机构重组的条件和方式”、“入党、辞退、注销”、“全国和联合会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城市委员会或城郊委员会以及大区联盟的组成”、“内部辩论与投票的组织方式”、“党的候选人的选派方式”、“代表大会组织的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又如德国社会民主党制定了《德国社会民主党基本纲领(汉堡纲领)》、《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德国社会民主党选举条例》、《德国社会民主党仲裁条例》、《德国社会民主党财政条例》等规章制度,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制定了《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本纲领》、《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章程》、《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财务条例和交纳党费条例》、《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仲裁制度》、《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议事规程》、《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联邦专门委员会制度》等规章制度。
马来西亚华人公会除制定了《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章程》之外,还专门制定了《马华党员行为守则》、《马华国州议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每一位党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党的形象和良好声誉”,“每一名党员务须时刻自觉自律地确保党纪不被破坏”;并要求“党的全体国州议员,必须一律遵守国阵和党制订、公布的议员行为守则。”越南共产党也制定了《越南共产党章程》、《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关于党员19条不准的规定》等党内规章制度。
二、重视加强党内组织制度建设
组织制度建设是维系政党团结和保证一个政党顺利运作的前提,国外主要政党往往非常重视组织制度建设,一般都在章程和具体制度中规定了党内各类组织的地位、设置原则、结构关系、运作机制、分工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并相应制定了一些细化规定和程序。政党的组织机构主要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纪律机构、宣传机构、协商机构、咨询机构,以及妇女和青年等社团组织等。
如德国社会民主党制定了专门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其中对政党的活动地域、党员和最低年龄、吸收党员、终止党员资格、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内绝不允许的事情、重新接收党员、组织结构和任务,工作团、话题论坛、工作圈子和项目小组,接收客座党员和支持者、干部和议员、提名候选人、党员决定、党员决定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党代表大会及其构成、党代表大会组成、正式党代表大会、提案委员会、特别党代表大会、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领导组织、党的委员会的构成和召开、地方咨询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党纪审理程序、最终决议等作了详细规定。日本自由民主党还专门设置了“组织运动本部”,《自由民主党总则》第五节第十六条规定“为了加强及全面开展本党的组织活动,特设置组织运动本部。”
英国工党在《工党全国章程》明确了党的组织结构与附属组织、财政体系、目标与价值,并对党的政策纲领、工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运行、党内官员和常设官员的设置、全国执行委员会、全国党章委员会、党员条例、党的会议、官员和全国委员会的选举、公共职务的选拔、纪律条例、党组织的部门条例等作了详细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共和党章程》对共和党全国委员会的地位、共和党全国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全国委员会委员任期、委员与职员的空缺补充办法、共和党全国委员会的职员设置、共和党全国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构成、议事规则、会议召开方式、分支委员会等做了明确规定。该党还制定了《美国共和党代表大会全国联盟规程》,非常详细地规定了美国共和党代表大会全国联盟的权限、权力、宗旨,全国代表大会、特别会议的召开方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规则委员会、规程委员会、决议委员会、提名与选举委员会以及主席认为合适的其他委员会等大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正式代表、自由代表、名誉代表以及候补代表的产生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安排、决议、辩论等程序。并对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权力、法定人数、会议形式、执行委员会等做了具体说明,甚至对财务主管、助理财务主管、总法律顾问、牧师和警卫的职责都做了明确规定。
