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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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四块基石

 
[文章摘自凯迪网络,文中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
 

    有人说,只有在基督教文化背景下,才能建立真正的民主社会,以前我也认同这样的看法。不过随着我的圣经和神学知识的增长,我对这样的看法产生了极大的怀疑,我发现,无论从历史和现实,从外在表现和实际内容,把基督教和民主说得关系非常密切,都显得很牵强附会。 
  民主社会不是天堂,只不过人们为了社会和政治生活搭建的在地上的房屋,绝不是基于彼岸的神圣追求,而是立足于此岸的现实考虑。 
  这种房屋的每一块砖瓦,质料都是“多数人的意愿”,无数代人的血泪经验证明,只有民主这种房屋,才经得起人类政治生活的风浪,才能为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提供牢固的后援。 
  只要是人就需要房屋也能搭建起房屋,这和宗教信仰无关,和文化背景无关。 
  有人说,中国经济落后,国民素质差,所以不能搞民主,至少民主应该缓行。我认为恰恰相反,正因为如此,更应该立即建设民主社会。 
  其实,我认为中国人早就开始以“多数人的意愿”来构建社会的努力,“苍天当死,黄天当立。”、“等贵贱,均贫富。”、“有福同享,有难同当。”、“造反有理”,这些不是多数人的意愿?从王莽的“新朝”到康有为的“大同”,从梁山到井冈山,为建设符合“多数人的意愿”的社会,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中国人都作出了不少的努力。然而,民主社会一定要建立在四块基石上,而这四块基石,却与“多数人的意愿”无关。 
  第一块基石,保护私有财产权。 
  如果说宪政萌芽于十三世纪初的《大宪章》,那么现代民主政体则奠基于1689年洛克对光荣革命的哲学诠释。在《政府论》中,洛克写道:“除非获得本人的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剥夺任何人的任何财产。” 
  我认为,洛克所说的“最高权力”,不仅是指国王的权力,而且也指“多数人的意愿”。固然,没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样的规定,你的房子随时有被拆迁的危险,但民主如果没有保护私有财产权这块基石,你的房子很可能随时被充公。  
  比如,我们是否投票决定你的房子给我们作公用舞厅呢?在一个经过土改和文革的社会里,我认为通过的可能性相当大。但在真正的民主社会,只要你不愿意,“多数人的意愿”决不可能让你的房子充公。 
  洛克把保护财产权看得很重,他甚至认为人没有财产权,人和动物就没有区别。我认为,没有财产权,人一定是奴隶。 
  在中国专制王朝,只有皇帝才有财产权,所以就是富可敌国的和珅,最多不过是奴隶中的人才,简称“奴才”。 
  不管是奴隶还是奴才,都不能得到免于恐惧的自由,究其根本,是因为他们没有财产权。 
  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照我看来,有恒产者,就是有财产权的个人;有恒心,则是在相当程度上获得了免于恐惧的自由。有恒心的个体组成的社会,才有可能避免把政治搞成整人之权术,把法律弄成治人之谋略,经济才不会成为“血酬定律”支配下的一场游戏一场梦。 
  没有财产权,每个人的生存随时都受到威胁,不是在考虑如何自保,就是盘算如何抢劫,这使“多数人的意愿”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几乎是必然。 
  所以,至少对我来说,没有财产权保护的民主,我情愿不要。我可不愿意生活在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社会里,殷鉴不远,谁愿意让文革再来一次? 
