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已由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一座崭新的大都市,并在城市发展变迁中积累了丰富的社区治理和社会建设经验,先行探索出了一条从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的现实路径,“深圳模式”再次赢得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
在隆重纪念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三十周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二十周年之际,4月23-25日,由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建设委员会、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深圳市从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在风光旖旎的大梅沙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市委党校、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深圳大学、深圳社会科学院的三十余位著名专家学者集聚一堂,热议深圳社区治理体制的改革历程、创新举措和示范价值,畅谈深圳社会建设的成功做法、制度特点、实践意义和持续创新空间。
在三天会期里,领导嘉宾和专家学者进行了社区调研、经验交流和学术探讨,行程紧凑,研讨深入,大家围绕“如何以社区自治为突破口,实现由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的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一、“深圳模式”:从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的先导经验标本
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刘润华以盐田区为蓝本,就如何以社区自治为突破口,由社区建设牵引社会建设,介绍了深圳市社区建设的历程和社会建设的进度;副局长祖玉琴出席闭幕式,并进行了会议总结;盐田区委书记袁宝成出席开幕式,详细介绍了盐田区和谐社会建设情况;副区长王宏彬出席闭幕式,并与有关专家学者探讨了盐田区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持续发展空间。盐田区民政局局长侯伊莎对盐田区在社区治理体制改革方面的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
首先是逐步建立了“居站分离”的社区治理体制,使居委会回归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99年实行“居企分离”,理清并分离居委会与集体股份公司的权责关系和办公场地及人员,使居委会变服务股民为服务户籍居民,启动了居委会城市化、社区化的法律程序。2002年按照“议行分设”的理念,建立“一会(合)两站”社区管理模式。通过把集行政、服务、自治功能于一体的居委会职能在组织内部进行分解,架构起了决策居务的自治组织居委会、承担行政职能的社区工作站和承担社区服务功能的社区服务站组织结构,创新了社区组织架构的过渡模式。2005年按照“居站分离”的理念,把三个组织(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在人员、办公场地、经费、职责、运作模式等方面一一分离,建立“一会(分)两站”的社区治理模式。将社区工作站从居委会中剥离出来,归并到街道办事处,作为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工作平台,专门承担政府交办的行政性工作,做政府的“腿”;社区居委会则彻底回归到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做全体常住居民的“头”;社区服务站则由居委会作为举办主体,按照相关法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区各类公益服务活动,做社区居委会的“手”,为社区居民服务。
其次是引入法治、调解、社会、服务、文化等功能,使居委会成为在社区建设中实心化的平台。“居企分离”后,居委会一度呈现了“空心化”、“边缘化”的趋势,为了遏制这种情况,盐田区逐步向居委会引入和增强了法治、调解、社会、服务、文化、公民教育和监督等功能,引领和指导居委会向社会治理的“中心化”、“实心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居委会的领导力、自治力、协调力和公信力,具体采取了以下七个措施:建立了“三会制度”和居民论坛制度,增强居委会的法治功能;建立社区民意表达室,促进居民有序政治参与;引入社会工作方法,增强居委会调解功能;引进专业社工,增强居委会的社会功能;建立服务平台和购买机制,增强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加强文化平台和载体建设,增强居委会的文化功能;实施了多元培训,不断提升居委会的领导力、自治力。
为了夯实社区的自治基础,盐田区在原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推动社区治理体制改革,采取的相关措施有:推行“一站多居”新体制,便于社区居民更好地开展自治活动;进一步完善居委会选举制度,提高民主选举的水平;调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设立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设立民意表达工作室,建成“全方位”民意沟通平台。