在党的中央组织与地方组织关系方面,有的政党比较强调党中央的统揽作用,而有的政党则偏重于依托基层组织。如日本自民党的中央组织结构严密、运作规范,而自民党的地方组织则比较松散。自民党中央机构即本部有一套非常严密的组织制度,有明确的党纲和党章,主要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及一些其他机构三部分组成。决策机构主要是参与研究制定重要政策,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参众两院议员总会、总务会
、政务调查会、选举对策委员会等;执行机构一般要开展党务活动,并且与国会、内阁协商,使自民党决策机构批准的政策能在国会得到通过,从而成为国家政策并实行,其机构包括总裁、副总裁、干事长、副干事长、党组织总部等;其他机构包括顾问、本部驻地方办事员等。
日本自民党的地方组织相反比较松散,分为支部联合会和支部两级。该党在都、道、府设置支部联合会,在市、町、村设置支部。支部是自民党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单位,由支部联合会领导。支部联合会起上传下达的作用,是自民党本部联系基层的重要渠道,向党本部反应基层组织情况,但不能够参与制定和审议自民党的方针政策,支部联合会通过党本部的全国组织委员会的组织与党中央保持联系。基层组织相对松散,管理也不严格,基层党员入党或脱离自民党都比较自由,没有严格的组织制度或程序,基层组织相对来说较薄弱,主要作用是宣传自民党和拉选票,但无权参与党的决议。
德国社会民主党、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等政党相对而言则比较重视基层党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德国社会民主党由地方协会、区和专区组成。在这种组织构成中自下而上地实现党的意愿。”“组织的基础是专区,由党的执行委员会根据政治和经济需要划分。根据同样的原则,由专区执行委员会划分区,由区执行委员会划分地方协会。按照新的界定规则,每个涉及到的组织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在拥有多个专区的州,可以在该州所有专区都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政治需要建立作为一级组织的州联合会。州联合会负责完成州内政治的和各专区委托的任务,各专区有义务为州联合会创造完成其自身的和受委托的任务所需的财政、组织和人员方面的条件。地方协会可以自愿组建乡镇级、县级联合组织或者城市联合组织,承担相应的地方政治方面和组织方面的任务。地方协会还可以组建区域和地方机构,其成员拥有决策权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
德国社民党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分布广泛的特点,不断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领导与基层党员的联系。该党目前有大约12500个基层组织的支部,支部的核心是党员大会,所有党员都有表决权。支部以上分别是约350个分区组织、20个区组织和联邦代表大会,其党代会相应选举本级的党领导。此外,德国社民党还有一个由各个区不记名投票选出的110名代表以及来自议会党团、社民党执政的州政府和欧洲议会的咨询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常称为“小党代会”。另设有一个独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党纪诉讼程序,在出现争议时对党章进行解释以及对选举异议程序作出决定。该党还设立了各种专业委员会,以加强与特殊社会群体的联系,如青年、妇女、老年人等,或关注某些特殊专业问题,如法律、教育等。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建立健全了基层党组织服务居民制度、议员定期接待选民制度等,对应在全国八十多个选区中设置了党支部,通过搭建遍布社会各个角落的基层组织网络,物色和吸纳具有奉献精神和领导能力的社会精英,长期扎根社会基层,与选民保持零距离接触,通过提供各种服务争取选民支持。人民行动党的议员也是主要依托党支部,开展每周一次的定期接见选民活动,每到议员接见选民时基层组织就会协助布置场地和安排活动。
三、重视加强政党成员的价值道德制度建设
要求政党成员恪守必要的核心价值、道德准则和政治行为规范,是保证政党纯洁性和获得民众对于政党认同的重要方式,国外一些主要政党也特别重视将政党核心价值、伦理道德原则和政治行为规范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防止党员和干部僭越基本的价值道德底线。
如《澳大利亚工党国家纲领》在第一章就确定了“工党永久坚持的价值纲领”,强调澳大利亚工党的“核心价值是机遇、责任和公平”、“工党的价值观亦为澳大利亚的价值观。”又如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还制定了《党的价值观念和性质》的规定,将“诚实、多元种族、自力更生和尚贤”作为核心价值观,还通过三个同轴的圆环图像来概括行动党的核心价值观和特性。(见下图)三个圆环的正中心是行动党的标志以及追求,即“公正、平等社会”;二环是行动党的核心价值观,即“诚实,多元种族、自力更生和尚贤”;外环则列举行动党的特性:“可靠(能信赖)、务实(能奏效)、团结(能紧密合作)、远见(能高瞻远瞩)、果断(能做到)、同情心(能感觉)、坚韧(能持久)。人民行动党在2014年的干部大会上,还将加强新加坡人的认同感、为所有新加坡人创造机会、强化开放且具同情心的任人唯贤制度、建设公平和公正的社会、制定以行动为主的民主机制,以及成为应对得当负责任的政府等核心价值观的六个要点列入党章。
