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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2004年第3期·总第3期

   

2004年7月1日

  【对策研究】  
    “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术 [朱国斌]  
    香港草根阶层分析 [张定淮]  
     
  【时事点评】  
    邓小平给我们留下了哪些政治遗产? [张涛]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及执政权释义 [蒋劲松]  
    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值得再作研究 [都淦]  
     
  【学界讯息】  
     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简介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2004年第二季度工作小结  
     
  【书  评】  
     《非苏联模式思潮研究—以波匈捷三国为例》评述  
     
 
 

 

     
 

“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术

 

 

朱国斌

  四月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作出了四点权威性解释,从而使备受社会关注和争议的、与政制改革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得到了澄清,基本上达到了“释疑止争”的目的。人大常委会是依据宪法第67(4)条和香港基本法第158(1)条的规定来行使释法的。

  一、释法忠于立法原意

  人大释法后,社会上有人质疑这不是释法,而是“变法”。而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先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技术地回答了上述质疑,同时也提出了释法的一般原则、方法和技术。他说,“这次释法也是属于(《立法法》第42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就是明确具体含义,因为含义本来就是在条文当中,只是把它解释清楚而已,不是‘变法’”。他又说,“释法必须忠于立法的原意”,“我说释法就是要忠实于原意,不能因为谁高兴谁不高兴来决定,必须作出公正的解释。”

  从学理上讲,忠于立法原意是解释宪法或宪制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技术之一。此外,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释法方法,如“目的论解释”和“普通法的解释”(分别见香港终审法院判决的吴嘉玲案和庄丰源案)。当然,不同的解释原则和技术会达致不同的目的和结果。然而,就1999626日的人大第一次释法和今次人大释法而言,“澄清立法原意”看上去是人大常委会采用的原则和力求达到的目的。

  在讨论“澄清立法原意”原则的详细内容和探讨它的学理基础之前,我们先看一下1999年人大释法情况。

  根据该项解释,由于“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于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第22(4)条和第24(2)条第3项作出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就第24条而言,“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项其它各项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8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4条第2款的意见》中。”从上述决定的文字可以看到,人大常委会释法从根本上讲是为了达到“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目的(《立法法》第42)

  就所讲“具体含义”而言,是指条文表面文字所直接表达的、没有歧义的含义,还是指文字应该表达清楚而未能够表达出来的那些含义?这事实上又涉及到法律解释技术中的字面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

  二、人大释法制度及其特性

  法律解释是一个内涵丰富且外延广泛的法律概念。在普通法国家或权力分立国家,它主要是指法院对法律(特别是宪法)的解释。在中国大陆,法律解释还可以细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就解释方法和体系而言,在普通法传统之下,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原称“弊端规则”)这三种方法占主导地位;而在宪法解释中被采用较多的目的论解释方法被认为是上述“弊端规则”的现代版本。中国学者一般将法律解释方法总结为四种,即文义解释(或字面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那么,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又属于甚么范畴和什么性质的行为?首先,它是一种立法解释。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参见《宪法》和《立法法》),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实含之义或应含之义的说明(特别参见《立法法》第42),它居于全部法律解释活动的主导地位。其次,立法解释的对象往往是指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如它已经两次解释香港基本法,一次就国籍法在香港的适用作出解释。人大常委会当然可以解释其它法律,但实际上它很少这样做。第三,立法解释的作用是“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和当“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时以解释来“明确法律依据”。因而,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变法”或“修法”;若果真如此,那么这种立法解释就是越权或滥用解释权。第四,从理论上讲,立法解释可以是事前性/先导性解释、事中解释和事后性/后置性解释。基本法第158(3)条设计的是一种事中解释,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应终审法院请求而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而1999年人大释法应被认为是一种事后性解释,它与普通法的实践相距甚远,因为它事实上推翻了终审法院赖以判案的法律依据,因而引起了强烈的社会震动。而今次的解释则可以被称之为事前性解释,这符合基本法第158(1)条的一般规定和《立法法》所规定的程序。

  三、人大释法应采用历史方法或目的方法

  那么,人大解释基本法到底应该采取甚么原则,采用甚么方法呢?基于基本法作为香港的最高法律权威,是一种宪制性法律文件(有人俗称为“小宪法”)这一事实,我认为,人大解释基本法应主要采用历史方法或目的方法,从而达到澄清立法原意的目的。其实,上述两方法是相互关联的。“历史解释又可包括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旨与客观目的观点的探求。”(翁岳生语,见《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3)就目的方法而言,“在解释成文法条文时,必须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此成文法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而以这个或这些目的为指导性原则,去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  (陈弘毅语,见《法律解释方法》,第7)此外,基于基本法起草过程宜粗不宜细(据说是邓小平的意思),所以在立法的根本目的明确清晰的前提下,有很多具体条文还是比较粗糙模糊,条文之间或条文内存在所谓“灰色地带”,因而有必要由立法者对条文的原意加以澄清。毕竟,任何法条的背后都是有目的的。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设计两个法律解释主题,即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那是对两种法律制度的一种妥协。不能顾此失彼,或相互扼杀。总之,确立理论上适当的、实践中前后一贯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十分重要,因为在未来的日子里,没有人可以担保人大常委会不会再解释基本法(尽管香港社会有人如此要求)