再次是加强制度建设,以社区建设牵引社会建设。盐田区将社区自治作为突破口,全面启动社区建设牵引社会建设的和谐社会构建系统工程。在社会建设大格局下,盐田区2010年出台了《中共盐田区委、区政府关于完善民意畅达机制促进基层民主发展的意见》,拟出台《中共盐田区委、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若干意见》和《盐田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试行办法》、《盐田区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盐田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居委会自治能力的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力图通过新的制度建立,不仅系统地进行社会建设,而且为居委会自治发展提供更大的制度环境,腾挪出更大的空间。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建立新型政社关系,具体做到凸显社会管理职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完善基层民意畅达机制、深化社区治理体制改革;(二)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具体做到强化社会组织功能、健全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三)创建“盐田特色”的基层民主模式,不断优化社会结构,具体做到完善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和程序,完善居委会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居委会领导力、自治力、服务力、协调力和公信力,按业缘设立社区居委会,完善基层民意畅达机制。
在此次研讨会上,“深圳模式”的创新举措成为专家学者的热议焦点,他们从社区治理和社会建设的双向互动视角,普遍认为盐田区社区治理体制变革,创新了多元社区治理理念,解决了新型社会治理体制缺位的问题;创新了“政社分开”社区治理组织体系,解决了政府包办社会的问题;创新了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方式,解决了社区党组织如何领导社区转型的问题;创新了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解决了社区居委会归位难的问题;创新了社区服务机制,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解决政府从社会自治事务中退出后缺乏社会组织承担的问题。
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谢庆奎教授认为,深圳作为社区自治模式创新的典范,已经走在了社区治理创新的前沿。深圳市盐田区在城市社区自治体制上的创新举措,具有“议行分设”、“会站分离”的特征,理清了行政主体(政府)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社区工作站从社区居委会分离使居委会回到了自治组织的位置,更加有利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真正为老百姓做实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白钢教授认为,盐田区从自己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出发,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在规制社会建设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引导作用,摆正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了改革能够一步一个脚印健康、稳妥地坚持下去,其制度创新的经验和改革策略对于全国的社会建设具有启迪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的陈红太教授认为,盐田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围绕创建符合盐田实际、满足政府社区管理和居民权利实现和保障需要的社区治理模式,不断探索并与时俱进,坚持制度创新和体制内资源优化,为形成中国特色社区治理经验积累了共识。解决了社区治理体制的五大问题,即社区治理体制模式选择问题、政府包办社区管理的问题、执政党如何领导社区建设的问题、社区居委会归位难的问题、社区服务的组织承担问题。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唐娟副教授根据自己多年来对深圳社区治理模式的观察,认为“盐田模式”创新了社区治理理念,体现出一种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创新了社区治理组织体系,体现出一种由“政社合一”向“政社分开”的转变;创新了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体现出一种“上级任命”向“居民直选”的转变;创新了社区服务机制,体现出一种由“政府提供服务”向“政府购买服务”的转变。明显的成效主要是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执行力,维护了社区稳定;归位了居委会自治角色,促进了基层民主、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
二、社会权利:社区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
尊重社会权利,以社区自治为突破口,通过提供制度空间和扶持社会组织,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伙伴合作关系,社区建设和社会建设将更具活力,政府的社会治理水平将进一步提升,这是盐田区由社区建设牵引社会建设成功实践的内在逻辑。专家学者围绕社会权利与社会建设的关系,社会权利的落实和利益关系的协调,社会权利对于社区自治的重要性等问题开展了深入研讨。
中央编译局当代所杨雪冬研究员指出,社会管理是所有社会实现秩序所必需的制度机制。现代社会管理的核心是如何在维护社会权利的前提下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而作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社会权利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的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资格。对于中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建设来说,首先要面对的是社会多重转型的冲击,因此要维护社会的团结和谐,并为个人的平等发展提供制度化保障。所以社会权利导向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而消除现有的阻碍社会权利公平实现的体制机制,建立有利于社会权利发展的制度环境,实现社会的再组织化应该成为中国社会建设的重点。他还提出了社会管理中应当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一要坚持社会权利的普及化;二要赋权给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三要构建社会治理的新框架;四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
