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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2004年第4期·总第4期

   

2004年9月15日

  【 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笔谈】  
 

  邓小平为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做出了不朽贡献 [黄卫平]

 
 

  邓小平对香港特区管治方式的设想 [张定淮 涂春光]

 
 

  邓小平的政治思维分析 [吕元礼]

 
     
  【时事点评】  
    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性”概念的特定含义 [蒋劲松]  
    为什么我们强烈关注就业问题?[张涛]  
     
  【资料库】  
 

  执政能力建设相关名词解释

 
     
  【书评】  
 

  在重新审视中寻求“会通”——《政治文化:传统与现代的会通》评述

 
     
 
 

 

     
 

邓小平为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做出了不朽贡献

 

 

黄卫平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所长,教授]

  在全国人民深情纪念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诞辰一百周年之际,回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发展,使我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邓小平同志在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无与伦比的伟大贡献,其中包括他为在新时期全面提升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做出的许多探索。正是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重要讲话,从深刻总结“文革”教训的层面,系统地分析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的主要弊端,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政治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至今仍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也正是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的多次讲话中,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层面,正式将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极具远见卓识。而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方面,邓小平同志的许多思想对我们今天深入总结党的执政经验,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切实解决党的执政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把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有着重大的启迪。

  其一,邓小平同志使我们党明确了执政党必须通过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给群众带来更多经济实惠的现实政绩,来换取民众支持的执政理念,改变了我们党一度主要靠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来巩固政权的习惯思路。我们党在建国后很长时期,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曾迷信靠“阶级斗争”来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执政地位,邓小平同志在深刻反思“文革”悲剧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在共产党掌握政权,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后,“不搞现代化,科学技术水平不提高,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国家的实力得不到加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不到改善,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不能充分巩固,我们的国家安全就没有可靠的保障”。因此,他以伟大政治家的远见卓识,洞悉了饱受多年“政治运动”困扰后,百废待举的中国亟待解决的诸多现实问题的症结,断然表示“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他针对多年“空头政治”挂帅的积弊,强调“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解决”。正是在这一执政思路的指引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重大转变决不仅仅是党和国家的主要工作或工作重点的转移,而且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不仅意味着我们党自觉地由“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开始逐步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转变,而且意味着与“政治挂帅”、“计划经济”时代相比,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将发生重大变革。在邓小平同志开创的我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成功推进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与“文革”后期我国国民经济面临崩溃边缘相比,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得到了极大地提升。

  其二,邓小平同志使我们党明确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要保障民主,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执政理念,在推动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渐进地推动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战略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同志不仅坦然承认我们党“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出现过“长期缺乏政治民主”的状况,而且以“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使我们党的生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民主化”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他明确预言中国“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为我们党在新世纪迎接选举政治的挑战,不断改革和完善、提升执政能力指明了方向。邓小平同志一方面坚决反对不顾中国国情,盲目照搬西方模式的错误倾向,但他决非简单地否定西方模式的合理性,而是因为“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如“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邓小平同志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我们现在十亿人搞多党竞选,一定会出现‘文化大革命’中那样‘全面内战’的混乱局面”,“还有什么精力搞建设?”因此,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也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另一方面邓小平同志又对“民主”表示了他的独特而充满睿智的理解,即“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以及“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邓小平同志坚持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进程来决定政治体制改革具体内容的轻重缓急,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心,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同时要求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来保证满足和协调多数人利益,调动多数人积极性的实质性民主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邓小平同志的上述重要思想对于我们党在新时期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认真总结执政经验,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真正履行“三个代表”的历史使命,重塑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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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香港特区管治方式的设想

 

 

张定淮  涂春光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深圳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使香港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可以历史性地第一次决定和把握香港的命运,这是邓小平在设想香港特区管治方式时的逻辑起点。香港是一个自由港,其外向型经济形态决定了对外资的依赖程度巨大。因此必须把投资者对香港所抱有的信心程度和对特区政府管治方式的接受程度纳入特区政府管治方式的考虑之中。香港社会要能够适应这一全新的政治管理模式,它绝非权宜之计,而是充分表达了中央政府对香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邓小平早在会见撒切尔夫人时指出:“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明确的,这里主要有三个问题。一个是主权问题;再一个问题,是一九九七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管理香港,继续保持香港繁荣;第三个问题,是中国和英国两国政府要妥善商谈如何使香港从现在到一九九七年的十五年中不出现大的波动。”简言之,就是一九九七年前问题、一九九七年问题和一九九七年后问题,这构成了中英关于香港前途问题谈判的完整议题。整个事态的发展完全应证了邓小平的判断。前两个问题已经解决,第三个问题———香港特区的管治方式———正在实践中。

  管治维度:以各界接受作准

  使香港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可以历史性地第一次决定和把握香港的命运,这是邓小平在设想香港特区管治方式时的逻辑起点。他认为:“这些方针政策应该不仅是香港人民可以接受,而且在香港的其它投资者首先是英国也能够接受,因为对他们也有好处。”香港是一个自由港,其外向型经济形态决定了对外资的依赖程度巨大。因此必须把投资者对香港所抱有的信心程度和对特区政府管治方式的接受程度纳入特区政府管治方式的考虑之中。在部分外资可能会撤走的问题上,邓小平自信地说:“只要我们的政策适当,走了还会回来。”

  以香港各界能够接受为标准,一方面意味着充分的调整适应:从港英政府的殖民管治过渡到特区政府的当家作主,香港社会要能够适应这一全新的政治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真诚地促其完善发展;另一方面它更体现了最大限度的谅解与尊重:它绝非权宜之计,而是充分表达了中央政府对香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不是直接把中央意图予以强制贯彻,而是与有关各方充分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

  管治框架:“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实践理性的生动体现。邓小平实践理性表现为:1、“摸着石头过河”理论,它为解决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选择困境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论工具;2、“白猫、黑猫,只要能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理论,它为促进思想解放、激发实践探索精神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指导作用;3、“不争论”,这种思维为中国做出勇敢的探索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沿着这一政治思维,在香港问题上邓小平一再强调:“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

  管治原则:港人高度自治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仅是“一国两制”的灵魂和核心,更是其具体操作和现实步骤。而其中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解决好外界议论最多的“干预”问题。邓小平曾多次解释了“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也不需要干预”的大前提,而且还强调中央干预的尺度:“不能笼统地担心干预,有些干预是必要的。要看这些干预是有利于香港人的利益,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还是有害于香港人的利益,有害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因此“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管治依据:《基本法》