  在财产权得不到保护的社会里,财富被抢劫者应该知道,要追讨回被抢劫的财富,除非以暴易暴,为了光和热,飞蛾要付出扑火的代价;财富抢劫者应该知道,在有些社会里,抢劫并不是不可饶恕的罪恶,英国有圈地运动,美国贩卖过黑奴,发过不义之财不要紧,关键是知道什么时候应该收手。 
  打天下的成本连利息都得到加倍偿还时,如不金盆洗手,吃饱了不放碗,遇到的危险可是随时间的后推成几何级数上升了呀。在这个时候,推动建设保护财产权的社会机制,是最好的赎罪方式。 
  有人对中国真正建立起保护财产权的社会机制感到悲观,而我却要表示谨慎的乐观,只要是人,都想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都不愿意是奴隶,就算是能当上奴才。 
  第二块基石,司法独立。 
  每个人的财产权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就一定需要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价值还不止于此。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甚至提出三权分立的的孟德斯鸠都没有充分认识到。孟德斯鸠认为,司法可以归为行政的一个部分,政府的有效职能只有两个,即立法和行政,当然他认为,“如果立法的职能和行政的职能由同样的人履行,那将是自由的终结。” 
  美国的民主实践,才使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美国立国之初,司法部门是一个“既无钱又无剑”的机构,经常让人轻视。这种情况得到改变,是从马歇尔大法官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进行明智而机警的判决后发生的。 
  这一著名案例的经过,许多书和文章都论述得相当详尽和深刻,简言之,马歇尔这次判决深远的意义,在于为最高法院赢得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在于确立了司法复审在美国宪政中的基础地位。 
  没有司法复审,就没有司法部门对行政部分的制约,政府越权将是很容易的事,“依宪治国”就只不过是说说罢了。 
  司法独立,还指司法部门对问题只从“法律的观点”看,不考虑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诸种社会价值,很多时候,独立的司法部门的举措,是违背“多数人意愿”的。 
  司法独立,不但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更为重要的是,独立于民意的司法,才能克服民意急功近利的短视。 
  民意容易受可见的现实利益的支配,往往忽略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游戏规则。如果民主成了“得民心者得天下”,我敢说,这种民主一定充满了阴谋和暴虐。 
  20世纪60年代,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政府和民意都反对结束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但南卡罗来纳州在包括自己州的所有法庭都遭到败诉。南卡罗来纳州的州长作了这样的演说:“假如所有的合法手段都已经用尽,那么,我们州议会就应该使南卡罗来纳州作出明确的选择----这是一个法治政府,而不是一个人治政府……我们必须朝着对南卡罗来纳州有利,同时也对我们美利坚合从国有利的方向转变。这个转变必须有尊严地完成。这个转变一定要在法律和秩序之下完成。” 
  从古罗马的波利比乌斯、西塞罗,到洛克、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等政治思想家,都认为理想的民主政体一定要有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一些特质。那么什么是民主政体的王呢?那一定是法律。只有法律的意志能不受“多数人意愿”的影响,他的权威不因民意和政党利益而打折扣,才会有尊严和秩序,公民才不会成为暴民。 
  法律要为王,没有独立的司法是不可能的,当司法在政党的操纵下,当三陪女都可当法官,在这样的社会里搞民主,一定是煽动分子搞破坏。 
  第三块基石,自治的大学。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权威源于它是自由的保证;法律成为民主政体的国王,是因为每个人的人权作为材料,铸造了它的权杖;国王的尊严,则取决于是否捍卫了每个人的人权。 
  可是,权杖的材料是从哪里来的呢?卢梭说,人权是天赋的,比如说“自由”、“平等”之类就是天赋人权。 
  但是为争取这些天赋人权,我们发现,天赋人权只不过是街上的标语和战场上的号角,在完成了利益再分配的洗牌工作后,一切如旧,如果不是更糟糕的话。 
  所以,我更认同柏克的观点,不是天赋人权而是人赋人权。 
  柏克认为,人权是人赋的,是历代人们智慧的结晶所赋予的,是由传统形成的。这就是说,只有对具体的传统和文化有深刻的理解,在人类文明的传承中,构建寓于批判,才能把实在的人权,而非抽象的人权塑造出来。 
  美国人说,先有哈佛,后有美国。我想,这不仅仅是指在美国立国之前就有了哈佛,而且还指一个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成为美国的民主政体的一块基石。 
  我们今天来读读《联邦党人文集》,这本为美国民主宪政确立了方向的著作,依然会对三位作者把冷静务实的精神融入了富有想像力的远见,感到惊奇而赞叹不已。 
  但是我认为更应该惊奇而赞叹不已的是,构成这部著作的一系列文章,只不过是劝说纽约州的人民批准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新宪法。 
  这部著作与其说是对现实利益的权衡,不如说是对未来的洞察;与其说追求民主下的权力分配,不如说追求人权界定了的自由。 
  托克维尔是这样描述当时的美国人的:“在民主社会,每个公民都习惯于为己有关的一件小事而煞费苦心。但是,他们一扩大视野,往远看,就能看到整个社会庞大的形象或全人类的更为高大的形象。” 
  而《联邦党人文集》这样的著作,能为民众接受,就是对托克维尔这段话最好的注脚。 