中山大学何艳玲教授从社会权利关系的协调层面,以公民需求的满足作为讨论的起点,认为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促成关系的和谐生产,所谓“关系的和谐生产”就是存在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利益调节机制,以消解人与人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或者降低利益冲突带来的负面效应。相应地,社区建设的内涵就是在社区层面通过构建一定数量、高质量的利益调节机制,以消解人与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或者降低利益冲突带来的负面效应。社区建设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产生政府和市场都没有办法去提供的产品;二是可以协助政府提供某些公共产品;三是对其他领域的建设形成正向推动力。目前中国社区建设面临的挑战,主要是纵向利益调节机制失效、横向利益调节机制缺失和利益调节过渡的政治化。相应地,在社区建设上必须重建纵向利益调节机制、构建一个横向的利益调节机制并且培养理性公民和有意义的公民参与。社区如何才能建成为“地域性共同体”这一问题的答案,实际上已经超越了社区建设本身乃至社会建设本身,中国社会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在更大程度上其实是国家建设的任务,中国的社会建设的实质是将“社会”带回给国家,而中国社区建设的实质是将“社区”带回给社会。
深圳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所的倪晓峰博士指出,“权利本位”强调的是在社区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居民的权利。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进行权力结构重建,转变政府职能,将部分权力让渡于社区,就是为了还原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地位。然而实践中却常常存在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政府职能转变同权力下移等同,第二个误区是把形式上的社区自治到功能上的社区自治相等同。因此,在解决了社区自治的权力与权利难题后,针对社区自治如何有效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当前社区自治的重点应当是从向社区充分放权到赋予其自治能力,政府应明确自己的“掌舵”而非“划桨”的身份定位,严格划分与社会的边界,成为社区制度、资金保障和组织保障的提供者,实现社区从形式性自治向实质性自治的转变。还原社区居委会自治地位的基本逻辑是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放权”到“赋能”是重新认识政府在社区自治中的职能定位的主要标准。“盐田模式”经历过两次重大转型,一次是放权让利,从“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转变为“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另一次是在解决还权于社区、还位于社区的基础上,不断深化体制创新,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迈出了从放权到赋能的关键一步,促进组织结构上的非行政化向组织功能上的非行政化转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社区居委会自治范围的合理设置提高了社区自组织能力;二是“三会制度”和居民论坛的建立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民主协商能力;三是民意表达工作室(区党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政协委员工作室)的成立提高了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能力;四是购买服务的制度化提高了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的民主实践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对以上三位学者的发言作出点评,认为在重视人的属性、考虑物种属性的基础上讨论制度安排的时候,如果是国家的模式,伴随的社会权利结构肯定是很不一样的。他举例谈到,理论上讲房子就是你的房子,但由于我们国家现有的制度结构,尤其是现在的政策越来越强化房子行政化的特点,房子的身份本身是非常不平等的,房子的身份级别也不一样,从而使得房子本身的权利结构不一样,以房子为中心的治理结构肯定是不一样的,否则就是寻租或者分离,除非成本和收益结构是对称的,这时候才谈得上制度治理,谈得上有相应的制度结构。多中心自主治理可能有很高的专业化服务,但不花钱想获得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是很困难的,一定要付出成本才有可能有高质量的服务,否则是不可能的,这是自主治理的核心方面,因此社会权利的落实需要创设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
三、公民参与:社区自治和社会建设的基础
社区居民的参与度是社区自治的一个重要指标,公民参与对于社会建设有着基础性意义,盐田区的重要成功做法在于还原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广泛吸纳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会上不少专家学者阐述了社区参与的重要性,并就如何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如何提高其自治能力等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的史卫民教授对中国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态势作了一个评估。得出如下四个结论:第一,都会区(北京、天津、上海)是居委会选举组织化程度最高的,紧跟着都会区后面的是东北地区,然后是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最差的是中部地区。第二,2001年到2003年全国的直选(居民一人一票的选举,不包括户代表选举,户代表选举是间接选举)达到了15%,2004到2006年达到了24%,整个直选的进程也体现出了不平衡性。