  对干预的方式,邓小平也作了明确说明:1、“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别特区政府派出干部……我们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2、“干预首先是香港行政机构要干预,并不一定要大陆的驻军出动”,这事实上是把中央干预化为香港地方的司法程序,让香港政府依据香港法律来维护本地区的法治,这是对香港法治社会和法治传统地尊重和保护。3、“中央从大处着眼,不会拘泥于小节。”中央政府仅限于切实履行对香港的国家职责层面,而放手给香港以“高度自治”并循名责实,以此消除了人们对中央政府在香港发展中起钳制和“掣肘”的负面作用第三重担忧。其次,“不宜过细”的指导原则给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可能。香港政治是不断发展的,《基本法》要能够对未来新的政治实践提供指导,就不能因为设置过细而沦为活化石和香港政治文明发展的桎梏。在充分肯定“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的同时,邓小平也强调“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标准的:“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份是爱国者。”而怎样才是爱国者?“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爱祖国,爱香港。”

  管治模式:循序渐进式民主

  1、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这是邓小平政治思维的特点和优点,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邓小平的这套思路也是一以贯之的。他反复强调“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动乱,那是很不利的。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严重问题。”所以,邓小平主张“要循序渐进,我看这个看法比较实际。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2、巩固和完善行政主导体制。行政主导是香港《基本法》所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首先,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贸中心,瞬息万变的国际贸易需要高效的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其次,香港的价值定位在于经济城市,强调以立法为主导必然导致香港的急速政治化,从而造成剧烈的社会动荡;再次,“两制”的前提是“一国”,行政长官要对香港特区负责,更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两者的协调与统一,决定了必须依从行政主导原则。3、社会各阶层的均衡参与。邓小平“以各方面都能够接受为管治维度”的思想本身就体现了希望港人在常态治理中均衡参与的愿望。邓小平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就充分说明了邓小平的设想中包括有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利益的原意,这是研究政制发展的重要原则,不可忽略。

  管治方向:五十年不变

  对香港的管治究竟该何去何从?这是涉及到中国政治全局战略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香港是中国大陆对外的透气窗口和对外交流的窗口;其重要性使历代领导人对香港问题的解决都采取了十分理性的政策:毛泽东主张维持现状,邓小平则借助香港,揭开了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序幕,并依靠香港来促进大陆的改革开放。这一战略构想,邓小平把它表述为“五十年不变”,其中深意可以理解为:

  1、邓小平说“五十年不变”实质上就是要保持香港社会的开放状态不变,这对当年启动改革开放和今天深化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至关重要:用香港的“既有开放”带动珠江三角洲“不断开放”并辐射全国。

  2、“五十年后不必变”的政治智慧。“不必变”是“不能变”的落脚点。按照邓小平的设想,五十年将是大陆与香港的一个相互融合影响的同质化过程,其结果必将使大陆具有相当的开放程度,对这一进程的构想和前瞻认识,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恢宏的政治气度,充满着政治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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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的政治思维分析

 

 

吕元礼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政治思维是指导人们政治行为的思维方式。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重要原因就在于具有务实、中和、灵活与创新的政治思维。在纪念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之际,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有必要深刻领会邓小平思维。这里,我们对邓小平的政治思维分析如下:

  一.务实思维

  邓小平的务实思维主要表现为不是拘泥于概念定义(即有关“什么”的问题),而是关心实际效果(即有关“怎样”的问题)。“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就是这种务实思维的典型表现。立足于这种务实思维,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著名论断。有人认为,邓小平提出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著名论断并没有揭示社会主义的特殊内涵,因为其他社会形态也要消除贫穷,也要发展生产力。但是,讲求实用理性的邓小平并不拘泥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的定义),而是关心“怎样是”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的现实)。“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是从反面的角度描绘了社会主义应该是“怎样”的状态,“社会主义就是发展生产力”则是从正面的角度描述了社会主义应该有“怎样”的作为。实际上,当人们被社会主义就是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就是“一大二公”的极左观念(也即“什么是”的教条)和斯大林模式(也即“什么是”的圈套)所束缚的时候,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多种经济形式不是社会主义就已经成为铁论。这时候,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角度探讨社会主义,就难以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即使有所突破和创新,也难以获得公众接受,达成共识。相反,从“怎样是”社会主义的角度关注社会主义的现实——如“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发展生产力”,就容易有所突破和创新,也容易获得公众认可。因为“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总不能叫社会主义。人民生活长期停止在很低的水平总不能叫社会主义”(邓小平语);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而一旦人们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怎样是”的问题),就能够通过只有市场经济和多种经济形式才能摆脱贫穷、发展生产力的客观事实,进而认识到社会主义也可以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是多种经济形式(这是“什么是”的问题)。

  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中国走过了曲折的路程。改革开放之前,极左分子曾提出过“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宁要社会主义的晚点,不要资本主义的正点”、“宁要社会主义的穷,不要资本主义的富”的奇谈怪论。按照这种逻辑,只要被称为社会主义,则草比苗好,晚点比正点好,穷比富好;只要被视为资本主义,则苗不如草,正点不如晚点,富不如穷。这种荒谬的逻辑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邓小平提出的“管它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著名论断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则是对这种荒谬逻辑的鄙弃,也是对儒家实用理性的回归。如果说,极左分子提出的“宁要……,不要……”的奇谈怪论是用圈定“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方式窒息了社会主义的生命,那么,邓小平提出的“猫论”及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则是从宣告“怎样是”社会主义的角度复兴了社会主义的活力。

  二.中和思维

  不偏为中,和谐为和。中是就事物的静态而言;从动态来看,中也表现为和。概而言之,中就是静态的和,和则是动态的中。邓小平的中和思维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1.不A不B,即不左不右,无过无不及。邓小平防“左”反右的政治思想与实践也十分典型地体现了不A不B的思维方式。邓小平说,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要坚决防止和反对“左”的和右的两种错误倾向。在认识、把握“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问题时,邓小平既反对把社会主义与人类其它文明包括资本主义文明绝对对立起来的僵化教条的极左思维,指出:“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坚决否定“宁要资本主义的草,不要社会主义的苗”的奇谈怪论;也反对把现代化等同于西化的食洋不化的极右思维,反对脱离中国国情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具体制度和做法的错误行为,指出:“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2.亦A亦B,即将代表事物两端的A与B统一起来。邓小平“一国两制”与互让合作的政治思想与实践也十分典型地体现了亦A亦B的思维方式。“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邓小平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而提出的一种政治构想或新的国家模式。它的具体含义是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允许两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同时存在,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互让合作是指国与国之间通过互让解决争端、依靠合作共同发展。“一国两制”的构想与互让合作的思想冲破了势不两立、你死我活的两极藩篱,走向了“自己好,也让他人好”的中和境界。对此,邓小平有过许多具体论述。他说:和平统一“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又说:“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 “你们让一点,我们让一点,就解决了”。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不是只对一方有利,而是对双方、对两国、对两国人民都有利”。今天,“香港好,祖国也好;祖国好,香港更好”的口号,就是“一国两制”的形象描述;“增进了解,发展共识,加强合作,共创未来”的方针,就是对互让合作的深化发展。