又如法国民主运动党不但制定了《民主运动党章程》,而且制定了《民主运动党价值宪章》、《民主运动党伦理宪章》等政党内部规章。日本自由民主党为确立政治伦理道德,还专门设置了政治伦理审查会,该党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政治伦理审查会对党所属的国会议员违反党的纪律规则中相关伦理宪章的行为进行考量,并对该行为进行自主的调查。”
《意大利民主党章程》在第五章“候选人和职务的主要原则”中的第二十条就专门对民主党的“伦理准则”作了规定:“言行与民主党伦理准则不符的人不得作为选民或党员加入民主党,不得参与党内职务选举或政府公职选举。”如确认有人违反章程或者伦理准则的情况,专门设置了检察委员会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并规定了违反政党章程和伦理准则而应受到的处罚和通过处罚决议的方式。《意大利民主党章程》第八章第四十条“伦理准则的适用和透明性规范”中还特别要求“各级检察委员会应向全国检察委员会提交年度伦理准则适用情况报告。全国检察委员会应向全国管理办公室提交此报告以便对价值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除此之外,意大利民主党还专门制定了《民主党价值宣言》和《民主党伦理准则》等规章制度,其中就强调指出“民主党也清楚地知道,如果不建立一个共同认可的公共伦理,在意大利民众间滋养出高于义务的情操,新的权利领域之获得很有可能是昙花一现的。”《意大利民主党伦理准则》对涉及单独行动与集体行动的原则、个人责任和政治自主、真诚合作和维持政党活力、阻碍获得候选人身份的情形和辞职义务、行为准则的贯彻落实等作了具体要求和规定。如强调“民主党人认为政治应当关注社会舆情及社会需求”,“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尤其要远离插手他人事务及私分政治权力”,还规定“民主党人的各级政府成员应:不将职务转给自己的亲属,或为自己的亲属获得职务提供便利,除自己合作的私人办公室外,也不能将职务转给有职业关系的人。”
四、重视加强党员管理制度建设
完善党员管理制度是加强政党内部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外一些政党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规范政党成员的行为。如《日本自由民主党党则》要求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理念、纲领、政策及党则;在各级选举中支持党所决定的候选人;积极参加党的活动。”加拿大保守党专门制定了《加拿大保守党党员准则》,其中对党员资格、入党费用、团体成员资格申请、家庭成员资格申请、全国党员计划、党员权利、成员名单、党员资格中止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也对吸收党员的规则、终止党员资格的情形、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内绝不允许的事情、重新接收党员的原则等做了规定。
又如马来西亚华人公会专门制定了《马华党员行为守则》、《马华国州议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其中既有针对党员的整体规范要求、财务及资产管理原则、党选守则、全国大选守则等条款,又有针对国州议员的职责与义务、选区服务要求、忠党原则等方面的规定。强调“每一位党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党的形象和良好声誉。惟其如此,党才能发挥其作为政党的最大功能。因此,每一名党员务须时刻自觉自律地确保党纪不被破坏。”《马华党员行为守则》第一条“整体规范”规定:“所有党员必须严守党章程及党员行为守则;所有党员必须尊重并执行党的政策;所有党员必须参与、协助及全力推行党所推动的活动;所有党员必须捍卫党的良好声誉与形象;所有党员不能泄漏党内会议的机密议题;所有党员不得道听途说毫无根据地抨击党、党领袖及其他党员;所有党员必须遵守及尊重党的决定,不得公开违背或向传媒发表不同的意见或立场;所有党员必须通过党内管道处理及解决党内纠纷或不满;凡持有外国永久居民地位的党员,不能出任国州议员候选人、上议员或县、市议员;为了防止金钱政治,党领袖、党员、其代理人和支持者,不得以金钱、宴会、旅游、送礼或承诺委以党职、官职或以争取勋衔等利诱,来争取党员支持。”《马华国州议员守则》中的“忠党”规定还要求“必须认清,所有的议席、官职,都是党的议席和官职,而不是私人拥有的,党有权力在适当时更换人选,必须遵照决定并给予配合。”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党章中也对“党员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将党员分为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普通党员一般是由本人申请并经党总部或党支部批准便可直接入党,而干部党员则须由担任议员或部长的执政党党员介绍,经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加入。该党对于干部党员选取有比普通党员更为严格的要求和程序,首先必须有至少两年的努力,并对党有特殊贡献等两项基本条件,然后才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位委员的推荐,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半数委员投票赞成通过后,方才取得干部党员资格。不仅如此,人民行动党还对干部党员的退出也有严格要求,如甚至还规定“任何干部在没有事先请假的情况下连续两次缺席党的会议,中央常务委员会将取消其干部党员的身份。”