  四、有待探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在对基本法的立法解释原则和方法有了上述认识之后,我们也应注意到“澄清立法原意”取向可能会提出如下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一,真正地、全面地理解和获取“立法原意”,将最终取决于全部立法档的开放和历史的再现。立法原意不等于立法机关的自行宣示的意图,这种意图必须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的特质。第二,“立法原意实际上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可靠”。(张志铭语,见《法律解释问题>>真第190)该作者想说的是,“立法原意包括总体上的立法意图,也包括立法者在制定每一具体法律条文时所具有的意思。”立法者个体的意图相加就等于立法机关的意图吗?当然不是,因为会有立法者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因此,我们必须明白,立法原意应该指的是立法机关在制定通过法律的那一刻,希望以法律条文表达的那些能代表多数人的意图。第三,在解释法律时,解释者必须承认“意图”和“意思的表达”之间经常可能存在的距离。鉴于法律解释的宗旨是为法律实施提供前提和可行性,因而探求立法原意不应成为一种纯粹的认知活动。最后,采用“澄清立法原意”的途径是以承认有这样那样一些原意存在于法律条文和立法环境之中为前题的,因此这种探索过程绝对不能超越法律条文所能容纳的内容的限度和立法环境所能笼罩和影响的程度。否则,释法就真会变成为“变法”和“造法”了。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行为也是因受到法律的制约的,这样讲是符合“以法治国”的宪法原则的。

  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副产品”是,立法解释的理论和技术因此而得以发展和深化。长远来看,它对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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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草根阶层分析

 

 

张定淮

  一、对草根阶层的界定

  对香港草根阶层的界定向来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笔者倾向于认为,作为“东方明珠”的香港,尽管其经济发展进入了低潮期,但是相对而言仍不失为高度发达,而且针对下层市民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比较健全有力,因此,香港草根阶层呈现出以下特点:经济上相对贫困;温饱无虑,但在社会的阶层结构中他们处于最底层;政府的社会福利救济是其收入占相当比重;在社会机会面前他们属于弱者;没有外力的救助,单靠他们自己的努力难以摆脱贫困回归主流社会。

  从横向比较来看,2003年中国著名的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发布了一篇题为《香港贫富分化比美国还严重!》的研究报告,报告指:用国际通行的贫富差距测量指标基尼系数来比照香港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发现,美国的基尼系数只有0.4,而香港竟然有0.52,香港的情况较接近南美国家,即智利、墨西哥、洪都拉斯等地方的情况。换言之,香港的贫富分化问题大大超过美国。

  从纵向来看,1976年香港的基尼系数是0.41,到了1986年已升至0.451991年更恶化为0.4819941995年,香港赤贫住户达64万人,1996年的人口普查数字显示超过一半的财富集中在最富裕的二成住户手中。尤其是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占全港人口20%的最低收入者40 万人的收入下跌了27.9%,但是,最高收入的40万户其收入却增加了2%。这表示在金融风暴之后,受影响最深的是最贫穷的40 万户人,他们现时的每月平均收入只有4,640 元,下跌了27.9%,而最富有的那部分人却可以说是已经收复了失地,他们的收入增加了2%。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在自金融风暴以来中受最严重打击的,仍然是低下阶层的市民。

  那么,香港的贫困人口究竟有多少?由于香港政府始终没有订立一条正式的贫困线,因此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到确切的答案。随着香港经济形势的恶化,失业率高企,破产数字年年攀升,尽管中央政府在经济上给与香港大力支持,令香港经济恢复生气,但是香港的贫困人口问题仍然严峻。根据社会福利署的资料显示:1997年申领综援的人士有195,000之众,至2003年底这一数字已经攀升到了289,000多。领取失业综援金的人数在2000年只有32,000人,而到20035月份却已经激增到51,000人。所谓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二、贫困线问题

  由于无论是港英政府还是特区政府都没有订立贫穷线,只以“安全网”为概念,为最不能自助的家庭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其中也衍生出一些问题:

  第一,贫困人口范围的模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2003年的一项调查认为:全香港共有120万人以靠领取各种救济为续,占全港人口的18.5%,其中长者贫困率更高达37.9%,近26万人。当然,这一数据因为参照系的不明确可能有失精确。但其中暴露的问题却是:正是因为香港没有清晰界定贫穷线,使得各种有关贫困的数据出入很大,各方各作各说、莫衷一是。另外,除了需要领取综援金的家庭外,社会上仍有一群“边缘贫困家庭”,他们由于资格限制而无法领取综援金,也无法接受政府“安全网”的保障,他们是香港当然的贫困人口,但是却因为贫困线的缺乏而被边缘化。

  第二,社会保障的范围和保障幅度长期争持不下。香港社会保障机制已经历时过久,到了今天出现许多为人诟病的方面,其一就是保障机制过于单元化,令政府在经济不景气时需要承当所有责任,综援开支激增。其二就是保障水平没有一个可令各界都同意、信服,也令市民容易理解的计算方法与调整机制,因此,“保障金额”是否合理成为一个没完没了的争论主题,草根阶层要求社会对于他们的困难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工商资产阶层和中产阶级传统地反对福利主义,一再要求削减福利开支,造成的争议不断容易造成社会分化,也令综援协助弱势社群、承担互助责任的政策意图渐次消减。

  当然,香港政府并非忽视贫困人口,社会保障机制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虽然没有划定贫困线,但是港府在不同政策范畴为贫穷及基层家庭提供了援助,却间接制定了多条非正式的贫穷线。这些援助项目包括:公共租住房屋及减免租金制度、租金津贴、学费减免、书本费津贴、大专学费资助、车船津贴、综援金、高龄津贴、幼儿中心资助计划、医疗收费减免制度等等。只不过,制定一条清晰明确的官方认定的贫困线,以因应社会经济的转型,不但可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也有助于明确社群与政府的责任。

  三、反思港府的“安全网”政策

  吉姆·罗沃曾在《东亚的崛起》中指出:“东亚政府拒绝保护人民正是东亚经济发展如此之快的主要原因,也是东亚在一个技术和经济加速变革的世界中的最大优势之一”,这种“拒绝保护人民”的东亚发展模式在香港表现为“一定限度的保护”,换言之,不搞“福利国家”政策一直是港府社会发展政策的指导思想,也是香港特区政府今后仍将坚持的路线,香港政府福利政策的主要对象是最不能自助的家庭,“全面的安全网”政策旨在为草根阶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保障社会稳定,而草根阶层之外的非弱势群体如中产阶层,则不在政府的“安全网”之内。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在回归后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将力求保持简单税制和维持低税率,所以,特区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改革必定以此为规范,其未来的发展定位仍将是作为处于困境中的人士的最后依托,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