  3.A而不A¢,即不要过头,如威而不猛、和而不同等。邓小平有关加快经济发展和鼓励人民致富的论述也十分典型地体现了A而不A¢的中和思维。在加快经济发展的问题上,一方面,邓小平十分强调经济发展速度。他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我国的经济发展,总要力争隔几年上一个台阶。”并语重心长地叮嘱深圳经济特区的领导干部说:“你们要搞快一点!”另一方面,邓小平又反对将经济发展速度强调过头。他在“南方谈话”中指出,加快经济发展“不是鼓励不切实际的高速度,还是要扎扎实实,讲求效益,稳步协调地发展。”在鼓励人民致富的问题上,一方面,邓小平首先提出要允许并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另一方面,邓小平又坚决反对两极分化,倡导先富带动后富,最后达至共同富裕。他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因此,“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

  三.灵活思维

  中和之中虽然强调不偏不倚,但是,根据孔子“时中”的观点,君子之中,并非一定就在与两端等距离的中心点,也不一定老在一个点,而是根据时势的变动而有所变化。邓小平在运用中和思维的同时,其思维方式也表现出巨大的灵活性。

  李光耀曾多次谈及1978年自己与邓小平的第一次会谈。当时,“中国要东南亚国家同它联手孤立‘北极熊’”,而新加坡的“邻国要的却是团结东南亚各国以孤立‘中国龙’”。因此,当邓小平尝试劝说新加坡支持中国反对越南地区霸权时,李光耀告诉说:“我的邻国把中国视为威胁的来源,这是因为这个区域并没有海外俄罗斯人,不过却有海外华人,而且他和他代表的共产党还不断向东南亚人作政治广播,鼓励人们进行武装起义,为游击队提供武器和其他支援。”后来,李光耀在回忆录中描述了邓小平在听了上述议论之后的反应:“邓小平的表情和身势语言都显出他的错愕。他知道我所说句句属实。他突然问道:‘你要我怎么做?’我吃了一惊。我从未遇见过任何一位共产党领袖,在现实面前会愿意放弃一己之见,甚至还问我要他怎么做。我本来以为邓小平的态度多半跟1976年华国锋在北京同我会谈时没两样,不会理会我的看法。当时我追问华国锋,中国怎么如此自相矛盾,支持马共在新加坡而非马来西亚搞革命。华国锋气势汹汹地回答说:‘详情我不清楚,但是共产党无论在什么地方进行斗争,都必胜无疑。’邓小平却不是这样。他知道要孤立越南,就不能不正视这个问题。要告诉这位身经百战,久经风霜的革命老将他应该怎么做吗?我不免心存犹豫。不过他既然问了,我也就直说:‘停止那些电台广播,停止发出号召。中国要是能不强调同亚细安华人的血缘关系,不诉诸种族情怀,对亚细安华人来说反而更好。其实无论中国是不是强调血缘关系,亚细安各国原住民对华人的猜忌都难以消除。只是中国越是这么毫无顾忌地诉诸中华民族的血缘情结,就益发加深了原住民的疑虑。中国必须停止马来亚共产党和印尼共产党在华南所进行的电台广播。’”李光耀称赞说:“邓小平是我所见过的领导人当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位。尽管他只有五英尺高,却是人中之杰。虽已年届74岁,在面对不愉快的现实时,他随时准备改变自己的想法。两年后,中国同马来西亚和泰国两地的共产党分别做了其他安排,果然从此终止了电台的广播。”

  这里,如果了解当时中国经历了近三十年的“政治挂帅”的意识形态化时代的历史背景,参照华国锋对于类似问题的僵硬态度,就能进一步理解经历了长征的年届74岁高龄的“老革命家”邓小平能够“在面对不愉快的现实时”“随时准备改变自己的想法”的难能可贵。古人云:“反经而合道谓之权。”小平同志这种适时权变的灵活思维,当然需要“反经”,但又十分“合道”。邓小平的“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猫论”就是反执著于“革命”色彩的经,而合乎人民利益的道;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也是反执著于姓“社”不姓“资”的经,而合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道。它表现出灵活性,却更在本质上坚持了原则性。

  四.创新思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如何认识社会主义这个重大理论问题上,面临着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社会主义是一面光辉旗帜,是中国立国之本。动摇了社会主义信念,势必引起思想混乱、人心涣散,中国政治稳定、人民安宁的局面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是在极左思潮下形成的一个逻辑上自圆其说、实质上脱离实际的极端空想体系。坚持这种社会主义,就等于坚持极左路线,也就无法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面对这种境况,邓小平早就指出:“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正是基于上述深刻的认识,邓小平采取了富于智慧的正确举措,即继续高举社会主义旗帜,不断创新社会主义内涵。其中,创新社会主义内涵具有决定性的重大意义,是高举社会主义旗帜的真正体现和根本保证。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在高举社会主义旗帜的同时,对社会主义内涵进行了大胆变革,为丰富创新社会主义内涵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武器。其创新思维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1.以执两用中替代势不两立。势不两立是矛盾双方极端对抗、不可调和的态势,反映在思维方式方面,表现为一种两极对立的形式,如有A无B 、非A即B。在革命时期,用这种思维方式指导处理大量的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是正确的;在革命成功之后,仍然简单沿用这种思维方式来指导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等问题,就会犯简单化、片面性的错误,就不可能正确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比如,简单沿用有A无B的思维方式来认识社会主义,就容易得出只要存在(哪怕部分存在)私营经济、按资分配,就必定不是社会主义的错误结论。再比如,简单沿用非A即B的思维方式来认识社会主义,就很容易得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 的错误结论;就会将本身不具有阶级性、也非只有社会主义才有的科技成果判定为资本主义的东西,从而得出“卫星上天,红旗落地”的荒谬结论。由此可知,简单沿用势不两立的两极思维,必然把那些本来属于社会主义或有利于社会主义的东西视为异端,拒之门外,从而否定社会主义内涵的丰富性、开放性,最终窒息社会主义的生命力。