第三,居委会选举的主要特征:一是全国已经基本完成居委会向城市社区组织的转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数量就全国范围内已经趋于稳定;二是社区居委会选举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并没有达到程序化的要求,尤其跟村委会选举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三是社区居委会选举程序本身,尽管民政部有一个直选的程序,但那是推荐性程序,也没有达到规范化水平,它的规范化水平不但低于村委会选举,还大大低于人大选举;四是尽管推进居民直选和扩大户代表选举的范围成为现在居委会选举创新的重头戏,但是就全国而言,至少到了2006年,户代表选举和直接选举加起来,全国没有超过50%;五是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和选民参与总体程度偏低;六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有较大变化,年龄构成和性别构成这两项因素变动比较大,其他变动不是很大。第四,居委会选举未来的发展:一是社区居委会选举有必要跟村委会选举绑在一起进行;二是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应该采取选聘分离的方式;三是不要强行地把社区居委会选举百分之百的直接选举作为我们基层民主发展的硬性指标;四是在社区选举中普及海选;五是选民主动登记的推广意义不大,外来务工人员参加选举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中共中央编译局何增科教授指出,社区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将来有可能是一中心、多主体、多共享的模式,即在党委领导下,以社区全体居民为中心,政府、自治组织、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社区公民对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全过程参与,形成共有、共治、共享的格局,由此促进社区的善治。完善“深圳模式”,一方面需要把居委会做实,在赋予它法治功能、调解功能、服务功能、文化功能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发挥其表达民意、参政议政、权力监督、协调枢纽的作用;另一方面,应逐步使“两代表”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方式产生,使其真正成为民意代理员、信访代理员,作为老百姓的出气筒、解压阀;再之,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基金会或者社区发展基金会,使社区的发展有自身造血的功能,大力发展社区企业、社区利益公司等。
复旦大学顾丽梅博士指出,社区的公共参与可以提升社区治理的效果,有助于将民主治理的理念引入到基层政府的治理中,有助于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她以上海潍坊与深圳盐田社区中的公共参与为例,指出社区公共参与是强化基层社区自治与社区民主,提升居民社会化意识的重要路径,而且基层自治与民主参与的实现是需要学习和培训的,这两种治理模式在公共参与的基础上所体现出来的共性:一是社区治理理念的创新,二是社区治理体系的创新,三是社区服务机制的创新,四是公民参与政治的培训制度的创新。
复旦大学的刘春荣博士提出了“赋权”这一概念,并阐释了其与自治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居委会这一法定的群众自治主体为组织核心,实现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两性互动,这是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关键问题。社区组织自治功能弱化、社区居民公共参与不足,这是转型期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过渡特征。这种弱化和不足不仅和现代社会社区的参与理念不符,也影响了国家政策在基层社会实施的有效性。而且,这种状态往往强化了国家介入的角色,牵引政府卷入本该由社会自组织来解决的问题场域,而从长远来说,国家力量的纵向衍生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社会来说都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治理困境。在这种矛盾面前,最为现实的选择就是探索新的国家介入方式,即对于社区组织和基层群众进行赋权管理。通过社区赋权来建构基层民主的制度框架和组织形式,这对于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培育来说具有战略意义。他以上海的经验为例,指出具有社区赋权性质的诸多政策不仅合理地改变了权力关系的格局和行动资源的配置,而且扩大了居民参与的途径,并塑造了居民的社区认同和信任,这不仅是基层民主治理的制度设施,而且给社区社会共同体的成长带来了新的动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白钢教授在点评环节中谈到,从全国范围来看,比方说选举,如果拿盐田地区和其他地方比较,可以清楚的看到盐田找到一个重要的突破口,所以它走在社会建设的前面。外来人口,就是没有户籍,只有居住证的这样一批人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也可以参加选举,这实际上给在改革过程中的全国提供一个很好的范例。对盐田的改革和已经所取得的成绩,我们不仅仅要密切地关注,而且要认真地思考一下它将会带来什么灵感,要联想一下盐田给我们全国提供了什么?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非常重要的问题。另外,盐田出台的一系列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办法、指导性文件等等,应该说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它给大家提供了一些范例。我们每进行一次改革,在实施之前,先想到有哪些问题要解决,这个非常重要,可以使我们的改革能够一步一个脚印,能够很健康地坚持下去。由于盐田的改革是从自己面临的实际所提出来的,因此盐田的改革很有启迪作用,特别是在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这个问题上,它做的一些文件,可供其他地区特别是都会区,值得他们认真思考。另外,在改革的最前沿、市场经济搞得最正规的地方,讲公民最基层的事务和活动的时候,管理方面所考虑的问题,都体现了党的领导,这条也是深圳之所以每次走在前面、搞得成功的根源所在,它摆正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四、重塑居委会:以社区建设牵引社会建设的现实路径