五、重视加强财务审计制度建设
国外大多数政党在章程或专门规章中对政党财务审计制度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如美国民主党设置了全国财务机构、全国财务主席、会计、预算与财务委员会等来专管党内财务,《美国民主党宪章及附则》第七条第一款专门规定“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应成立全国财务机构,全面负责民主党的财务事宜。这些党的全国财务机构应筹集资金来支持民主党,要在州政党和候选人为其目的筹款时提供咨询和资助。”还规定“民主党的全国财政机构负有为民主党财政筹款的总责任,以支持民主党和民主党全国委员会,为州民主党和候选人为其目的而获得资金提供咨询和资助。全国财务主席和会计在有关民主党的财政问题上,向民主党全国委员会主席和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主席提供咨询。”“预算与财务委员会应当由会计、全国财务主席以及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在财务及管理上经过培训或有经验的其他不超过九名成员组成;预算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与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充分磋商,不断审查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的预算,并定期做报告,包括要呈送给执行委员会和整个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有关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开支目标与目的、开支结果的年度报告。”美国共和党也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美国共和党章程》中规定“共和党全国委员会应设立常务预算委员会和任何其认为需要的下属委员会,授予其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收支预算和评估职能。”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也专门设置了财务主管职位,《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章程》规定“财务主管须对党的资金负责,须公布党的财务支出情况;财务主管须通知拖欠党费的党员;财务主管须公开银行帐户接受中央常务委员会的管理,财务主管可以直接代替党来管理资金;所有支票和财务票据须由财务主管和副财务主管签字,由中央常务委员会签约人之一授权;财务主管须对预算财务负责,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副财务主管须协助财务主管完成相应的职权,在财务主管缺席的情况下,副财务主管可以代替财务主管行使职权。”该章程的总纲还规定“党的财政年度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在任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党的中央执行委员应该召开全党大会并向全党大会提交本党在任期内的财政报告和审计决算报告;党的账目应该接受一名审计员或两名荣誉审计员的审计,这些审计员应该保证提交至全党大会的账目报告的准确性。审计员或荣誉审计员应由全党大会任命产生;除了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请求的专业性劳务以外,任何党的成员不得从党的基金和交易中接受利润、工资或薪水。”
意大利民主党在章程中有规定党内“财务管理原则”的专章,其中包括制定财务规章规范政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确定党中央与大区和自治省份之间的财务关系,党费交纳的数额,大区和自治省份的经费报销和党的选举活动的金融支持;设置“司库”一职管理党内财务,规定“司库对党内部经济、财产和金融事务负责,根据经济性原则开展工作并努力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每年司库根据资产情况、账目收支情况和补充账目情况对账目管理出具报告,并根据相关法律对政党的专门要求做出决算。”成立司库委员会监督司库行使职权,监督其账务管理、财务资源管理和经费分配管理。通过司库提交的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并授权司库将报告提交全国管理办公室通过;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一个由五名正式成员组成的“审查团”规范党内财务工作。聘用一家注册在特别登记薄上的审计事务所负责监督年度财务,对账目的周期性归档保管,账簿的审查管理,预决算是否与账目和成本评估相符,是否符合相关的规范等。审计事务所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审计事务所的选择由全国总书记决定。
