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Democracy)这个词最早来源于希腊语,意为“人民统治”。在民主政治中,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人民的公仆,负责满足人民的愿望和关心他们的要求。在政府中任职并能行使权力的官员应该明白人民是他们真正的主人,而人民的利益是他们治理国家的最终目标。 既然民主意味着人民统治,它就必然要求广泛的政治参与,而多数统治(majority rule,也称多数裁定)被认为是实施民主决策的一项重要原则。多数统治意味着主要的政府官员是由人民中的多数选出的,并且对人民大众中的多数负责。在由人民直接投票表决的立法中,法律的效力也是由人民中的多数决定的。一般认为,超过半数以上的选票构成多数(majority)。如果在两个候选人之间或者就某项政策问题进行投票时只有两种选择,多数总是容易达到的;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候选人竞选同一职位,则多数就不容易获得。因为选举要照样进行,比多数稍微降低的标准——相对多数(plurality)也是可以接受的。相对多数虽然不足一半,但它却是最多的选票。 为什么多数统治会成为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呢?民主政治可以等同于多数统治吗?要回答这些问题,让我们首先从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谈起。民主既是一种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政治文化,民主是制度和文化的统一。民主的政治文化以特定的价值观为前提并推导出其基本原则,进而把它们落实在政治实践中,以保证这些价值观的实现。 民主理论的首要前提和假设是尊重人的的价值和意义。在人类社会中,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命运的自由,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追求目标和生活方式,所谓的“自由”就受到了削弱。不受或尽量少受他人干涉决定自己的生活和命运只有在一个人民拥有充分自由的社会里才有可能成为现实。根据民主理论,个人应该能够作出自己的选择,不仅因为他们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而且他们比其他任何人都知道什么是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民主理论假设个人能为他们自己的未来作出理性的选择。 虽然自由是民主理论的一个基本价值观,但个人绝对的自由只能导致无政府状态和极端的混乱,从而丧失了自由。“不论何种行动,若无可以释为正当的原由而贻害于他人,都可以借人们不谅的情操或者在必要时还可以借人们的积极干预来予以控制,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情事上更是绝对必需这样。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1)这样,要维护自由,就需要政府。颇具悖论意义的是,政府拥有制定法律、法规或实行强制措施的权力既限制了自由,又扩展了自由,因为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实在是无法应付一个社会中可能对自由产生威胁的种种因素。 怎样才能建立一个保护人民权利的民主政府呢?英国哲学家洛克的理论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自然权利。然而,自然状态又有许多不便,从而引发混乱和无秩序。为了纠正这种弊端,人们就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并设立政府。(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而这种同意,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在人类政治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洛克第一次提出了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学说,而托玛斯·杰佛逊于1776年起草的《独立宣言》中一段至理名言,可谓是对民主价值观的经典描述: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起其正当权力来自被管理者同意的政府;任何政府形式,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3) 要建立一个民主的政府,从理想的角度看,每一个被管理者的同意都是必不可少的,政策应该是所有人意见一致的结果。遗憾的是,在民主制度下获得所有人的同意是不可能的。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人们的差异和多样性表现得尤其明显。这样一来,关于政府和政治的所有问题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激烈的争论,意见一致的原则反而导致没有任何一致性、无政府或无法作出任何决策。为了保证社会得以正常运行,只能按照多数的意志组织政府。可见,个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价值观基础,但恰恰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才需要建立可以合法使用强制力的政府,而多数统治不仅在理想的意见一致和现实的制定政策的必要性之间进行调和或妥协,而且为民主政治的可操作性提供了制度保证,它使得“人民统治”这一抽象的原则具有了实践意义。 我们在现实中往往注意到这样的事例,就是多数人的意志并没有能够成为法律或规则。以美国政治为例,众所周知,美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制国家,国会议员是由美国民众直接选举出来的代表,可国会通过的法律要接受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要经总统签署方能生效,如总统否决,参众两院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再次通过(区别于首次通过需要的半数以上)。而从历史上来看,美国总统凭借一己之力成功否决国会法律的案例屡见不鲜。另外,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判定国会制定的法律或总统颁布的行政法规违反宪法而宣布无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法院也因为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利而成为美国政治中有重要影响力的一个分支。可是,作为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国会是是民意的最主要代表,而最高法院的法官的任命程序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而终身任职。也就是说,法官并不是民选官员,而他们居然有权否决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这岂不是与多数统治的原则背道而驰? 任何民主制度均是公民根据多数统治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无一例外。但是,多数统治并不就是民主。例如,容许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余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没有人会称之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况且,多数人通过的决定或法律要去管理或规范那些根本不同意他们意见的人们,这与民主理论的基本假设——个人的自由——发生了抵触,要解决民主理论中这一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在遵循多数统治原则的同时尊重和保障少数人的权利。 少数人权利的理论依据之一是多数可能犯错误。民主理论相信,多数人的决定至少在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这一信念同时也表明,多数人的决定在有些时候不可避免地也会犯错误,多数人制定的政策也可能会失败。另外,多数人有可能滥用权力,而权力的滥用是对个人的尊严和自由最大的威胁,从而动摇整个民主政治的基础。民主理论承认在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面,少数人可能是正确的。因此,少数应有权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点,自由地结社和劝说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新的多数。少数也有权自由地批评多数在政府中的代表以及他们行使权力的方式。 民主政治之所以特别强调少数人的权利,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为了防止产生“多数的暴政”。如果只有多数统治原则,就会形成极端民主政体,少数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这时,民主就损害了自由,这显然有悖于民主理论的初衷。只有少数人权利得到很好地保护,才不致于产生绝对的权力,民主与自由才能和谐统一。 如果民主政治中同时包含了多数统治和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内容,那么人们自然会问,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原则是怎样统一在民主政治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明确了解少数人享有那些权利。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来自民主理论的基石——个人(少数)的价值和自由至高无上的地位。不管他们人数是多么少,也不管他们的观点多么不被人接受,少数除了没有决定选举结果的权利,他们应享有多数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以自由为基础的民主概念提倡公共领域的范围要尽可能狭窄,也就是说,完全交由公众决定的事项是非常有限的,公共权力的决策范围与公民个人权利是两个独立并互不重叠的领域。少数人的权利就是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随政府和领导人的更迭而变化,这些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的不受侵犯以及信仰、言论、结社和集会等方面的自由,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人权。政府是依据多数统治原则建立的,但由多数或多数的代表组成的政府不仅不能剥夺少数人享有的权利,而且在多数统治期间,也不允许制定的类似的法律。换句话说,根据民主理论,多数制定剥夺少数人权利的任何法律皆为非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不得立法”条款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其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3) 可见,“少数人权利”是民主理论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原则,不属于多数的任何个人或群体虽然不能决定政府的政策,但他们却有权保留和表述自己的不同观点,他们的权利理应得到政府的尊重。少数人的权利不仅对少数中的每个人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它可能让多数受益,通过对多数的观点和决定提出质疑使得多数更负责任、更警觉,或许能避免犯一些错误。更为重要的是,说不定哪一天多数会变成少数,他们并不会因此而丧失那些属于少数的权利。 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统治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必须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是一个自由人的固有权利,所谓”天赋人权”。政府越权剥夺民众的个人权利,这就成了权力的滥用,不管这种权力是以多数还是少数的名义来行使。厘清多数统治与少数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合理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各自的领域,而且为确认国家权力行为和公民个人权利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 参考文献 1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6. 3加里·沃塞曼.美国政治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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