  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充分体现了执两用中的思维方式。邓小平指出:“‘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这就是强调避免走向片面两极的不A不B。正确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才能既抛弃极左的僵化教条,又防止极右的食洋不化,从而准确揭示社会主义的内涵。邓小平又说:“广东二十年赶上亚洲‘四小龙’,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强调矛盾双方互相补充的亦A亦B。正确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才能将矛盾双方统一起来,从而全面、完整地把握社会主义的内涵。邓小平还说:“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就是强调矛盾双方互相包含的A中有B。正确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才能摒弃“彻底打碎”和“彻底决裂”的极左思维方式,才能认识到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扬弃而不是简单抛弃,才能将社会主义与其他文明成果联系起来而不是割裂开来,从而开拓、丰富和创新社会主义的内涵。

  2.以正常认识取代反常歪曲。所谓正常,是指符合常识、常规、常理、常情。一般来说,正常的态度与方法,才是正确的态度与方法。所谓反常,是指违背常识、常规、常理、常情。以正常的方式认识社会主义,就会合乎逻辑地得出以下结论:既然创建社会主义是为了使广大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那么,富强、民主、文明就应该是社会主义内涵的题中应有之意;既然人们总说社会主义是更为发达的社会形态,具有比资本主义更多的优越性,那么,社会主义就应该创造比资本主义更为发达的生产力,人民就应该享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活水平。但是,曾几何时,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人们以一种反常的思维歪曲了社会主义,好像越穷越是社会主义。邓小平早就指出:“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总不能叫社会主义。人民生活长期停止在很低的水平总不能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邓小平提出的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正是以对社会主义的正常理解取代反常歪曲。

  用正常方式认识社会主义,就会合乎理性地作出如下选择:有利则行,有害则止;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正是立足于这种理性正常的态度,邓小平针对有人说发展“三资”企业就是发展资本主义的观点,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照现行的法规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习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打开市场。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邓小平对“三资”企业的论断,无疑扩大了社会主义的包容性,从而丰富、创新了社会主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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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性”概念的特定含义

 

 

蒋劲松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副研究员、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性是此类机关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相比较而言特有的一个问题。人民代表机关应该而且必须具有代表性,即必须经过专用程序和方式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是通过它代表选民来实现的。代表人民与代表选民虽有一致性,然又有区别。选民概念强调程序性,选民自己行使权利要遵循法定程序或必要程序,选民的代表要代表选民同样须遵循法定程序或必要程序。代表人民重在内容和结果,即人民代表机关工作的内容和结果都要维护和增进人民的利益。代表选民则不但讲内容和结果,还要讲程序和方式等,即经过法定或必要程序,采用专门方式,维护和增进选民的利益,最终维护和增进人民的利益。

  与行政机关相比较而言,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还有一个特点,即它通过议员代表各自的选民而最终代表全国人民。

  霍布斯提出:“众人如果由一个人来代表,他们就成为一个人了……因为,把众人变成一人的,是代表者的统一,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这个论点包含了一个非常合理的成分,即被代表者的差别是不能否认的,而代表者的功能是协调被代表者的差别,求同存异。中世纪后期英国议会制的实际运作表明,议会是具有“二元性质的代表机关”。18世纪英国议员柏克论证说,一方面,议会是“由不同乃至相互敌对的利益派遣的使节组成的大会,每一位使节作为各种利益的代理者和鼓吹者,必须维护他所代表的利益。”另一方面,议会又是“具有共同利益即整体利益的一个国家的审议机关,在这里指导人们的不应是地方的目的和地方的偏见,而应是从整个社会的共同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共同利益。”这种二元论正确地指出了人民代表机关的矛盾性质,即人民代表机关既要维护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要体现人民之中各部分、各地区的特殊利益。当代发达国家的政治学界坚持并发展了二元论。美国两位享有盛名的国会研究专家戴维逊和奥勒斯泽克告戒人们要了解美国国会的双重性质;他们提出美国有两种国会。一种是教科书上说的制定法律并行使其它职权的国会山上的那个国会;另一种是各位参议员和众议员组成的代表机关,它代表各个选区。两种国会履行两种职能,即立法职能和代表职能。第二种国会“在任何方面都与教科书所说的国会同样重要。”

  欧洲不少国家的宪法都规定议员代表全国人民。但是,谈到欧洲国家议员代表全国人民时须注意两点。其一,那些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的宪法规定议员代表全国人民,其目的仅在于禁止各个选区的选民用指令约束各自的议员(在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国家,议员必须服从各自选民的指令),保障议员根据选民的要求和利益自主决策,而绝不是说议员不能或不要代表自己选区的选民。禁止议员代表自己选区的选民,既不符合代议制的运作机理,也不会为选民所答应。议会与政府在代表人民方面的基本区别就在于:政府代表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而议会则侧重代表人民各部分的利益;议会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是通过议员代表各自选区及选民的利益而间接实现的。发达国家的选民不会选只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而不代表选民利益的人当议员。美国国会两院议员通例都把代表选民当作首要工作。即使在那些用宪法规定议员代表全国人民的国家,选民也要求议员代表他们。法国宪法规定议员代表全国人民,然而议员们在重大关头却同样坚定地维护选区的利益。德斯坦于1974年当选总统后,决意推行将“在7年内改变这个国家面目”的一系列改革,其中的一项改革是开征资本增值税。在反复吹风22个月之后,德斯坦总统于1976年7月1日正式向国民议院提出资本增值税法案。然而,国民议院的多数派即戴高乐派几经苦战,迫使总统撤回了该法案的各个主要条款。戴高乐派议员们考虑到各自选区的利益,抵制德斯坦总统提出的这项多少年来最重要的财政改革法案。德斯坦总统吃了这个败仗后终于明白:“总统不可指望他的盟友们,因为他们有各自的选区;……”

  其二,议员们的自主决策最终要交选民裁判。议员们在任期内的确可以自主决策,但任期结束后,只要他们要求连任,选民就要清算他们任内的表现。如果他们在任内追求全国人民的利益到了不顾选民祸福的程度,选民断难允许他们连任。柏克提出:“议员不能盲从选民的意见。”柏克因此高论而成为西方议会史上议员独立论的开山祖。不过,柏克同时也承认:“对于一个代表而言,选民的意见当然极有份量,值得尊重,应该高兴地听取,最认真地考虑。”当代发达国家议员虽然内心都想仿效柏克那样自行其道,然而当真遇到各方关注的大事,他们总有选民这根弦在心里绷着。“他们作决定时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他们知道,选举之日,会要他们给选民说说清楚。”而对忘记选民的议员,选民不会讲客气。英国曾有一位工党议员在当选后不久被一位选民在街上拦住。下面是二人的对话:“‘我们现在不常看见你了,’她说。他回答说他已当选为议员。‘是的,我还给你投了票。可是,我们仍然很难看到你’。他解释说每逢星期一到星期五他在伦敦就忙得不行。‘所以’,她说,‘今后你再也不会像从前那样呆在这儿了?’‘是’,他说,‘我很抱歉,怕不会了。’‘喔,是这样,’她说道,‘早知这样,我绝不会投你一票’。”