《法国共产党章程》也有“财政及其管理”专章,对党员的活动经费、党费的交纳和分配方式、认购行为、财政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全国代表大会、省市会议和全国会议推举出一个财政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内部委派一个主席。其主要任务是参加并主持财政辩论会;监察其所辖区域行政机构的财政管理;批准并着手实施由该委员会制定的全年计划。财政监督委员会在每次结帐后,要监督、分析所属机构的财政管理情况,保证账目公开,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着手实施由该委员会制定的全年计划。”
《日本自由民主党党则》中也有关于加强党内财务管理的专门章节,其中规定“为了使党的财政健康的运转,设置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须每两个月提出一份有关党的资金收支情况的报告,在必要且得到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向总裁提出关于党的财政情况的相关劝告。财务委员会在党代会上做财务报告并监督检查决算。”
《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章程》中有专门的“审计”章节,规定“为了审查党的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活动和党的财务,党的正式代表大会选举3名审计和3名候补;党的理事会必须任命有证书的审计员;审计员须向党的理事会年会就财政问题和执行委员会在过去一年间的活动提出意见;审计员须向党的代表大会就财政问题、理事会在上届代表大会期间的活动、批准或否定其免除理事会责任问题提出建议。”
六、重视加强纪律监督制度建设
国外一些政党为了约束党员行为、保持良好的政党形象,非常重视从党内规章或国家立法层面,加强政党的纪律监督制度建设。如日本自由民主党制定了《自由民主党纪律规约》,其中强调“作为有责任的政党,我们要一直严肃党纲党纪,彻底做到赏罚分明,确立政治伦理。”“每一个党员要有作为政党人的自觉,即使是一些微不足道的事情我们要严于律己,不能违背国民的信赖。”因此,该党为了维护党的纪律、振兴党风,专门设置了“党纪委员会”,对党员尤其是干部的违纪问题展开审查。该规约对党员的纪律要求有着非常细化的赏罚规定,如第九条明确规定“对有下列各项任一行为的党员,将进行处分:(1)扰乱党的纪律。①在公共场所或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公开批评党的方针、政策。②在各级选举中,有援助反对党的候选人,或者是对我党公认的候选人或者推荐的候选人做出不利的作为。③在党内进行以国会议员为主要成员的政治结社,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④其他党纪委员会规定的扰乱党的纪律的行为。(2)有损党员品德的行为。①贪污、违反选举等与刑事违法相关的行为。②暴力行为。③其他党纪委员会规定的有损党员品德的行为。(3)违背党的决议的行为。违背党大会、两院议员总会、总务会、众议院议员总会或者参议院议员总会决议的行为。”其中还明确规定了党纪委员会进行处分的种类:遵守党则的劝告、告诫、停止党内职务
、辞去国会及政府职务的劝告、选举时不推荐公认、停止党员资格、离党劝告、开除。
又如长期执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通过国家立法对党员和公务人员进行监督,制定了一系列严明、严厉的“取缔贪污的法律”,为政党纯洁和政府廉洁提供制度保障,让腐败人员为腐败行为付出巨大成本和受到严厉惩罚,从而达到使人不能贪和不敢贪的目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预防腐败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惩戒条例》、《不明财物充公法令》、《公务员指导手册》、《公务员行为准则》等。其中《预防腐败法》是其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新加坡《预防腐败法》自1960 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修订十余次。
如根据新加坡《预防腐败法》,对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其在某财产里占有的利益,如果与该人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的解释时,即被视为贪污所得。新加坡《预防腐败法》还规定,“贿赂”不仅包括看得见的“有价值的物品”,也包括看不见的有价值的职务等,具体包括:a.金钱或任何礼物、贷款、费用、酬劳、佣金、有价证券或其它财产或任何一种财产利益,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b.任何职务、雇佣或契约;c.任何贷款、债务或其它任何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偿付、免除或清偿; d.任何其它服务、赠与、或利益,如保证免受惩处、免因拘捕而失去资格、免受行政或刑事诉追以及以及行使或延期行使任何权利或公务上的职责;e.对上述a、b、c、d各款所指贿赂的要求、期约和收受。