  笔者注意到,香港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非分担性的,不同于国际上通行的以社会保险为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是政府为遭受不幸的人士提供经济物质援助,不需要受援者在工作期间缴费储蓄。也就说,对于草根阶层而言,其福利收入是由政府财政收入无偿支付的。其负面效应包括:其一,草根阶层中确确实实滋生了一种慵懒情绪,有一部分人单靠领取政府的社会救济生活;其二,引起了社会的纳税主力如中产阶级和工商资产阶层的强烈不满,下文将对此作详细论述;其三,由于近年来保障标准的提高,受援人数的增加等因素也使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负担问题。古语有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全社会范围内最重要和最首要的是培植一种自力更生、互助扶持的精神,要远远比单纯的福利制度建设更加具有现实重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四、阶层矛盾不断激化

  如前所述,香港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以社会保险为支柱的分担性质,而是由政府财政支付,这事实上是把针对草根阶层的福利支出压力转移到了香港纳税人,即工商资产阶层和中产阶级身上,使工商资产阶层和中产阶级社会与草根阶层的矛盾激化。

  分配结构的不均,“滋生了市民内部排斥和敌视的怨恨”。据调查资料显示:1988年,69.4%的被访者认为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1990年,86.2%的被访者认为阶级间存在冲突。到了1993年,65.5%的被访者认为中产阶级与草根阶层之间存在严重利益冲突,这个数字在1995年和1997年,上升至73.9%及71.3%。1988年,68.1%的被访者认为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到了1997年,有71.3%的被访者作出相同选择。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可见一斑!

  这种围绕社会福利政策而展开的社会利益分化和矛盾对抗事实上把政府逼到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特区政府为了证明其执政能力,在现实财政吃紧的状况下需要压缩福利支出,轻装上阵;中产阶级金融风暴以来处境维艰,改善中产阶级的经济困境,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开源节流,沉重的福利负担成为主要的肩负对象;另一方面,草根阶层在全球经济疲软、香港经济暂时进入低谷的困难时期也遭到了巨大损失,对社会福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由于草根阶层在港英“光荣撤退”之前,港英当局“高地价、高工资、高福利”的“三高”政策极大的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能够享受到较好的福利,这给特区政府的福利政策人为设置了一个高门槛,是殖民地政府的又一个政治遗毒,也就是说,倘若特区政府因应时势对社会福利支出加以削减,必然激起草根阶层的不满,甚至有出现合法性危机的可能。

  综上所述,草根阶层并没有像中产阶级那样受到充分的殖民地教育,对民主等政治价值诉求淡漠,其利益诉求主要集中在社会福利方面。特区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高超的专业化水准、资金与服务相结合的福利机制、坚守公平及保密的福利原则以及强调社会责任感等特点,赢得了草根阶层的欢迎和支持。但是由于香港福利的取向是把福利作为对草根阶层的“全面安全网”,而并非作为全体市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引起了反福利主义的工商资产阶层和中产阶级的强烈反对,因为他们是香港的主要纳税人,是香港福利支出的实际负担者,而社会福利却将他们边缘化。围绕着社会福利范围和幅度的利益博弈成为香港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分化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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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给我们留下了哪些政治遗产?

 

 

张涛 

  邓小平是一代伟人,他对于20世纪晚期的中国历史进程有决定性的影响。虽然,邓小平并不是20世纪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改革者,也不是探索繁荣富强道路的第一位爱国者,但他却是100多年以来,实现这些目标的最成功的人,是对中国历史进程影响最巨大、最深远的政治家和最卓越的领导人之一。是邓小平使人类的五分之一人口实现了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变,使中国走出计划经济的困境,并走向一个富有希望的美好未来。

  邓小平给我们留下了哪些政治遗产?

  第一,邓小平为中国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的繁荣富强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中国历史看,1953年,中国从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过渡,1956年全面建立计划经济体制。 1978年,中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199210月,中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16次全国代表大会向世界宣布,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如果没有1953年的过渡,当然也不会有1978年的改革。从这一角度看,邓小平扭转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方向,从而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奠定了制度基础。在这一基础上,中国在未来确实有机会实现民族统一和赢得历史性的全面复兴。

  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简本)》认为,2001年中国市场经济程度为69%,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程度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60%),但与欧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比还一定有差距,但领先于俄罗斯。中国可以定性为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表明中国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中最富于活力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是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2002年至2003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2002年度的中国微观经济竞争力在80个国家中排名为38位,比上一年提升了5位,而其全球经济增长竞争力排名从2001年度的第39位上升到2002年度的第33位。这两个指标优于以往的全球竞争力排名,显示中国在全球的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中国成为最具竞争力国家,这反映了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因素。

  通观1978以来的中国改革,以其经济和物质方面的成就最为显著。例如在GNP和人均GNP方面,在人民物质生活水准的提高方面,在国家总体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和各类技术、装备的现代化方面,在城乡消费模式和消费水准的大幅度提高方面,在社会就业水平的扩张方面等等,中国改革在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中,不仅是最为成功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获得巨大成功的。