  所以,欧洲若干国家的宪法尽管规定议员代表全国人民,然而这种规定在政治现实中却受议员选举制度约束。选举制度迫使议员们时刻记住选区,不忘选民,抱选区为根基再谈为全国人民服务。所以,议员不可能高来高去,从高空中冥思全国人民,复从高空中维护全国人民的利益。

  人民代表机关要具备代表性,必须通过两种程序,其一为选举,其二为议员与选民的日常性沟通。

  人民代表机关只有经过选举产生,才可能具备代表性。选民通过选举,明确授权其议员代表自己行使宪法规定的有关职权,比如立法权和监督权。通过选举,议员“获得‘代表性。’”近代以来出现的选举制度五花八门。经验证明,有些种类的选举制度并不能赋予代表机关代表性。那么,什么样的选举制度才能解决代表性问题呢?西方国家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已经持续二百多年。

  按照人民主权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任何政党或个人想要获得执政权,就必须向选民提出申请,并获得多数选民同意。正如白钢所说,“用现代政治学的观点来分析,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其实质是人民主权的寄存过程。”要通过选举而实现人民主权,选举过程就必须是自由竞争的。只有在自由竞争的选举过程中,选民才能发现并选择他们最满意的政党及候选人。詹宁斯有言:“民主并不取决于执行政府的任何特定形式,也不取决于对立法机关权力的限制,更不取决于它所颁布的刑法的特性所隐含的任何东西,而取决于这样的事实,即政治权力最终依赖于自由选举,在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政治权力的国家中,对政府的批评不仅允许,而且是积极的优点,基于对立纲领和利益的政党不仅被容忍,而且鼓励其存在。在存在这种民主的地方,执行政府的管理必定会努力取得人民的积极主动的承认和合作,因为不能说服公众意见的政府将会在下一次选举中被推翻。”18~20世纪早期,人们总结出如下认识:要使人民代表机关具有代表性,就必须承认选民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权,和政党及其候选人的自由竞选权。这两方面权利的结合意味着近现代民主、公正和自由的议员选举制度的确立。

  当代发达国家的行宪实践又发展了近现代的议员选举制度。当代选举程序日益注重满足选民的知情权和充分知情条件下的选择权。

  竞选实质上是仿效民法合同订立程序的宪法合同订立程序。民事合同订立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先提出要约,受约人继而作出承诺。经过这两个环节,缔约人达成合意,合同遂告订立。西方国家废君主主权而立人民主权后,由选民通过选举来将立法权赋予某政党或某个人,使立法权服从人民主权。议员候选人向选民明确陈述自己对各种问题的看法和对策,谋求连任的候选人还要向选民汇报其在上届任内的工作;这两类候选人还都要向选民作出任职承诺,即选民如果选举他们为议员,他们将如何为选民工作。选民评判各位候选人政见、表现及承诺的优劣而选举最佳者为议员。比较竞选程序与民事合同订立程序,可以看到前者实为仿效后者。政党或候选人竞选,其实是在向选民提出要约。要约内容载于竞选政纲或任职承诺。选民比较各政党或候选人的要约,通过将多数选票投给某政党或候选人而承诺将立法权赋予他们,即同意按他们的竞选政纲或任职承诺而赋予其立法权。选民与执政者之间的宪法合同由此订立。当然,宪法合同毕竟并不等同与民事合同。宪法合同双方绝不是平等主体,选民或政党作为要约人,必须服从作为受约人的选民。

  将竞选理解为宪法合同订立程序,有助于破除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的“神秘”色彩,把立法权还原为选民授权的客体。同时,有助于把握议员就立法权的行使对选民所承担责任的“合同”性质。宪法合同一旦订立,议员就有义务履行宪法合同;选民就有权督促议员实施竞选政纲或任职承诺。议员如果违背宪法合同,就要承担宪法责任;否则,选民就要对议员施加宪法制裁。“选举提供了最生动的公共参与的场所。投票者被给与选择问题、候选人和政党的权利。统治者被给与一个正式的委任。如果这个委任没有被(好好地)完成,这个政府将会在下一次竞选中负责。在(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刚刚结束的加拿大联邦选举中,自由党失去了她的议会多数地位,仅仅幸运地以少数政府的形式执政,这就是因为自由党在一个关键的政治领域的不负责受到了公共曝光。”这进一步显示:代表性与责任互相联系。“如果甲代表乙,那就是假定甲要对乙负责,即是说,他要就自己的所说所为对乙负责。”竞选政纲或任职承诺的提出标志着议员对选民负责的责任机制的启动并构成其基础。

  当代选举程序强调选民在知情条件下的选择权,并不意味着否定选民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权,和政党及其候选人的自由竞选权的绝对必要性。没有这两方面权利作基础,选民所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能是空中楼阁。

  所以,当代发达国家的选民在议员选举中,不但享有法律规定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投票权,而且还享有实践中形成并确立的对候选人的充分知情权。这样的选举制度实质上使议员选举变成政党及其候选人为要约方、选民为受约方的宪法合同洽谈过程,选举结果形成议员与选民的宪法合同关系。选民根据政党及其候选人的政策和任职承诺赋予候选人议员职位;议员则应依照其承诺而为选民工作。在这样的宪法合同关系中,议员成为选民的代表;整个议会因而也成为选民进而人民的代表机关。

  还应该从前后相续的角度认识议员选举。议员选举周期性地举行;在由前后各次议员选举组成的选举长川中,除了第一次议员选举外,其它任何一次议员选举都有双重性质。一方面,议员选举是新一轮宪法合同的缔结阶段,即由选民根据候选人的竞选政纲和任职承诺将立法权赋予候选人,此为授权。另一方面,议员选举又是上一轮宪法合同的清算阶段,即由议员向选民汇报他们的任职表现,再由选民根据其表现而决定是否同意其连任要求。凡同意者即意味着选民对议员的任职表现表示满意;凡否决者便表示选民对议员的任职表现不予认可和接受。当代议员选举的清算性质是实现议会的代表性所不可或缺的。由于议员选举同时又是对议员任职表现的清算,这才使选举对议员构成威慑和激励,鞭策他们认真代表选民,努力兑现其竞选政纲和任职承诺。如果议员选举不具有清算性质,那么它就仅仅是一种授权,至于议员如何运用选民的授权,那就只能仰赖议员大人的良心了。人性研究的成果和政治实践都毫不容情地否认了议员仅靠良心就能努力兑现其竞选政纲和任职承诺的可能性。所以,选举如果没有清算性质,就不可能保障议会的代表性。

