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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

 
[文章摘自评论汇编,文中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
 

  【评论一】“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应予取消 
 
  “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是否合理?作为一个久经考场的人,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如骨鲠在喉早就想一吐为快的话题了。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今年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第一天,考生刘先生按《考试通知单》上的地址没有找到考点,等他按《考点交通路线图》找到考场后,考试已进行了40分钟,按照相关规定他被取消该科考试资格。刘先生发出了质疑:同一考点怎么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地址?自己因迟到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责任在谁? 
 
  笔者觉得应该更进一步,从根本上反思“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是否合理。先说一个很浅显的道理,考生迟到,牺牲的只是他个人的考试用时,对整场考试和其他考生并无实质性影响,所以,取消迟到者的考试资格对其他的团体和个人并无任何好处,而它对迟到考生的打击则无疑是巨大的,很可能影响该考生一生的命运。像这样只对个体有损却对社会和群体无利的规定有何必要坚持数十年而不变?再分析一下考生迟到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考前压力过大,临考前反而睡过头的,有的缘于城市交通堵塞……更有像上述新闻中刘先生这样并非考生个人原因的,如果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是否公平?考试是一种衡量考生能力的方式,考生已经为这场考试付出了诸如考试费用等成本,参加考试就是他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考试迟到,无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只要他自己承担了这一后果,觉得哪怕用不充足的时间,也能考出自己的水平和能力,我们就不应该剥夺他这个权利和机会。 
 
  当初制定“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这一规定也许自有其考虑,可能担心的是不这样,就会有许多考生不按时入场,出现乱套的局面。其实这种担心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试想一下,作为考生,谁不愿意考试的用时更长一些?谁会主动地去追求迟到? 
 
  高考即将来临,在关系众多家庭悲欢的这一特殊时刻,真希望有关部门对其中每一个细节审慎对待,对相关规定重新审议,尽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遗憾。 
  (文/黄波,摘自《南方周末》) 
 
 
  【评论二】误会了规定 
 
  黄波先生《“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应予取消》一文,对各级各类考试取消迟到考生考试资格的做法提出质疑。黄先生认为,无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考生迟到,只要考生自己承担了后果(如考试时间不够用),就不应该剥夺他们考试的权利和机会。我觉得,黄先生为考生伸张权利固然值得称道,但他显然误解了制定“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这一规定的初衷。 
 
  目前一般的考试都规定,开考半个小时后考生不得入场,开考后不到半个小时考生不得交卷离场,这个规定的要义其实在于防止考生作弊。如果开考后不到半小时就有考生离场,而半小时后还允许考生进场,那么离场的考生就有可能将考题泄露给尚未进场的考生,而尚未进场的考生还有时间准备考试内容。正是为了杜绝考生利用这个“时间差”作弊,所以一般考试都以半小时为“准”,限制考生离场和进场。 
 
  不管考生迟到了多长时间,如果都让其进入考场,那么防止考生利用“时间差”作弊的惟一办法,就是规定所有考生不得提前离场。相比之下,我觉得这样的规定更没有道理。考生答完了试卷,或者根本答不出来,或者有急事要离场,凭什么限制他离开考场的自由呢?规定考生在开考后半小时内不得离场、半小时后不得进场,这种制度设计虽未必尽善尽美,却是一种最优选择。 
 
  当然,能否将限制考生离场和进场的时间由半小时向后延长,我以为是可以考虑的。比如有些考试的时间为两个半或三个小时,完全可以规定考生在开考后一小时内不得离场、一小时后不得进场,这样迟到半小时至一个小时的考生便不至于被取消考试资格。就是说,在能够防止作弊的前提下,考试时间安排应尽可能“人性化”,多替考生着想,顾及每位考生的利益,而不应故意和考生过不去。 
 
  故意跟考生过不去的规定不是没有。2003年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就曾发生过这样的怪事:上海考点的四名考生于正式开考前5分钟到达考场,却被无情地取消了考试资格,因为考试部门曾明确规定,考生必须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为听力考试作准备。这样的规定就未必合情合理。四名考生于开考前5分钟到达考场,如果他们能马上进入考场,并不影响听力考试;即使不允许他们参加听力考试,听力考试结束后也可允许他们进入考场参加笔试部分的考试,这其中也根本不存在作弊问题。因此,考试部门的这个规定,不能算是一种对考生负责的规定,而更像是故意跟考生过不去的规定,说到底就是没有切实为考生着想。类似这样不合情理的“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才是应该取消和避免的。 
  (文/晏扬,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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