  第二,邓小平率先垂范推动了执政党和国家中央领导层的新老交替,并推动了执政党和国家中央领导层从“终身制”到 “任期制”和“退休制”的过渡。

  在邓小平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指导思想下,从中共十二大以后,中央领导阶层则进入了由革命战争型人才向管理人才过渡的转型期。到中共十三大和七届人大以后,执政党和国家中央领导阶层中新生代已经出现,新一代中央领导群体形成与前中央领导群体不同的结构特徽。中国新生代领导集体成员的工作经历,已不再是从士兵到将军,而相当的一部分是出身于厂长、总工程师、科技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这些出身于“技术结构”的管理人才,已在中央领导阶层中居中坚地位。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人才。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当然需要实现人才的转型,邓小平做到了这一点。使甄补的人才具有高度的专业技能,才能提高政治系统的效能。从政治发展的阶段来看,创开国伟业的革命人才,因岁月的推移逐渐为有专业知识及技术的管理人才所取代,这对于中国迈向现代化自然有深远的影响。

  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应当说,毛泽东是设想过的,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实现。而邓小平通过从半退到全退的路径选择实现了告别政治。尽管大家拥戴他,他还是推举更年轻的同志当党的主席和总书记。也正是在邓小平时代中国的领导人新老交替开始趋于制度化。1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一届。确立了“有限任期制”。另外,在1982年中共中央作出一项专门的规定:副省级副部级干部一般到60岁退休,正省级正部级干部一般到65岁退休。在高级干部中,建立了退休制度。

  第三,邓小平推动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型,从“领袖治国”、“政策治国”走上“法治国家”的道路。

  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最突出、最有决定意义的制度性因素,就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执政党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决定和影响着中国的社会发展的总方向和总进程。在“文革”之后,邓小平推动执政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其成果最具深远影响力的是使中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国家的道路。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新党章,其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年,将这一精神写入宪法,82年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中共中央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正式文件中。根据十五大报告的解释:“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意志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意味着执政党以及领导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实质上上就是确立了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性。1999年,法治方略入宪,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的国家治理方式遵循的主要路径是从制度方面入手以及制度治理的法律化。这种执政方式的改变,极大地影响到传统社会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改变。人们已经不再认为“人治”为合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失去了正当性。人们通过法律维护个人权利的意识和行为在增强。总之,中国人的现代法治文明在成长。这无疑有利于中国的长治久安和民主制度的建设。

  第四,邓小平确立的以政治稳定为基础的渐进改革开放路线,有着长久的指导意义。

  从时间看,中国现代化的起步在亚洲早于日本,可是日本后来居上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而中国仍然行进在实现现代化的长征途中。所以,中国被称之为“被延误的现代化国家”。察其原因,不能不说是在中国内部存在着太多的激进的意识形态导致了太多的内争所致。所以只有实现政治稳定,“不折腾”、“不争论”,才能一心一意进行现代化。

  邓小平把稳定看作当代中国的最高利益。他认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中国的历史经验可以说明,要增强综合国力就必须有稳定发展的时间。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都只有在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中才能顺利进行。

  在中国,政治稳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一再提醒人们认识稳定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不仅提出了许多关于政治稳定的重要思想,而且提出了许多实现稳定的具体措施。

  这20多年来,中国在政治方面,没有出现大的左右摇摆;经济方面,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用一句简单的话来概括这种局面,那就是,我们终于不再折腾了。尽管在改革开放的前期,曾经出现过小折腾1983年、1986年和1989年。现在,我们终于有了比较长时间的不折腾的历史。从这一角度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举凡最重要的方针,今天回头再看,就是邓小平的“不折腾”、“不争论”,“一心一意搞现代化”,实在是切中“中国病”良药。

  中国的改革开放无论就其影响的广度还是就其影响的深度而言,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和震荡,是存在许多可能引发政治不稳定因素的主客观条件的。如何正确处理稳定与改革、发展的关系,有效克服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危害,以稳定促改革、促发展?邓小平原则和方法,有着长久的指导意义。

  第五,邓小平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贫富分化的社会。改革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邓小平既提出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也提出过改革开放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纲领。应当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实现了,“共同富裕”仍然是有待努力的事业。

  市场化改革不可否认的一个结果,是使一个在毛泽东时代被消灭的阶级再度获得新生,工人和农民相对地位则大幅度下降,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沦为“贫困阶层”。到九十年代,中国大陆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迅速扩大,目前已经进入了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的行列。 已有社会学家断言,“中国已出现强弱分野的阶级对立”。

  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社会的迅速两极分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不同阶层、不同处境的人对改革会有完全不同的认识和感受。先富阶层往往用邓小平的话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把邓小平作为自己利益集团的符号象征。而在改革中付出牺牲,承担了改革成本的贫困阶层,则怀念毛泽东,成为九十年代以来毛泽东热的社会基础。

  毛泽东热这种社会现象,反映了贫困阶层普遍有平等缺失的心理感觉,用怀念毛泽东来表达自己对现状的批评。毛泽东成为体现“社会平等”的价值符号,成为捍卫社会平等,关怀贫困阶层的符号象征。

  在市场经济中,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既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可以十分有效的解决效率问题,可是其自身不能解决平等问题。问题是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的扩大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这种不稳定反过来又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经受不起大的社会动荡,如何调和贫穷的多数和富有的少数相互冲突?可以说,新一届政府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在效率和公平关系上做出的重大权衡的结果。可是我们到底愿意牺牲多少效率的代价来换取较大的平等?