深圳社区治理体制的变革,一方面使得居委会实现了形式上的居民自治,独立自主,可以决策与居民直接相关的社区事务,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边缘化”和“空心化”的趋向,一些居委会由于行政资源的剥离,缺少相应的办实事的资源。盐田区通过引入法治、调解、社会、服务、文化等功能,使居委会成为在社区建设中的“实心化”和“中心化”平台的有关举措,对于以社区建设牵引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会上一些专家学者也表达了对此问题的关注,对盐田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肯定,并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基本认为重塑居委会是社区建设牵引社会建设的现实路径。
深圳大学的马卫红博士指出,直选后的居委会日常工作中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第一,发展资源匮乏,居委会地位边缘化;第二,社区事务多头管理,居民自治模棱两可;第三,缺乏激励机制,居委会工作人员动力不足;第四,受益群体面窄,居委会只是少数人的舞台;第五,制度供给不足,居委会工作无法可依。通过对盐田区东和社区居委会的实地调研,她认为,对于居委会的定位和改革,如果在强调其居民自治组织属性的同时,还期望坚持其基层控制体系组成部分的身份,恐怕只会阻碍居委会正常功能的发挥或者把居委会推向重新行政化的境地。社区空间的变化与社区组织结构的复杂性已经使居委会失去了“独大”的社区地位。而且,相比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在社区空间所占用的资源是最有限的。因此,与其通过行政手段扶持居委会的发展,不如尊重自治组织的特性和发展规律,正视社区权力分化、组织多样化和复杂化这一现实,用制度安排来规定社区组织结构,使它们建构独立自主且能协同合作的权利关系,形成社区秩序。这种制度安排不剔除也不限制居委会的居民自治功能,相反可以充分利用居委会善于动员和联系群众的组织特点,使其真正作为社区群众的利益代言者。
中国人民大学杨宏山博士则认为,有必要以社会工作精神来重塑居委会。针对居委会面临的资金困境,可引入社会工作理念,拓展社会服务项目,通过“使用者付费”机制筹集服务资金。作为非营利组织,居委会运营社会服务项目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以社会工作精神为指导,重塑社区居委会组织,大力发展社会工作,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可保障居委会在回归自治后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并具有广阔的活动空间。以社会工作精神塑居委会组织,既要保障其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属性,又要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为此,一方面,需要完善居委会的自治制度,完善居委会选举、决策、管理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居委会有必要引入社会工作方法,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化解社区矛盾和邻里纠纷,兴办社区服务中心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为社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工服务。为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居委会有必要实施社会工作培训活动,编制社会工作发展指导手册,建立社会工作网络平台和会议交流制度。相应地,政府部门一方面有必要出台相关政策,对社区社会工作进行发展规划,简化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和考核评价体系,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陈文博士概括出深圳市社区治理体制的嫸变特点,并介绍了深圳市如何让居民委员会去行政化的一些探索。第一个步骤呈现出政治化趋向,第二个步骤呈现出企业化的特点,第三个步骤则趋向于行政化。针对这种行政化,深圳市的盐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都作了一些积极而有成效的探索,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居委会在失去行政资源传统资助方式的情况下,行政资源的拨付方式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将行政资源分配给居民委员会,可以在居民委员会下面设立社区社会组织,由其为居民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二是居委会在失去传统行政资源支持的同时,应该要挖掘体制内的民主政治资源促成居委会的实心化、中心化,如积极探索社区人大代表、党代表和政协委员兼任居委会负责人的机制,将居委会作为反映和整合社情民意的重要组织。
北京大学夏学銮教授在点评中指出,无论从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还是社会建设视野下的社区建设,都是在探讨社区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关系。从社区建设的高度来审视深圳的社区建设,深圳社区建设的层次提高了,可以说迈向了一个新台阶,从社区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从民政战略转变为国家战略,这是它提高层次的重要表现。社区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双驱动模式有以下的优越性:第一,双引擎驱动比单引擎驱动动力大、速度快;第二,两个轮子的运行比单一轮子运行更加平稳、更加安全;第三,决策执行层次得到了提高,使深圳市的社区建设更加有公信力,更加有权威性,政府在社会建设方面投入也会增多;第四,社会建设涉及到民生的就业、教育、医保、社保、住房等基本问题,深圳民生净福利指数得到提升;第五,深圳人的生活幸福指数也将会大大提高;第六,随着民生净福利和幸福指数的提高,必然会减少深圳社会运行过程的摩擦和冲突,使得过程更加协调,结构更加均衡,功能更加整合,使深圳社会更加和谐。
五、社区治理效能:理性认识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的转型问题
社区治理体制的变革是伴随着对社区战略性作用的重新认识而逐步深入的,其对于全面的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理性认识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的转型问题,需要客观评判社区治理的效能。