  尽管知识界和学术界的许多话题和争论,不易地一般民众了解,但一个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的存在,会像磁场一样,把民众的眼光吸引到超越现实的远方。 
  一个自治的大学,也就是不受政府行政的管理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在现在,是维持一个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存在的重要手段。 
  如果专制造就了民众的愚昧和歹毒,那么民主会使人现实而浅薄。愚昧和歹毒会把社会变成人间地狱,但现实而浅薄也会让社会迷失方向,最终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也得不到保障。 
  正如西塞罗等人所说,民主政体要有贵族政体的因素,是因为贵族政体的因素才会带来不囚拘于现实的远见。民主政体的贵族就是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 
  “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皆为稻粱谋。”当知识分子们处于这样的生存状态,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将与悲惨和苦难结伴而行,就早已注定。 
  中国的民众仇富是表面的,虚假的,与其说是仇富不如说是忌妒;但仇智是骨子里的,是真实的,因为智慧关注天穹和地平线的另一端,这和中国民众的理性,说得好听点叫“实用理性”,说得不好听点叫“灾民理性”,是格格不入的。 
  有人说,在网络时代,只要有言论自由,民众就会明白事理。我不这样认为。先不要说网上的污言秽语和胡言乱语,就是对许多问题的评述,明眼人也完全看得出来是基于生理反映。我不认为网络应该宣讲形而上,但我认定中国和贵族文化脱节,没有人格力量的言论自由,不但不会比林子里鸟们乱叫好多少,而且,还可以成为意识形态控制在网络时代的新方式。 
  自治的大学,可以是没有围墙的大学,因为它依靠自身的精神力量足可以与社会划界并得风气之先,没有围墙,更能起导航的作用;不是自治的大学,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大学,就算有围墙,也只不过是漂浮在社会之海上的一片树叶,随波逐流,同流合污。 
  当今中国,教授被称为“叫兽”,专家被称为“砖家”,主要是说中国的知识分子不是民众的代言人而是权贵和新富的代言人。 
  为权贵和新富代言,固然不是知识分子的本份,但为民众代言也不是知识分子的本份。有为民众代言的知识分子,但那并不是知识分子该干的活。 
  知识分子是为呵护社会的价值给予更加充实的质料,是为人类的理性赋予更为完美的形式。他们的工作,超越现实,不能受现实政治和经济的影响,才能保证社会和个人避祸患于无形。 
  没钱看病了,上不起学了,房屋被拆迁了,被贪官盘剥了,被恶吏欺负了,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早已种下,中国的愚民们,想想你们反右都干了什么,文革都干了什么,今天就是报应,阿弥陀佛! 
  大学的自治,让人看不到现实利益,而无可怀疑的未来巨大的利益,又不能像烧饼一样,容易计数容易说得清。所以我认为在中国实现大学自治,还一下不易得到重视。 
  但是真正的民主所需要的言论自由,只有自治的大学,才能让自由的言论拥有被未来接纳的精神,中国社会才不是乱叫乱嚷和一盘散沙相映成趣。 
  第四块基石,发达的社团。 
  如果社会没有发达的社团,推翻专制政府是毫无意义的,推翻了专制政府,才会发现暴民的民主更糟糕,于是又会建立一个新的专制政府。 
  如果社会有了发达的社团,政府根本就没法专制。我发现,大学自治和社会拥有发达的社团存在这样的关系:没有大学自治的社会,肯定不可能拥有发达的社团,而只有在小国家,才可能出现自治的大学和不发达的社团并存的情况。我认为,自治的大学是发达的社团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 
  也许,托克维尔的一段话可以为这种情况作注:“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一门主要的学问。其余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就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分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 
  我认为,自治的大学既为社会社团提供了摹本,又防止了知识分子和暴民的合流。道理很简单,只要知识分子能够成为一个独立阶层,又何必从属于其它阶层呢? 
  在当代社会,小知识分子和暴民合流并不可怕,那时,两把菜刀就可闹革命,现在两门大炮都没法闹革命,农村绝无包围城市的可能性。 
  但是大学里的知识分子就不同了,这个道理我就讲得太细,大家去想吧。 
  但是要建立发达的社团,可能也是违背“多数人意愿”的,比如工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之间,就很可能发生激烈的冲突,如果不能相互妥协和容忍,“多数人意愿”和政府权力合流,必然导致一方的社团被解体。而这样的冲突,在真正的民主社会里,是不能让政府介入的,政府介入这样的事,不是民主的终结就是使民主变得毫无意义。 
  这一应验了胡适的一句话:容忍比自由更重要。 
  没有容忍,就没有社团,就没有公民自治,而民主完全没有意义,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实难想象完全丧失自治习惯的人,能够开会选好将要治理他们的人;也无法认为处于奴隶状态的人民有一天会选出一个自由的精干的和英明的政府。” 
  最后的结论: 
  我认为现代意义的民主一定要建立在这四块基石上,而这四块基石彼此间又有密切的关系,对它们彼此间关系认识的程度,决定了对民主的理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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