  邓小平虽然远离我们而去,但是他给我们留下的政治遗产,仍然影响着中国,影响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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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及执政权释义

 

 

蒋劲松 

  西方国家的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负责组织本党党员竞选,中国共产党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发挥什么作用呢?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和现实证明,共产党在社会主义中国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是我国人民公认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或者说是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党。作为领导党,它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和政权职能的履行,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依宪法规定和法律程序行使领导权,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军事统率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发挥领导作用。这种领导权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是不存在的:西方国家只承认政党通过竞争和选举而赢得的执政权。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与它的执政权之间是否存在区别?我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权力。其一,党的领导权是执政权获得的根据,而执政权则是领导权发生作用的结果。党的执政权与人大代表选举结果不能说没有关系,然而它不是人大代表选举的结果: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与西方执政党的执政权的重大区别。其二,党掌握领导权与执政权的途径不同。党通过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实践,即实现“三个代表”,赢得和保持领导权。党通过它推荐代表的当选,赢得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或决定,而获得执政权。其三,党的执政权在内容上大体通过宪法设定的立法权、元首权、行政权、军事统率权、审判权、检察权等国家权力体现,而党的领导权则是超出这个范围的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作用和影响。其四,党是用它发挥领导作用的国家机关的名义行使执政权,但它行使领导权,则只是用党自己的名义、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的影响和权威。

  中国宪法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规定为国家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宪法承认并保障共产党的领导权。这样,党对整个国家行使领导权不仅有特定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社会群众基础,而且有宪法授权。  当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党在行使领导权时,需要处理好领导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

  在人大代表选举方面,党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行使领导权:(1)根据国家发展形势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确定或改革选举制度和方式。(2)确定各次选举的指导方针和政策。(3)批准选举的组织工作班子。(4)推荐候选人。所以,应该把党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领导作用理解为党行使其领导权的过程或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学者在分析党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的作用时,没有紧紧抓住党的领导权这个关键,没有深入探讨领导权与执政权的本质区别;人们往往用执政党的概念来理解中国共产党以及党对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作用。然而,中国共产党的优势和特征恰恰在于,它不是单纯的执政党。它首先是领导党,然后才是执政党。它的执政党的性质和地位根源于它作为领导党的性质和地位。

  在人大代表选举方面,人民主权体现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行使其选举权和享受被选举权,关系到人民主权的实现。党领导和支持人民主权的实现,而人民主权的实现,则选择和支撑着党的领导权和和执政权。

  总之,党对人大代表选举行使领导权与人民主权的实现,是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关系,这是理解中国政治生活奥秘的一把钥匙,是中国的政治制度虽然与西方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制度十分不同,虽然它作为一种新生的和独特的政治制度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但却能一直得到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卓有成效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应该用党的领导权与人民主权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观点,考察五十年来党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领导作用,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改革和改进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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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值得再作研究

   

都淦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党内的地位问题备受关注。在1993年以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不在地方党委中任职,只列席地方常委会。1993年以后,情况有了改变,不少地方省委书记退下来,安排到人大任常委会主任。但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党委领导班子中职位不高,一般仅为常委或委员,而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则为副书记,党内职务高于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不但不利于把党委的有关决定和精神带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影响到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有的地位和作用。1998年,中组部发文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尽量安排常委书记兼任,从而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在组织人事安排上的主流格局。这项制度设计的主观意图在于提高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效率,提高人大的地位,但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再作研究。

  一,在我国国家政治生活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不相称,提高由地方人大本身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常委会主任在同级地方常委中的职位,有利于改变这一状况。但由党委书记直接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的地位没有得到提高,反而受到削弱和贬低,产生各种矛盾:其一,本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位一体,构成了我国地方政治体系的完整方位,发挥着缺一不可的整体政治优势。党委书记取代人大主任,形成了人大自身领导人的角色缺位,四大班子领导人在公众面前出现时少了人大一位。其二,我国人大职权是通过会议行使的,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行权、集体负责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不同于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书记自身工作已够繁忙,往往无暇兼顾人大工作,一般由一位常委会副主任负责主持工作,但他与其他副主任职位是平等的,且不在党委中任委员或常委,起不到作为一把手的主任应有的作用,实际上降低了人大的地位。其三,在实际运作上,过去人大常委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依法自主决定,而现在则要起草报告、形成文字提交到党委由并不太熟悉人大业务的党委秘书班子操作,再由身兼人大主任的书记拍板定案,从而增加了工作流程,降低了工作效率。其四,过去长期以来,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党领导下的工作班子,各在其位,各司其职,现在,由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两套工作班子共同操作人大职权内的任务,使人大常委工作班子实际上变成了党委的下属机构。

  二,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享有广泛的职权,归纳起来共有“四权”,即重大事务决定权、部分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如何落实这“四权”,是理顺党委和人大关系的关键,也是人大工作长期探索的热点问题。一般说“党政不分”是指党委和政府(行政机关)职权不分,其实最重要的是党委和人大职权不分,党委的职权取代了人大的职权。由党委书记直接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更加剧了这种局面,使党委过多的、不适当的包揽了人大的政务。比如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是它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党委只负责向它推荐国家机关重要干部。人大对党委推荐的干部人选,可以依法否决,这几年各地否决副省长等各级领导干部人选的事已屡见不鲜。为控制这种现象发生,由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能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必然使权力更加集中于党委书记,人大依法享有的职权落空,不利于推动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

  三,监督制度不健全,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一大缺陷,也是腐败现象滋生漫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是完善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按照党章和宪法的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监督党委。那种认为人大是由党委领导的,无权监督党委的观点是极其片面的。党委书记一身二任,实际上是混淆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关系,妨碍现有的监督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使人大不能对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腐败现象因而难以有效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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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简介

   

  一、历史沿革

  北京大学的政治学研究具有悠久的历史。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大学堂就设有政治科政治学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政治学研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1982年,北京大学在全国较早地重新设立了政治学专业。1988年,北京大学恢复建立了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1998年7月,成立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中心。为发挥理论优势,深入研究政治发展和政府管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1999年7月,成立了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2000年12月26日,被批准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政治学重点研究基地。