深圳大学邹树彬博士讨论了三个现实问题:第一,为什么会提出回归自治或者还原自治这个问题?动力是什么?是政府在推动这个事情还是居委会在推动这个事情?他认为,居委会对于让自己回归自治组织目前仍然缺乏强劲动力,其实是政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二,还原居委会自治是否能够解决居委会所面临的问题或者说政府所面临的问题?从社区工作站的角度看,深圳的实际情况是在现实运作中社区工作站承接了很多事情,可是很多事情并没做好。从居委会直选的角度,改革以后是否会对居委会本身或者社区治理本身有重大的促进,实际上是勉为其难的,事实上确实存在居委会出现边缘化、空心化的问题,它的地位更低了,居民对其的认同度也在下降。第三,回归自治以后,社区到底应该怎么发展?居委会到底应该怎么发展?从中国社区建设整个发展的历程来讲,整个社区发展是规划的过程,政府应该有培育的责任,但这不等于政府一直包办代替,而是面对社区层面的职能转化,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社会组织。居委会成员应该属地化、本土化、亲民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能扎根社区,其工作方式不应该像政府那样靠法律的刚性约束,而是要更多地靠人情、面子、熟人、说服、沟通等方式。
经过对深圳市宝安区的实地调研,深圳大学周林刚教授对社区治理的效能和满意度进行了分析。他得出的结论是,深圳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从特区内“盐田模式”的基础上开始并逐步推广的。客观而言,地方政府的这种“创新”举措首先值得肯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都有着一种推广改革经验的冲动,将一个“点”推广到了“面”。就位居特区外的宝安而言,政府强制推行的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效不太明显。可喜的是,宝安区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关外特殊的实际情况出发,走了一条稳妥的社区改革之路,为下一步完善社区治理模式大大节约了成本。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研究所的陈家喜副教授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结构转型作了介绍。他指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结构发生了两次较为明显的转型,即由街居结构重组为社区体制,再由社区体制导向社区自治。第一次转型不仅意味着社区区域的重新规划、社区办公与硬件设施的修建,还包括对传统社区治理体制的改造与重组。第二次转型是在社区重建基础上按照民主原则进行的再一次社区治理结构的转型。许多地方的探索模式,在充分赋予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同时,也妥善地协调了社区自治与政府行政的关系,协调了社区事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功能。随着城市社区的分化与利益关系的调整,社区面临的任务与问题也发生了转变,并凸显出既有社区治理结构的限度。在维护社区和谐的导向下,社区治理结构需要再次转型,应当从社区自治走向社区共治,即不单是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还应当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利益整合与协调功能,发挥社区草根组织的利益表达功能,以及社区居民的自主参与,从而形成一种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格局。
北京大学谢庆奎教授在点评中指出,社区治理已经实现了第一步转型,就是去行政化,现在我们讨论的是如何完善这样的社区治理;第二步转型就是去政治化,但这在中国目前可能还不适合。在完善“盐田模式”方面,他提出四条意见:第一,居民自治内容的落实与扩充;第二,社区党组织、党支部的作用和功能要明确规定;第三,社区内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应该独立发挥,社会组织本身应该独立,不要和服务站混在一起,逐步地形成居、站、社的分离和互动,服务站的功能逐步归并居委会;第四,现在区、街、站体制要进一步考虑改革,逐步建立行政区和社区的新型治理体制。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苗月霞博士则从社会资本的视角来看待城市社区建设问题,认为现在城市社区建设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注重硬件建设,却忽视了社区参与、社区信任和社区认同,也就是社会资本方面建设非常不足;二是行政化推动的问题。要使以“盐田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能够真正运转起来,有必要注重社会资本的培育,为社区建设提供社会资本基础。推广“盐田模式”的途径,首先是在已有前期制度基础的情况下,可以把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放在比较主要的位置;其次是在管理体制创新方面还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总的来讲,社区和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应该把社区自治放在更主要的方面,政府从最初的主导、推动变为倡导和支持的角色,最终形成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的社区共同治理体制。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所长黄卫平教授比较了政府和学者在社区建设、社会建设、社区自治等问题上思考角度的区别。政府推动社会建设、社区自治的目的,应该说纯粹是政府性,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市场经济转型的制度条件下,在利益分化矛盾加剧的背景下,试图通过社区建设来寻求一种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机制和方式,以证明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因此,政府在推动社区自治的时候,他们主要是为了构建在党领导下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把公民的参与诉求或者可能的参与诉求尽可能纳入到体制内进行有序释放,但是并不想过度诱发和刺激公民的参与欲望,引发不必要的过度参与需求。