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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节怒反腐”意欲何为?

 
[文章摘自学术批评,文中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
 

  文/思帆 
 
  同是说反腐,但近日出现的一个新词儿“节怒反腐”(见中国经济时报署名“古清生”的文章《反腐:节怒亦是一种必须》),乍一听有点道理:越是群情激愤,的确越要客观冷静。但细一看、一想,这个自称为“平民百姓”的写者并不“平民”,其文章的真实含义也完全不是坚决反对腐败那么回事。 
  点评《反腐:节怒亦是一种必须》(以下简称《节》文)之错,主要与以下几点: 
  1、贬鄙“国人”,袒护腐败。开宗明义,《节》文的第一段话就让人觉着其思维并非那么“实在”:“有一种感觉,举凡谈到腐败,国人皆是一腔愤怒,痛恨不已,然办法无多,只是让怒火将自己的情感燃烧着,进而将己送入亚健康状态,这不是最好的一种状态。从另一个视角看,腐败者,其实是蛮可怜的。我是想说,对腐需要一种缜密思考,愤怒与悲观皆无济于事”。这种“感觉”的关键句有两处:(1)对腐败“国人皆是一腔愤怒,痛恨不已,然办法无多,只是让怒火将自己的情感燃烧着,进而将己送入亚健康状态”。(2)“从另一个视角看,腐败者,其实是蛮可怜的。我是想说,对腐需要一种缜密思考,愤怒与悲观皆无济于事”,理由:“贿赂狗,狗也会改变态度”;“采取请客喝酒的方式”来“消解彼此或上下级之间的矛盾”已成干部群体中的一种“习惯”;“予利均是示好并达成谅解的最佳途径”;等于“按劳分配”;“作为一个平民百姓,似乎在反腐方面做不了什么大事,其实不然,如果全社会心性向廉……” 
  点评:首先,“国人”(当然也包括相当干部)中普遍存在的(有资料称约占70%)那种“临界于健康和非健康之间的‘亚健康’状态”,弄了半天,原来是由于“对腐败问题‘一腔愤怒,痛恨不已,然办法无多,只是让怒火将自己的情感燃烧着’”造成的啊!换句话说,“国人”(当然也包括相当干部)只要不再去对腐败现象愤怒痛恨(即“节怒”),这种“亚健康”状态就会自然消失——这显然是在贬低广大群众对党寄予很高期望、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朴素感情。其次,腐败者是很“蛮可怜”的(欲竭力淡化甚至抹杀腐败者在倒台之前的那种不可一世、贪欲无度、欺行霸市、为所欲为、压制群众、打击正派的卑劣行径),“国人”(当然也包括相当干部)不必抱必须痛打的态度;相反,对这种贪占之“狗”只要不断施与贿赂,它自然会是温顺且态度和蔼的——无疑,这不过是一种“鄙廉羡腐”的翻版。再次,腐败现象与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党的利益之间没有什么原则分歧和“厉害冲突”,无须那么认真;反之,只需要采取人们“共用”的那种请客喝酒和予利示好的“谅解”方式,这种“彼此或上下级之间的矛盾”就能很好地被消除——试想,这种观点,与中央明确提出的“腐败可能导致亡党亡国”思想认识,有没有一点共通之处?第四,“国人”(当然也包括相当干部)对坚决遏制贪污腐败“似乎做不了什么大事”,仅需“心性向廉”就行了——这岂不是说,不断强化的人民监督和党内监督,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根本没有什么用? 
  2、扭曲性质,“规则”代法。谈及腐败现象的性质,《节》文明确提出了一种已经被世人批判得体无完肤的观点:“人是理性的动物,从人类起源,便制定有许多分配规则,在原始公社时期,猎到动物,都有分配规则,这种规则在边远的山乡猎人间仍保持着,比如猎到一头山羊,主猎手会分到最好的肉,其他次之,路过者也有份,但只能分到一些杂碎,这可能就是按劳分配的原始形式罢。现代社会,规则就十分清晰,不过,破坏规则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我们视破坏规则为腐败,这是正确的,在经济短缺的时代,对规则的破坏表现较为低级”。 
  点评:腐败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从国内看,“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党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始终成为团结带领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能否始终解决好这三个重大课题,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成败”。