  二、现状一览

  经过辛勤的努力,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在政治学理论的研究方面和研究深入发展所需的资源条件方面,都已经奠定了相当雄厚的基础,这为建设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方面理论研究的国家科研基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目前,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在政治学理论的学术研究方面呈现出如下特点:(1)理论研究深厚扎实。该所始终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为指导,立足中国的本土文化,并在此基础上追踪国际学术前沿。1982年,北京大学赵宝煦教授主编出版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本政治学理论教材《政治学概论》,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体系的基础。其后,李景鹏教授的《权力政治学》、王浦劬教授的《政治学基础》等,都在这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2)方法严谨并不断创新。该所始终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政治学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兼容规范与实证、历史与逻辑、行为与制度等多种方法,并在定量方法和社会调查方法方面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3)研究视野开阔。从学术研究的广度看,该所目前的研究不仅注重于政治学应有的学科领域,而且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性学科有很大发展。(4)综合优势明显。从学术研究的深度看,不仅政治学学科的传统问题研究相当深入,而且着力追赶当前国际学术前沿性领域。

  三、未来设想

  展望未来,该所决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政治学理论研究为基础,以政治发展和政府改革为主要方向,精心规划政治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采用前沿性的理论与方法,产出一流的科研成果,培养一流的学术专业人才,把基地建成我国政治学理论方面的学术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

  1.学术研究中心

  基地建设将围绕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两个大的方向展开研究,辐射整个政治学理论的研究。政治发展研究是对政治领域变化的宏观考察,政府管理研究更加偏重于对中观和微观层次国家治理变革的探索,这两个方向是中国现代化事业对于政治学理论发展所提出的紧迫要求。基地建设紧紧围绕这两个大的方向,使二者互相配合、互相推动,并带动整个政治学理论研究的发展。

  基地建设在学术研究方面将体现出如下的特点来:(1)综合性。通过该基地建设,本所将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实现政治学理论和相关研究的整合,通过多课题的共同推进,汇集各种力量,展开多层次、多方法的攻关研究,丰富中国特色的政治学理论。(2)前沿性。追踪国际学术界有关政治理论的前沿性课题及前沿性方法,借鉴国际政治学界先进的研究成果,在对中国政治发展和行政现代化进行前瞻性把握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争取形成国际一流的学术成果。(3)本土性。将密切关注中国政治发展的文化背景,尤其是中国转型社会的特殊性。中国深刻的社会变革,在当今呈现出其明显的特色:其一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其二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其三是转变的方式呈现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发展之路——改革开放的道路。这些特色业已引起世人高度重视,成为政治学理论本土化的重要契机。争取提出自己独特的核心概念、专有命题和逻辑体系,形成富具特色的中国政治发展理论。(4)实用性。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牢牢把握中国政治发展的脉搏,将政治学前沿性的理论与方法运用于中国的现实,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惠助于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2.学术交流中心

  基地建设将广泛进行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并提供相应条件,增强我国政治学理论学术研究的国际对话能力,为我国政治学相关学科步入世界一流行列奠定坚实的基础。(1)在3年之内吸纳国内外知名学者60 人参与基地的研究活动,并选派6-10名学术骨干出国学习研究,把基地建成为国内外政治学理论研究同行交流的中心。(2)充分发挥本所已有的文献图书资料优势,定期举办学术信息交流会,每月办一次学术沙龙,半年举办一次专题学术报告会,一年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两年开一次国际学术会议,把基地建成中国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信息的集散地。(3)利用网站优势,充实已有网页,与政治学理论同行共享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的信息资料,把基地建成我国政治学理论研究的网络中心。

  3.人才培养中心

  基地将在造就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后继研究人才和普及政治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1)造就若干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学者和富有创见性的学科带头人。通过他们的研究工作,形成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形成中国转型研究学派。(2)通过政治发展和政府管理的研究,开发并拓宽政治学理论的研究领域,精心规划相应的研究课题和研究生课程,吸收研究生参与相关课题的研究,在更新研究生教学内容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政治学理论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3)在研究基础上,通过短训班、学术讲座等形式,进行政治学理论研究人才的培训,把基地建成政治学理论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中心。

  4.咨询服务中心

  通过产学研一体化的科研协调机制,实现产学研相结合,推动基地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理论研究成果的转换。(1)通过承担党政机构和企事业机构委托的研究课题,通过吸收实际工作者参加研究和派遣研究者担任实际部门顾问等措施,争取形成在国内外既有学术影响,又能够服务于国家发展和政府改革的思想库,并在此基础上将基地建成政治发展与政府改革方面的政策咨询中心。(2)对于基地研究课题中不宜公开发表的部分,根据实际需要,其成果将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出现,形成若干对于中国政治发展和政府改革实际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报告。(3)充分发挥本所在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方面研究的优势,积极参与有关党政机关的改革与发展规划,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4)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数据库、案例库、网站、联络中心,为我国政治理论研究的资源共享提供便利。

  四、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机构设置:

  (一)学术委员会:

  主  任:王惠岩

  常务副主任:李景鹏

  副  主  任:谢庆奎

  委  员:王乐夫  王邦左  王浦劬  王惠岩  李景治  李景鹏 

          陈庆云  刘德厚  俞可平  徐大同  徐鸿武  曹沛霖

          谢庆奎   

  (二)兼职研究人员

姓 名 职称 研 究 方 向 单位
蔡定剑 教授 立法与选举 中国政法大学
陈红太 教授 中国政府与政治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管理学院
陈振明 教授 行政学理论、公共政策分析 厦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丁元竹 研究员 社会学、社会管理研究 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胡宁生 教授 公共管理 南京审计学院
黄百炼 教授 政治学理论、行政学理论 教育部社政司
黄卫平 教授 行政管理学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解思忠 研究员 国民素质 国务院
林尚立 教授 政治学理论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马德普 教授 西方政治思想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毛寿龙 教授 行政学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
桑玉成 教授 政治学理论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汪玉凯 教授 行政学理论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王俊豪 教授 政府管理学 浙江商学院
吴  江 教授 行政学理论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室
许耀桐 教授 政治学理论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
严  强 教授 政治学理论 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
余逊达 教授 政治学理论、比较政治学 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
俞可平 研究员 政治学理论、政府治理 中央编译局
张小劲 教  授 国际政治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张学栋 研究员 电子政务、政府管理 中国行政学会对外联络部
周光辉 教  授 政治学理论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朱光磊 教  授 政治学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 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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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2004年第二季度工作小结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在省教育厅科研处和校领导、校社科处的关怀和支持下,在研究所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第二季度的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现小结如下。

  一、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4月至6月,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共被境内外学术单位邀请参加了8次学术会议,具体如下表所示:

时间 学术会议名称/地点 主办单位 参加者
2004.4.