而学者可能更多是从公民社会的成长,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发生、现状、趋势及其因果关系的国际视野或者本土关怀进行学理分析,更多是从规范性角度考察民主政治的发展、成长,沿着基层自治必然的内在导向考虑问题。这两者有区别,但是两者也有交集,我们要充分理解、体谅并且积极性的帮助政府完善改革举措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思考来丰富和完善决策。在总结了深圳基层社会治理需求形成过程的基础上,他概况了三种改革模式:一种是公民社会自身的崛起,由公民自发推动的改革;第二种是深圳市政府主动推动的改革;第三种包括公民社会和政府的互动,即在公民主动提出诸多利益诉求、许多参与欲望的情况下,政府给予积极的回应,形成了一种互动的改革。因此,深圳从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的进程中,需要遵循“吸纳”和“嵌入”相结合的双向互动路径:一方面,通过激活现行体制中的民主因素,创新机制理性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现阶段社区中的多样矛盾,充分吸纳和整合社情民意,引导基层群众有序自治,把居民的参与诉求纳入到现行体制内有序释放,努力增加社区和谐因素;另一方面,通过充分挖掘体制内的政治资源,加强基层党建,发挥先锋党员、政协委员和公职人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模范作用,广泛联系人大代表,创设制度机制规范业主委员会等新兴组织的运作,将传统政治资源嵌入到基层社会中去代表民意,理性促进党和政府引领社会。
六、构建公民社会:从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的根本出路
在最后一个议题中,各位专家学者对社区治理的发展前景和趋势,以及从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的根本出路等进行了展望,基本认为构建公民社会是从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的根本出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的陈红太教授对盐田经验进行了总结,认为社区治理体制改革评价有三个维度,一是政治性和方向性评价,二是科学性和可持续评价,三是社会性和影响力评价,据此盐田经验在于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制度创新,解决了社区治理体制的五大问题(社区治理体制模式选择问题、政府包办社区管理的问题、执政党如何领导社区建设的问题、社区居委会归位难的问题、社区服务的组织承担问题),得到学界、媒体、上级和社会的普遍肯定。在盐田经验的基础上,他还展望了现阶段我国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和重点,可以概括为“三个强调”:强调民权需要的供给,就是社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和保障社区居民对社区管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选任权、监督权、自治权等方面的民权需要;强调执政方式的转型,就是党的执政和政府管理能否实现从政府全能和政府包办的“政社合一”体制,转变为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方式以满足民权需要为目的社区有效治理体制;强调制度创新的可持续,就是执政党和政府对满足社区治理需要的制度供给和服务供给,没有先验的可照搬的经验和模式,需要借鉴古今中外一切有益的制度和文化要素,通过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探索来实现,并且使这些制度创新可持续。
北京师范大学汪波博士则提出“行政、统筹、自治之三元复合”的新型城市社区管理新体制,认为中国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是以党的领导为前提,并且是党为在新时期解放思想,改善党的领导,而推行的治国策略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存在与西方社区管理体制不同的内在逻辑。在我国当前“强国家—弱社会”结构中,转型时期的社区治理应体现为: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弹性互动,专业行政与统筹协调的结合,从而形成“行政、统筹、自治之三元复合体制”,该体制具有弹性,三种力量随着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相应发生变化。盐田社区治理机制的创新发展过程是单点创新转向综合创新的过程,是处在制度变迁的中间和过渡环节,它的持续发展一定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不断获取自己的胜利。
北京师范大学的徐家良教授则提出嵌入式公民社会的概念。他通过分析盐田区社区居委会性质、功能与职责的演变,归纳出五个特点:一是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逐渐清晰化;二是拓展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三是以制度促进自治建设;四是强调社区居委会的精神文化功能;五是由服务政府的“一元服务”向服务政府和服务居民的“多元服务”转变。在盐田区,中国公民社会的内涵和形式已经出现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嵌入式公民社会的特性,其特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第二是嵌入式的组织动员;第三是个体自觉的展示。在转型期的中国,一方面需要将原来行政化的社区居委会逐渐还原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还需要承接相关的政府赋权委托,成为沟通社区居民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一个服务于居民和服务于政府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嵌入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动员,使组织动员与个体自觉有机结合,形成嵌入式的公民社会,保持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和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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