  选举还只是使议会获得代表性。

  议员与选民的日常性沟通使议会保持代表性。议员上任后工作得怎么样?选民在与政府的交往中碰到哪些问题需要请议员出面解决?或者他们对国事有什么看法需要议员知道?这些既是议员与选民的日常性沟通的三大内容,又是议员必须保持这种沟通的原因所在。

  议员上任后是否在兑现其对选民的任职承诺?如果根本没有兑现(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还闻所未闻),或没有完全兑现,是由于什么原因?议员要随时主动向选民汇报其工作,说明自己在如何落实对选民的任职承诺,或者解释哪些情况导致自己未能完全落实之。此外,选民在与政府打交道时凡碰到困难,都可以找自己的议员反映;选民也的确经常这么做。例如,选民与政府订工程合同碰到麻烦,选民的养老金等福利被克扣,选民就业无门,等等,选民碰到此类问题就要找自己的议员设法摆平。选民对国家的热点问题、对议会的某项法案、对政府或议会的某项工作等若有自己的看法或主张,也可随时告诉自己的议员。议员知道后要及时向选民反馈结果。

  由于选民与议员之间经常性的双向沟通,议员随时了解选民的疾苦,随时知道选民的主张,并据此而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凡能够帮选民排除的困难,他们必分秒必争地排除之;凡不能排除的困难,他们必即刻告诉选民原委。凡能够采纳的选民主张,他们必定采纳之;凡不能采纳者,他们必奉告选民情理。因此,选民与议员之间经常性的双向沟通不断地促使议员与选民相互靠近,相互了解,促使议员尽其所能地按选民的要求工作。议会由此而保持其代表性。

  选举与双向沟通互为条件,相互保障。选举有较长的间隔期,所以,如果没有双向沟通,选民在平时就不知道他们选出的议员究竟是如何工作的;他们平时的困难、主张或要求就不能随时告知其议员;他们在平时就无法督促其议员落实其任职承诺;他们就不能根据议员平时的表现而在下次选举中决定是否同意其连任。反过来,如果没有选举,双向沟通就难以进行下去。民主、公正、自由和知情的议员选举制度对议员是一种威慑;凡工作不力、表现不好的议员在这种选举制度的运转中都必遭淘汰。正是害怕遭受淘汰,议员才会热情受理选民的问题和要求,尽力兑现其任职承诺。不止如此,没有选举,议员与选民的宪法合同关系就丧失了清算环节。一轮完整的议员与选民的宪法合同关系包括三个环节:选举即达成宪法合同——议员履行宪法合同——再选举即清算。每一次选举既是下一轮宪法合同关系的达成环节,又是上一轮宪法合同关系的清算环节。凡很好地履行任职承诺的议员,选民都会同意其连任以示嘉奖;否则,选民就会否决其连任要求以示惩罚。

  所以,议会是否代表人民或是否具有代表性,具体要看议会在程序上是否代表选民。这里所谓的程序包括选举程序和沟通程序两方面。既能通过选举而与选民达成宪法合同,又能通过沟通而时刻熟知民情民意并为选民排忧解难的议会,才具有代表性,才真正是选民的代表机关,进而才可称为人民代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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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强烈关注就业问题?

 

张涛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教授]

  这几年,中国政府对就业的关注逐渐升温,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2003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世界就业发展趋势和中国就业政策研究。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必须坚持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今年初的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今年的预期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人民日报》8月28日有文章认为,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今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有望超过900万个。

  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许许多多的辉煌。但是,平心而论在就业率方面则是谈不上改善的。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一个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尤其是普通人都可以感受到这种压力。虽然通过改革就业领域已经有了极大的个人可选择的自由。可是一些人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

  那么,究竟为什么就业问题引起我们如此强烈的关注?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严重的失业问题已经引起一些人的生存状况令我们担忧。一些人的相对生存状况,甚至绝对生存状况出现下降,突出表现是出现贫困阶层。这足以引起普遍的社会情绪,这种社会情绪会导致某种程度的社会紧张。由此我们担心社会的稳定。被赞为“平民总理”的温家宝,曾向媒体和官员们引述这样的诗句,“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饥冻声”,“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

  一方面是改革开放以来超过8%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则是让人们普遍担心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大量出现。这一事实促使我们不能不重新思考经济发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我们已经有了新的认识:发展的目的不是物资产品的生产,不是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而是全体人民生存条件的改善。人民生活有一些基本的需求:食物、居所、衣着、卫生保健设施和教育设施。如果经济增长不能导致对这些需求的基本满足,那就偏离了经济发展的真正意义。尤其重要的是,经济发展的中心点应当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满足最贫困的人民的基本需求。或者是,减轻贫困的状况的目的本身就是目的。就是中国的发展目标要从“物的增长”转向“以人为本”。而就业是民生之本。

  为什么说就业是民生之本?主要是中国仍然是不发达国家,社会财富的总量不大,没有条件建立发达的社会福利体系。因为通过高税收为社会福利项目提供资金不利于形成资本,也就不利于经济高速发展。而扩大就业则相对有效。通过就业而获得的工资性收入是目前城乡居民收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中,农民通过本地企业及外出打工等渠道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也已经占相对大的比例。如果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加,将使居民收入难以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就将扩大低收入人员的数量,使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速率相对缓慢,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收入的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救“穷”的主要对策是给他一个稳定的职业,从此意义上讲,扩大就业,降低失业率、扩大就业率是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而企业是就业的载体,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就要求政府实行就业导向的增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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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能力建设相关名词解释

 

本刊编辑部

  执政理念

  执政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等执政理念。

  执政基础 

  执政能力建设的根本之所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从根本上说要做到“三个代表”,这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党执政兴国的物质基础,致力于发展先进文化,是党执政兴国的思想基础,致力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是党执政兴国的社会基础。

  执政方略

  实现其执政目标的行动计划。“三个代表”既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指针,又是新世纪我们党执政方略的总纲。

  执政体制

  政治社会的形式和政治秩序――即一个政治社会运转的模式,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执政体制具有政治上的根本重要性,它型塑着一个社会的特征。