24-26

“全球治理与当代

中国”学术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 汪永成
2004.5.8 “前车之鉴-香港的

管治”学术研讨会

(香港)

香港政策研究

所等机构

黄卫平

张定淮

2004.5.11 “广东省港澳统战工作”

学术研讨会

(广东省·新会)

中共广东省委

统战部

张定淮
2004.5.20 “政党与议会、人大选

举”国际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

  全国民主学会(美国)

黄卫平

张定淮

2004.5.27 “公共政策与政府

管理创新”国际学术研

讨会(福建省·厦门)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汪永成
2004.5.27 “政党与中国政治发

展” 学术研讨会

(上海)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

与公共事务学院

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中心

张定淮
2004.6.11 “政治文明与中国

政治现代化”

国际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美国卡特中心等

吕元礼
2004.6.13 “公共部门绩效管理”

学术研讨会

(福建省·厦门)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厦门市思明区

张定淮

   二、举办学术沙龙

  第二季度研究所举办学术沙龙多次,共邀请所内外学者5人次进行学术演讲,受到了师生的热烈欢迎。具体见下表:

 

时  间 主    讲     人 主     题
2004-4-21 杨龙芳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博士、副教授

从学术话语到研究方法——以县区级        人大代表选举为例
2004-5-10 林尚立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

学院常务副院长

博士、教授、博导

政治发展与国家建设
2004-5-19 黄卫平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所长、教授 

当代中国政治研究的胆、识、学
2004-6-7 吕元礼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副所长  教授 

当代中国的问题与走向:

李光耀的六个预言

2004-6-17 任剑涛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

管理学院院长

博士、教授、博导   

政治学与政治发展

  三、学术影响和社会显示度进一步提升

  第二季度,研究所专职科研人员发表的学术论著和报刊时政评论参见下表:

  (一)学术论文

序号 姓名 标题 刊物名称 时间 署名
1 傅小随 地方行政改革是政治文明建设的

重要现实途径

中国行政管理 2004年第6期 独立
2 唐 娟

黄卫平

论政府官员隐私权的有限性 中国行政管理 2004年第4期 第一

第二

3 邹树彬

唐 娟

黄卫平

2003年人大代表竞选的群体效应:

北京与深圳比较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4年第2期 第一

第二

第三

4 张定淮

涂春光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与策略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4年第2期 第一

第二

5 汪永成

黄卫平

 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意义、路径与策略——基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党的启示 当代世界与

社会主义

2004年第2期 第一

第二

6 赵宇峰 新时期政府公共关系与政治文明 人文杂志 2004年3期 独立
7 黄锐波

吕元礼

论中国共产党逐步

走向“开放”的历史进程

理论学刊 2004年第5期 第一

第二

8 徐海波 论邓小平的制度现代化思想 求索 2004年第5期 独立
9 唐 娟

邹树彬

黄卫平

2003年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

竞选:问题、意义与启示

载《中国深圳

发展报告-深圳

蓝皮书》,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6月 第一

第二

第三

10 黄锐波

吕元礼

新加坡“托管式民主”分析 东南亚纵横 2004年第6期 第一

第二

11 唐 娟 公民自主性竞选人大代表的动因 人大研究 2004年第1期 独立

  (二)  报刊时政评论

序号 作 者 作 品 名 称 发表期刊或出版单位
1 张  涛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深圳特区报,2004-4-5
2 张  涛 依法行政与百姓密切相关 深圳特区报,2004-4-26
3 张定淮 拒畸形民主维护港繁荣 大公报,    2004-5-4
4 张定淮 以全球化视角看香港问题 大公报,    2004-5-15
5 张  涛 法治环境也需要“梳理” 深圳特区报,2004-5-24
6 张  涛 创新区域合作机制 深圳特区报,2004-6-10
7 张  涛 更要强调市场监管的正常化 深圳特区报,2004-6-21

   四、课题公开招标制与评审票决制正式运行

  今年3月启动了研究所2004年度科研项目的招标工作。此次招标的项目共2项,分别是:“党内民主问题研究”、“香港政制发展的生态、方向与动力研究”。招标公告在研究所网站公开发布,投标情况良好,经过研究所学术委员会5月份的通讯评审,此次招标的2个项目均以9人同意,2人反对的投票结果,确定了中标课题负责人。

  五、研究所网络交流平台升级改版

  研究所网站在成功注册了“当代中国政治研究”域名的基础上成功进行了改版,扩展了功能,境内外的访问量持续上升,在学术界的影响也不断增强。目前,网站设置了“学人社区”、“聆听学术”、“成果展示”、“项目管理”、“本所建设”、“问题与主义”等板块。

  六、建立研究所理事会

  为了加强研究所与工商企业等沟通和互动,争取社会各界对研究所的发展,筹集更多的资源推动学术发展,研究所于2004年5月16日正式成立了“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理事会”。理事单位包括深圳大学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滔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等。这些企业将从各个层面积极支持研究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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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苏联模式思潮研究——以波匈捷三国为例》评述

   