新加坡《公务员指导手册》甚至对公务员借钱都进行了严格规定:(1)不得向下属或受职权管辖者及有公务往来者借钱,不得贷款收息;(2)对初任人员须要求其以书面叙明是否有债务困扰,如有则须说明其债务情形;(3)向亲友借钱,不得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总和(因为公务员负债过多,无力偿还,便易生贪污之心);(4)每年7月1日,每个政府职员都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财务状况及所欠债务。如果一个官员所负债务已超过自己三个月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入“债务麻烦”中的官员,该官员必须向其所属部门的常任秘书报告。凡是陷入“债务麻烦”中的官员或所填表格的内容虚假者,都将构成惩处,严重者可开除公职。之所以采取这项措施,是因为新加坡政府认为,公务员不能欠债太多,否则,就有贪污的可能。同时,新加坡《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公务员接受礼品进行了如下规定:(1)不得接受公众人士任何礼物、钱财或其他利益如娱乐、免费旅行等;(2)除非在退休时,不得接受下属送礼或娱乐应酬;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向常任秘书写报告,申报所受礼品的价值、名称等;所受礼品不得超过300美元;(3)特殊情况下,如无法拒绝或拒绝则不近人情,可暂时把礼品收下来,过后向上面报告,并将礼品上交。如本人需要这个礼品,经上级批准,按礼品价格付款。此外,新加坡还对公务员接受宴请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按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宴请。如果接受下属人员的宴请,必须报告宴请的时间和地点,宴请必须是适度的,不能超过举办宴请人员月工资的2%。上述规定不仅写在纸上,也确实落实到行动上。
七、重视加强党内矛盾解决制度建设
妥善解决党内矛盾是维系政党团结、凝聚政党合力的关键,国外诸多政党往往特别重视通过完善党内矛盾的解决制度和机制来弥合矛盾、化解冲突。如《法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专门对“矛盾冲突”的解决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矛盾冲突的调解原则:“党员内部的意见不统一有可能产生矛盾冲突。其解决方式必须是在党内或相关的组织内以民主的方式进行。仲裁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一些能消除分歧的建议;当然,无论在何种状况下,首先要在尊重每个党员的权利、尊重党的多样性原则的基础上,展开政治性辩论。如果某位党员认为其遭受的裁决是不正当的,那么他可以向地区或省的行政机构请求审理。该行政机构必须在当事人和其所在组织之间斡旋调解,使矛盾得以顺利解决。如果矛盾不能在分支机构得到解决,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投诉。”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主席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务不是在冲突时宣布哪一方是正确的,哪一方是错误的,或支持某一派别,反对另一派别;而是按照党的精神和党章的条款,提出一个可接受的观点,使双方的观点趋同。这一观点的形成建立在多次讨论、交流,并让矛盾双方多次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双方最终都要尊重这一观点。”
又如《英国自由民主党党章》(联邦党党章)中也有专章规定“冲突的解决”,要求成立一个由18名委员构成的联邦申诉委员会,其裁决范围包括:(1)任何关于本党章诠释的争议;(2)任何党员、联邦党组织、由联邦党认可的附属组织或指定附属组织,对于本党章赋予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声明;(3)联邦党和邦国党之间,除政策裁判权之外的任何争议;(4)本党章和据本党章制定的明确表达的任何问题;(5) 由某邦国党的某一党组织所提起的,与本党章有关的争议申诉,在用尽该邦国党全部已有申诉程序之后,依然无法裁决的申诉;(6)由邦国申诉委员会提起的必须由联邦委员会做出裁决的申诉。
另外,《葡萄牙社会党章程》中也规定了由全国仲裁委员会调查和裁决全国党的机构之间的权责冲突;《西班牙人民党章程》规定由党的执行委员会解决党内不同的地方党组织之间的矛盾。
八、重视加强科学决策制度建设
国外一些政党为促进科学决策,在制度规范中明确了决策机构职责、完善了系列决策程序、丰富了多种参与形式。如日本自民党专门设置政务委员会作为调查研究并制定政策方针的重要机构,会长由总裁任命,下设政务调查审议会、部会、特别委员会以及特别审查会、事务局。自民党党章第四章规定,政务调查会负责党的政策的“调查研究和起草”,下设17个部、会;党内除政务调查会的部会以外,与中央省厅的主要部门相对应,根据政策课题以及政策领域,成立了约80个调查委员会和专门特别委员会。根据自民党党章的规定,自民党的政策制定必须经过党的代表大会、国会两院所属议员总会和总务会的通过。但实际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议员总会只是名义上的决策机构,自民党的具体政策几乎都是由政务调查会审议或制定的,经常原案或稍作修改便在总务会以及全国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
《意大利民主党章程》第六章对“政治纲领的形成及参政的手段”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有主题论坛、年度纲领会议、民主女性常务会议、民意测验及其它形式的评议等多种形式保证政治纲领和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众的认可性,并有专门的“政治塑造”条款以促进政治文化传播。其中规定主题论坛“为民主党新政策和提议的酝酿提供有用的素材”,“党内民意测验可以针对任何关于政治和民主党组织问题的主题展开。民意测验带有评议或表决的性质。”该党还同一系列研究和文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包括研究中心、大学、基金会和文化联合会。