  执政方式 

  掌管国家公共权力的一种方法或方式。十六大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领导和控制国家政权的范畴。党的领导方式,是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行领导的总称,其中党对国家政权实行领导的方式就是执政方式。政党取得国家权力的方式的不同,通常决定了政党执政方式的不同。

  执政资源 

  指政党执政所必需的能量及其来源。政党具有、掌握了足够的能量,就能够执掌政权和巩固政权。政党的执政资源主要可以分解为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意识形态资源。政治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对政党及其政治主张、政治行为等等的认同、支持,政党具有的对公众的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等等;经济资源,主要是指执政党的经济能量及其来源。一般政党都具有自己可支配的财力、物力(包括人造的和自然的)和人力等经济能量。意识形态资源,主要是指执政党精神文化上的能量及其来源。政党都需要利用自己的意识形态影响社会公众,以形成一定的精神文化力量。

  执政环境 

  执政目标、活动或系统发生的背景或条件。意识形态、习俗、制度、地理因素,社会系统都是政治系统的环境。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使党面临的环境不但不同于民主革命时期,而且和以往几十年执政的情况相比,也迥然有别,反映了时代对政党政治的新要求。我们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执政环境的积极回应。

  执政党

  是依据法律程序掌管国家公共权力,负责组织政府的政党。在内阁制国家,例如英国,控制议会多数席位的党即为执政党,该党领袖出任内阁首相,并负责组阁。在总统制国家,例如美国,控制国会多数席位的党不一定是执政党,赢得总统选举的党才是执政党,政府成员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由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因此执政党所掌握的国家政权主要是行政权,执政党的标志就是负责组织政府,执政党又叫政府党。

  执政能力

  一般是指执政党在实现自身建设目标,处理与其它政党及社会组织关系,管理国家和社会,动员和带领人民群众作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水平高度。执政能力可以按其功用排成一个系列,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执政能力建设概括为“五种能力”,即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这“五种能力”构成了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素。当然,执政能力要素的组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任务的转换而不断充实和更新。一个党的执政能力,归根结底是它获得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的问题。所谓认同,也就是公众对执政党的支持和拥护。政治学里用“合法性”来表达这个意思。

  政治文明

  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政治文明反映着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的水平。因此,政治文明的本质在于制度文明。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中国现代化建设是经济、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的进程,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政治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如果说物质文明建设表现了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不懈追求,精神文明建设表现人们对主观精神世界的追求的话,政治文明则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社会关系、理想的社会制度的追求。

  领导

  受人尊敬的个人属性的组合,它可以使个人按照他或她的价值所决定的方向形成一个团体行为的模式。在政治上,有效的领导品质被证明有:对崇高理想的献身精神,对政党和朋友的忠诚、对于姓名和面孔的良好记忆、不会使人厌烦、幽默感、充沛的精力,惊人的魅力以及在争执中秉公办事和在团体各领导层中充当中间人的能力。政治领导的效用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品质,围绕领导者并决定其作用的一般环境条件,领导者考虑其特有作用和地位的方式以及行使领导权的具体情况。因个人品质而获得广泛欢迎的领导者,是具有“魅力”的领导者。正如韦伯所说,“有魅力”的领导者不用物质报酬或施加压制也能获得支持。如果个人品质要由物质基础和机构常规来补充的话,那么领导者的性格也就毫无“魅力”了。领导这个概念在政治分析中与权威、权力和影响等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法性

  被治者认为是正当的或承认的特性,它将政治权力的行使变成了“合法”或者“正当”的权威。合法性反映了一种认识上的一致,这种一致赋予领导者和国家以权威,合法性也反映了对个别领导者、机构和行为的尊重和承认。虽然法律具有合法的功能,但是如果立法技术没有得到普遍的社会承认,那么也不能为立法者和施行者提供多少支持。为行使权力中提供合法因素的意见一致可以通过下述途径来达到,即神圣的传统、人民对富有魅力领导者的忠心或者是以对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普遍信仰而承认“合法权威”的至高无上。合法性是保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基础。没有它,领导者们就必须依靠压制来保持他们的权力,但是单靠压制又是不能保持系统的稳定的。合法性是主观的东西,因为个人和团体看待政治系统的合法与不合法,完全取决于是不是符合他们的价值。

  宪法

  宪法是一个为社会治理设立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本国的最高法律。宪法的目的,是表述国家的目标、形成政府的结构、确立政府的合法性,并形成一套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规则和习惯。由于是社会的基本法律,它意味着不能轻易修改,宪法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被解释的方式。

  宪政

  是一种以宪法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和组织机制。宪政制度是宪政理念的载体,是宪政的实体形式。它要解决的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问题,对整个政府的运作程序、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提供一个政治框架。美国宪法从有限政府体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联邦主义、司法独立四个方面对宪政理念做出制度安排的。

  宪政的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构成其静态结构,但是,宪政的生命力还在于其动态结构。所谓宪政的动态结构指的是宪政理念、宪政制度的社会化的动态过程,它包括三个方面。在司法领域,必须有大量体现宪政精神的司法审判案例。美国宪法经历二百多年岁月变迁,仍基本维持了基本框架,正是因为美国宪法是来自长期确立起来的各种习惯、信念、制定法和判例,简而言之,它的生命力来自宪政落实的动态过程。在政治领域,宪政有赖于民主的落实。必须以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如投票,以及政治参与来保证公民权利,这就是虽然从学理上说,民主应居于自由权利之后,但现代宪政国家均不排斥民主的理由之所在。在社会领域,独立的传媒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独立的社会自治组织通过政治博弈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这些都是宪政真正落实的重要保障。

  所以,宪政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构成宪政这一现代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宪政的评价标准主要看政府权力受到限制以及个人权利得到尊重的程度。

  法治

  首先,法治是一项法律理念,它在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性,强调公民对法律的真诚信赖。其次,法治是一种以自由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公民及一切组织(包括政府)受法律尤其是宪法规定,即依法治国,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理念需要制度来落实和保障,所以,法治最后必须落实为一种政治体制,一种宪政体制。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政府。对政府而言“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政府只能做法律明文规定许可的事,否则就被视为违法。法治的根本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吏,是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是政府依《宪法》行政的制度。,“法”之所以能“治”,在于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特别是司法独立。对公民个人来说“凡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因此,那种认为法是用来“管”老百姓的,用来“治”老百姓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是不符合现代意识的。

  政治制度化

  政治发展必要的客观标准就是“政治制度化”。其定义为:政治组织及程序经此获取价值及稳定性的过程,一个社会其政治发展的程度,就依照政治组织与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凝聚性四项指标来度量和鉴定。