本刊编辑部 

  反法西斯战争结束以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个人民民主国家遇到了“以前实际没有存在过的问题”,即“在适合于各国的情况下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问题”。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的改革领导者、改革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形成一股富有深远影响的非苏联模式社会主义思潮。无论这种理论探索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它们是当代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搞清楚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是当代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史上值得高度关注的思想现象。这本著作正是对这股社会主义思潮的演变过程,基本内容(包括经济理论和政治理论)以及历史文化根源做较深入的理论研究。

  第一章主要探讨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非苏联模式思潮的演变过程。文章认为,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作为20世纪一股相当重要的社会思潮,有自己独立的发展过程,具体体现为三国“改革经济学家或领导者的思想变迁及其所关注问题的变化”,这种变化构成了三国“漫长历史中的基本方面”。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萌芽于反法西斯战争及其结束后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它主要表现为各国独自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构想。50年代中期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同三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密切相关,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逐渐演变成社会主义改革理论思潮,并获得长足发展。到80年代初,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进入一个关键的时期,这几乎是一个理论的重构时期,带有鲜明的理论反思性,也带有理论质变性。但质变因素远远大于反思的因素,三国的非苏联模式思潮的主流迅速转向社会民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

  第二章主要评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非苏联模式思潮的经济理论。从狭窄意义而言,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主要是经济思潮,它是由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理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理论,收入分配理论、经济模式划分和选择的理论构成的。这些理论展示出了一种不同于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作者认为,三国关于所有制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国家所有制变革形式,恢复计划的指导性和预测性,提出商品市场经济理论,论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注重效率原则,强化市场取向等理论,构造了一个以计划和市场相结合为核心的不同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作者认为否认国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忽视私有制和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等观点是片面的。但又不得不承认市场在现代经济社会建构中的基本地位。

  第三章重点考察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非苏联模式思潮的政治理论。政治理论是非苏联模式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经济理论相比,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非苏联模式政治有它独特的理论特点:党内改革领导者的理论观点同经济学家政治理论观点有较大的差别;非苏联模式政治理论隐含在经济理论之中;非苏联模式政治理论没有经济理论那么完整的理论体系。作者主要探讨了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政治改革家、理论家有关国家、政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和自治,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等四个有关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的问题的理论观点。这些理论和构想,构成了一种不同于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民主的政治结构”的新形式。作者认为,三国关于完善党内民主化,转换国家职能、强化民主和自治、实现党、国家和社会分权,勾画了一个以民主和自治为中心的非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政治形式。这种思潮中多党制的观点把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等同于官僚垄断制、极权主义、专制独裁制等观点是错误的。但那种把政党制度选择同历史、国情相联系的机械观点也值得深思。实际上,政党制度是一个可能变化的动态发展过程,这才是历史的真谛。

  第四章主要分析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非苏联模式思潮的历史文化根源。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的非苏联模式思潮是比较完整而系统的社会思潮。这说明非苏联模式思潮不可能是某个短暂时期的,单一因素作用的产物、而是各种历史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有必要从更深层次上分析伴随波、匈、捷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生长的“根源”。至于非苏联模式思潮的“根源”是什么?这既有一般意义上的“思想来源”之义,也有这股思潮生长过程中的“环境因素”。特别是后者往往作为种种“内部压力”或“内部需求”,它们同非苏联模式思潮存在一种“共生关系”,对非苏联模式思潮的内容、理论取向、变化方向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些根源中,作者强调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非苏联模式思潮无疑地是受到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态势、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强烈而又持久的影响,特别在非苏联模式思潮最后阶段发生质变过程中的影响。但为了从更深层次思考非苏联模式思潮为什么在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国发生、发展、流变,并在三国的历史“剧变”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作者把主要精力和分析重点放在分析对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有着“直接”影响的“国内根源”之上。作者主要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同西方文化的渊源关系、民族主义传统和民主社会主义影响三个方面来研究非苏联模式思潮的“国内根源”。作者指出,三国文化同西方文化的内在一体化关系,民族主义传统和民主社会主义影响是排斥苏联模式的三个基本因素。

  第五章重在对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非苏联模式思潮作一个基本的评价。作指出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的理论旨意、基本特征,总结了非苏联模式思潮的经验教训,并论述了非苏联模式思潮理论贡献和理论局限性。作者认为,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非苏联模式社会主义思潮,既是一种不同于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新社会主义,也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意义上的“现代社会主义”。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的改革领导者、改革经济学家在世界社会主义思想史上起着理论“拓荒者”的作用,他们的理论探索具有创新性、反思性和多倾向性三个鲜明的理论特色。作者还指出,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非苏联模式思潮为社会主义理论创新提供了三条基本的经验教训。这就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改革发展过程中学术观点的极端性、多样性与折衷性,增强社会主义改革意识的科学性和理论共识;充分认识教条主义的危害性,正确处理理论发展过程中改革领导者和改革经济学家之间的关系,保证党的理论思维的开放性和丰富的人才资源;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理论创新过程中社会的理论需要,将社会主义理论具体化为行之有效的社会公共政策。作者还结合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剧变及其剧变后的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考察思想—社会—体制三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进一步分析非苏联模式思潮对这些国家剧变后的社会转型独有的“中欧道路”的历史影响。作者指出,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剧变后转型的“中欧道路”的实质就是消除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留下的“后遗症”,建立一个面向市场导向的生产体制、平衡的经济结构、融入欧洲和世界的全球化经济以及多党民主政治。这种社会转型不是对苏联模式社会主义体制的简单否定,而是对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及其所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全面超越。“中欧道路”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立足于多样性基础上的有特色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这个问题同非苏联模式思潮的主题是惊人的相似,但其理论的重点是不同的。非苏联模式思潮强调的是国情、民族特色、传统因素,而“中欧道路”关注的是人的普遍性、多样性、普世价值。 

  书  名:《非苏联模式思潮研究——以波匈捷三国为例》

  作  者: 杨龙芳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副教授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定  价: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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