瑞典社会民主党通常在大选前一年,要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之前各俱乐部会根据中央党部的安排,依据时事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动议,并在俱乐部成员中广泛讨论,将有代表性的提议上报党的中央组织。党的中央委员会综合基层的意见,才提出执政愿景(建议与规划),在代表大会召开前发给党的代表和各个俱乐部,再进行广泛的讨论,以求共识。另外,该党还在党内决策中引入了公投决策制度。如果根据最新的党员登记报告,全党有不少于5%的党员,要求对于社会民主党的某一项决定进行公决,党中央的理事会就会组织全党进行公决。党中央的理事会会发出通告公示所要公决的问题和进行公决的时间,并将关于公决事项的有关决定发送给党区和党区的理事会。然后党区的重要执行机构党区理事会会向下一层级的工人公社发出通知,并且最终由工人公社召集党员投票,投票方式除了采用常规投票方式,还可以采用邮寄投票或者党的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投票方式。
西班牙人民党在党内设有专门的“政策论坛”,该党章程明确规定“政策论坛是一种能使不同意见和观点汇聚,是所有公众皆得以参与进来的积极的政治手段。通过政策论坛,人民党可以向社会宣导自己的立场和建议,也可以吸收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改进本党决策的基础。政策论坛应在每一个行政区划领域中举行,向公众发出政策讨论的邀约,人们可以亲临本党议会机构或是透过互联网络远程参加。各地党的执行委员会得向每一个政策论坛组织派出论坛协调员,该协调员负责就政策讨论的问题撰写决议报告并且提交给前述的执行委员会。”并要求在人民党所属任何网站空间内,都必须为政策论坛和议员办公室保留特定的空间。
九、重视加强社会联系制度建设
加强政党与选民之间的联系,夯实政党的社会基础,是国外政党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党章明确规定“接见选民是党长期贯彻的基本政策之一”。自政党成立,接待与走访选民就成为人民行动党争取民心、赢得选票的长效机制,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两项重要的制度:议员接待日制度和议员回访选民制度。国会中许多议题和议案也是从议员接见与走访选民的过程中形成的。选民通过议员接待日制度自下而上联系议员,议员通过回访选民制度自上而下联系选民,通过以上沟通制度与沟通平台,新加坡政府顺利构建了一个健全的、立体化的与民沟通渠道,为议员向选区选民传达政府政策,让选民更加支持和配合自己创造有利条件,从而为新加坡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加坡国会实行议员接待日制度。每个执政党的议员每周必须安排一次时间接待选区民众,听取民众反映各种问题。这是所有议员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上至总理、部长,下至一般议员都不允许例外。新加坡的议员接待日制度明确规定,每个议员都要有自己接待选民的日程,议员接待日的程序也极其正规严谨,在每个基层党支部志愿者辅助之下进行。
新加坡法律同时明文规定,国会议员必须挨家挨户在两年内遍访所属选区选民。其方式一般是每家每户拜访选民家庭,积极参加群众集会,定期约见所辖选区媒体进行采访。一般来说,每个议员在4年一届任期内要对本选区居民挨家挨户走访两次,平均每个周末约需要走访100户人家。另外,大选期间的大约10天内,每个议员候选人还要突击性地对本选区居民挨家挨户地走访一遍。如果碰巧选民不在家,议员就用印有英文、中文、马来文、印度文等四种文字的短信告知自己来过。议员走访选民一般都会带几个本选区基层党支部辅助人员随行。在走访前,议员会预先告知每家每户议员来访时间,这样既节约时间又能间接表明其身份。1982年底,人民行动党还制定了部长定期访问各选区的制度。与议员接待选民不同的是,部长定期到行动党各个选区进行徒步旅行,一方面听取民众意见,另一方面当面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不仅为人民行动党赢得选票打好基础,还注重听取基层民众对国家的发展意见和建议。
瑞典社会民主党注重加强与党的外围组织联系,学生组织、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和基督教组织是瑞典社会民主党的重要外围组织。在中央每一次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理事会和党的执行委员会时,瑞典社会民主主义青年联合会、瑞典基督教社会民主党人联合会、瑞典社会民主主义学生联合会有权利各派出一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他们有权利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发言,并且提出议案。
刘光毅 编译:《意大利民主党伦理准则》(2008年2月16日)。
郭伟伟 编译:《马华党员行为守则》(2005年1月20日中委制定,2007年1月23日中委会修正。)
朱艳圣 编译:《日本自由民主党党则》(2012年1月22日)。
朱昔群 编译:《西班牙人民党章程》(2008年6月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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