  1、适应性:测量组织的适应性有三个标准:组织及程序存在的时间长短;代间如能不引发继承危机而更换新领导人的次数频繁;能历经主要功能的变更而继续存在。政治组织及程序适应性愈强,其制度化的层次愈高。

  2、复杂性:不仅具备组织单位形态的分化,且包括组织分支单位的多元性及具有多项目标的组织是属予复杂性的组织。复杂性使组织可获得及维系其成员的忠诚,并由此产生安定性。因此组织越复杂,其制度化层次也越高。

  3、自立性:自立性的产生乃是社会各种势力相互冲突的结果。政治组织唯有在此社会冲突争持不下之状态,才能超越任何集团的特殊利益,获得独立性,由此而得到全社会的支持。政治组织脱离传统或早期的代表特定社会群体利益的状况,是自立性的起点。唯有自立性方可使组织程序渐变为稳定的制度。

  4、凝聚性:凝聚性愈强,制度化层次愈高。一个有效的政治组织,对其作用边界和解决纷争的程序,至少包括所有参与者认可的共识,唯有共识才能保证成员服从和遵守纪律。

  现代的政体或政治制度的特征是:社会不仅需要且允许公众广泛地通过有效率的社团组织形式进入政治领域,参与政治生活,由此能形成一种稳定、不断重复且受尊重的行为形态,即:形成制度。“政治制度化”通过行使有效权威,把个人和团体之利益归纳到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内,由此培养公众具有发展新式社团的技巧和能力,从而达到比较顺利的完成经济开发及现代政府建设的过度之目标。

  稳定

  系统的组成部分保持或恢复到固定关系的一种状态。稳定往往被看作是没有根本的或破坏性的变化,或者就是把变化看作是可以接受的或是在特定的范围内有限制的。稳定这个概念在政治科学中有很多用法。在政府系统的研究中,它通常是指政府的最高领导层很少发生变化;或是指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相同的宪政形式和过程;或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政治过程中相对地说没有暴乱和内部骚乱。在国际事务中,它通常是指没有大规模的战争,或是长时期地保持国家之间的统治和依附关系。

(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资源和执政环境等概念出自胡锦涛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

  民主

  现代民主制是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政府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其有几个基本要素:人民对政府的支持,支持的方式就是选举中的多数票;政治竞争,这样有助于选民作出选择;民众的代表,选民选出代表作为立法者并由此表达和保护他们的共同利益;多数原则,多数人的统治同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政治平等,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参与政府和自由竞选公共职位;征求人民的意见,政府领导人必须懂得人民需要什么,必须对这些需求做出回应;新闻自由,新闻界向公民提供事情真相,提高公民的认识,并使统治者保持对大众需求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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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审视中寻求“会通”——《政治文化:传统与现代的会通》评述

 

 

本刊编辑部

  当前,学术界对于政治文化现代化的论述,多强调传统与现代的对立与对抗,而忽略了传统与现代的调和与整合。但是,现代性不能经由与传统彻底决裂而获得,只能经由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而获取。任何外来优秀文化如果不与本土传统文化找到结合点,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今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实推进,也有赖于政治文化的转型、创新。而要实现政治文化的转型与创新,又必须走出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寻求传统与现代的会通。最近,由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吕元礼教授撰写并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政治文化:传统与现代的会通》(以下简称《政》书),就是一部在重新审视中寻求政治文化的传统与现代的会通的力作。

  首先,《政》书重新审视了传统的意义:一方面,传统是一代又一代的无数前人的集体经验的积淀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传统的可靠性就要胜过少数天才的头脑,甚至于也要胜过一、两代人的“革命性”创造。轻视传统,也就是轻视历史,轻视形成、绵延了这些传统的广大民众。另一方面,传统又是一次又一次的物竞天择的结果。它是经过了无数次试错考验之后适者生存的“战利品”。因此,传统不是人为而成,而是自然天成。在吸取了与自然“交手”的惨痛教训之后,人们已经变片面强调“战天斗地”、“人定胜天”为尊重自然,亲和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以此类推,在吸取了与传统对抗后的血的教训之后,人们也应该变片面强调“打碎”传统、抛弃传统为尊重传统,理解传统,从传统走向未来。

  其次,《政》书重新审视了改革、进步与保守的关系:改革与保守共存,进步与保守共生。二者相互对立,相互矛盾;却又相互补充,相反相成。就改革与保守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改革依靠保守来使它成为明智、有效和切合实际的行动。没有保守,就难以成功地改革。另一方面,保守依靠改革而使优良传统得以发扬光大。没有改革,也就不能真正地保守。就进步与保守的关系而言,《政》书用作为宪政之产物的政党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政党作为宪政之产物,其意义在于表达舆论和国民的利益。因此,政党必须与其他政党对立而后成。政党之种类,就主义而言不外乎进步党与保守党,这是英美宪政之通例。进步与保守两党,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扶相助,为健全的民主宪政不可或缺:“进步过骤,则不免流于危险,当以保守主义维持之;保守过甚,则不免流于退弱,当以进步主义调和之。若两党不失其平衡,则宪政愈形其圆满。”这里,改革、进步与保守,“一动一静,互为其根”。

  《政》书的上述重新审视,实际上是对于传统的一种否定之否定,也是对于传统的同情性理解。“五四”以来,中国知识分子重在对传统进行批判性反思,其主要任务是去其糟粕。今天,当时代主题从革命转换为建设、社会变革从革命转变为改革,我们就应该将重点转移到对传统给予同情性理解,其主要任务是取其精华。同情性理解强调继承,但是,这种继承是一种批判的继承。因此,它与“五四”精神又具有一脉相承的联系。确切地说,这种批判的继承是要“迈出‘五四’以光大‘五四’”。也正是由于这种继承的批判性,同情性理解才不是对于传统的简单肯定,而是经过了否定之后的更高意义的肯定,即否定之否定。今天,批判性反思已经扩散为一种彻底反传统心态,同情性理解却迟迟没能成为打碎传统之后的中国人的态度。直面“忍看”近代以来的发生在中国的彻底反传统情绪,有识之士曾生发出过“家有万贯,膝下无儿”的感叹。重新审视传统在今天的意义,《政》书提出了如下发人深省的观点:彻底反传统的态度难免将“固守‘五四’而窒息‘五四’”,同情性理解的态度反而能“迈出‘五四’以光大‘五四’”。

 

书  名:《政治文化:传统与现代的会通》

作  者: 吕元礼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教授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定  价: 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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