这个认识已经明确,腐败是可能导致“变”及丧失抵御风险能力的巨大危险;坚决反对腐败,是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须。从国际看,“腐败是一种对社会产生广泛腐蚀作用的‘隐性恶疾’,它破坏民主与法治、扭曲市场、助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危害正常的生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公约》通过后的发言)”。而在《节》文中,腐败性质被轻描淡写地刻画成是违反了所谓的“分配规则”,“视破坏规则为腐败,这是正确的,在经济短缺的时代,对规则的破坏表现较为低级”。既然,腐败被其“定性”为不是违法、不是犯罪、不是社会恶疾,那么,“主猎手会分到最好的肉”、“其他次之,路过者也有份,但只能分到一些杂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3、否定根本,压正扶邪。究竟人是什么?与动物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应该怎样“做人”和应该“做什么样的人”的问题。然而《节》文的“理论”是这样的:“人的社会有太多主观的和不确实的因素,人皆不能克服自身的弱点,这是一个致命的地方”;“许多腐败者往往是一些优秀人物,他们实际上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劳动获取社会的高回报”;“虽然,腐败是完全消灭不掉,但它不要成为一种社会病,至此反腐便可视为成功”;“作为社会人每一个人最好是叩问自己,我鄙视过腐败吗?我到他那个位置也会腐败吗”;“廉是高洁而令全社会尊敬的,有此社会文化积淀,反腐运动行动起来便是简捷得多,看上去好像有点阿Q”;“节怒,有时候可视为去羡,不好意思地说,有些怒并不是十分纯洁”。 
  点评:对于“人”这个问题,国内外科学家们早有定义:康德指出:“人的自我意识是道德和道德义务的必要前提。人能拥有自己的自我表象这一点,使人大大高于地球上的一切生命体”。塞缪尔.斯迈尔斯认为:“高洁的品格,是人性的最高形式的体现,它能最大限度地展示出人的价值。每一种真正的美德,如勤劳、正直、自律、诚实,都自然而然地得到人类的崇敬,具备这些美德的人值得信赖、信任和效仿……在这个世界上,他们弘扬了正气,他们的出现使世界变得更美好、更可爱”;“在一个制度化的政府统治下,民族的品格必然依赖于多数人的道德品质……如果一个民族没有比感官快乐、金钱和物欲更高尚的品行,那么它就只是一个可怜的生物群落。”(安东尼奥,《人格与机遇》,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而对于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央要求:“要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始终与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各级干部都要自觉接受监督,绝不脱离群众,绝不贪图安逸,绝不以权谋私”。无庸置疑,《节》文所指的“人”,主要是指广大干部以及担任了各级领导责任的领导者。与上述不同的是,《节》文心怀叵测地否认了人的人格本质和道德本质、回避了领导干部的基本资格要求,而将这些“人”单纯一概指为“有太多主观的和不确实的因素和“不能克服自身的弱点”的社会人;反之,却将腐败分子都看成是什么“优秀人物”,闭口不谈他们本来就已经得到了与其职责相当的丰厚社会回报,而是说“他们实际上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劳动获取社会的高回报”。更有甚者,《节》文提出了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且否定干部队伍根本性质的“凡官必腐”理念,认为“腐败是完全消灭不掉”,要求“人们”去“叩问自己”——亦即所有的廉政制度要求都是“假”的,是根本做不到的。由此得出结论:反腐“运动”“好像有点阿Q”,对腐败现象的“怒并不是十分纯洁”——这也是该文提出“节怒反腐”观点的要害所在。 
  总体看来,《节》文尽管言语婉转、指桑骂槐,但也难免暴露和“渗透”出太多的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愿相左、与中央《条例》要求完全相悖、与所有垂死挣扎的腐败思维及其行为谣相呼应的错误之处。无疑,类似思想认识的出笼,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不能不引起广泛的关注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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